仲若辛: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江苏鼎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辩护为例
仲若辛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4-03-07
朱某某系江苏鼎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9月,因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案发而被刑事拘留。接受朱某某亲属委托,本人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在侦查阶段介入该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本人查阅大量卷宗材料,多次会见朱某某,充分了解案情。之后,辩护人向公诉部门依法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要旨:第一,认定江苏鼎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王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第二,认定朱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共犯证据不足。
辩护意图:争取改变罪名,将集资诈骗罪辩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厘清朱某某从犯地位。当然,一切辩护都有尊重事实和法律。
辩护结果:公诉部门采纳了律师意见,退回补充侦查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并认定朱某某系从犯。
辩护意见刚要如下:
一、侦查机关认定王某及其鼎城公司集资诈骗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卷宗中我们没有看到公司账簿;
卷宗中没有赃款去向证据;
鼎城公司吸收资金数额统计有问题,预扣利息及利滚利情况未予注意,建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明事实;
卷宗中部分受害人证据仅有证人证言,无相关合同等书证证明;
公司以玉石项目投资为名吸收资金,但鑫灵玉石公司拥有价值约2亿元的玉石(后被抢)。
二、侦查机关认定朱某某是集资诈骗罪共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鼎城公司的“投资方针”是王某一手制定的;
朱某某作为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2011年9月才到公司帮其叔叔王某工作,对公司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其看到的是鼎城公司的表面现象,并不知道鼎城公司搞所谓的诈骗;
绝大部分客户并不是朱某某经手接待办手续;
朱某某对资金的使用没有决定权,只是根据其叔叔王某安排经手办理资金进出,赃款的真实去向朱某某并不知道;
朱某某也没有和王某一起商量或者研究过如何诈骗如何分赃;
朱某某不参加公司内部的招揽客户、吸收资金方面的会议,这方面的会议是由投资理财部的赵甲负责和企业贷款部的赵乙负责召集并讲话,是他们在会上动员公司员工吸引客户投资;
朱某某参与的仪征、泰州、丹阳、南京等地的鼎城公司的投资活动明显非诈骗活动;
朱某某根据其叔叔王某安排确实参与了后期对客户的解释工作,但其向客户出示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是真实而非虚假;
鼎城公司拖欠朱某某三个月的工资未付,认定其诈骗不符合情理;
朱某某亲戚在鼎城投资的10万元未收回,认定其也诈骗不符合情理。
综上,辩护人认为认定朱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集资诈骗罪是一种较严重经济犯罪,作为本案而言,若对朱某某行为定性集资诈骗罪,则必然会出现对其行为处罚过重的情况。因此,建议贵院在审查起诉时给予慎重处理。
以上简要意见,请贵院给予认真考虑。
辩护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仲若辛
二〇一三年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