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中国新闻网 2013-12-02
——2013年10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的安排,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2008年以来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请审议。
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党中央对反贪污贿赂工作高度重视,纳入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整体格局进行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为反贪污贿赂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反贪污贿赂工作,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保障群众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忠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
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2008年1月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1350件198781人,提起公诉167514人。人民法院判决有罪148931人,占已审结案件的99.9%。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77亿元。
(一)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深入研究贪污贿赂犯罪特点和规律,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48671件,占32.1%;检察机关自行发现53532件,占35.4%;纪检监察机关移送14354件,占9.5%;犯罪嫌疑人自首、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移送和其他来源34793件,占23%。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同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立案侦查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13368人,其中厅局级1029人、省部级以上32人;立案侦查贪污受贿100万元、挪用公款1000万元以上案件4834件。不断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查办力度,立案侦查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65629人,故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嫌疑人23246人。2008至2012年查处的受贿、行贿犯罪人数比前五年分别上升19.5%和60.4%。
(二)深入查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坚持把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作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重要使命,围绕中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重大部署,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项查办工作。一是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查处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案件56963件。二是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确保政府投资安全,2009年9月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在项目审批、招标投标、规划调整、质量监管等环节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6575件。三是持续开展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8年和2012年部署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工作。各地检察机关围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惠农政策补贴、退耕还林等环节,共立案侦查虚报冒领、截留侵吞、中饱私囊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8152件。
(三)重视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犯罪。坚持把人民群众关注点作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着力点,共立案侦查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研、扶贫救灾、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9955件。针对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况,集中开展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放纵违法违规生产,以及不法业主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管等犯罪案件,促进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进一步促进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发生。按照中央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结合办案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共向发案单位、相关部门提出预防建议178185件,促进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围绕灾后重建、南水北调等37904个重点工程项目,深入开展专项预防工作。建立2727个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推进预防教育进党校和行政学院,创作推广廉政宣传短片、预防职务犯罪公益广告,广泛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推动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共受理查询311.9万余次。普遍建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创新完善机制,提高反贪污贿赂工作水平
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新情况新特点,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密切与有关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健全反贪污贿赂工作机制。
(一)健全举报工作机制。加强举报中心建设,开通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最高人民检察院和1161个地方检察院建立网上举报平台,构建了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及时核查处理新闻媒体及网络舆情反映的腐败问题,引导网络举报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答复。在举报线索流转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坚决惩治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实行举报线索集中统一管理、集体评估、定期清理等制度,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不查。建立举报不实澄清制度,对经查证举报失实、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二)健全协作配合机制。一是按照“分工履职、依法办案、协调配合”原则,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机制,既明确职责分工,依法独立办案,又强化沟通配合,形成反腐合力。二是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共同推进反贪污贿赂工作。三是为解决涉案信息查询难、收集难等问题,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14个部委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执法机制,实现组织机构代码、民航旅客等信息全国联网查询。四是与公安、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完善追逃追赃机制,加大境内外追逃追赃力度,共抓获在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
(三)健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优势,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跨地区、跨部门案件,采取上级检察院交办、提办、督办、指定异地办理等方式,加强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侦查协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186件重大案件组织专案侦查、进行挂牌督办。加强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协调配合,落实线索移送、情况反馈、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等工作制度,增强查办案件的整体效能。
三、强化自身监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认真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完善执法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2012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比2008年分别上升4.6和0.23个百分点,撤案率和不起诉率分别下降1.8和4.6个百分点。
(一)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围绕反贪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管辖、受理、立案、案件交办等程序和标准。二是先后组织开展规范文明执法、办案安全防范、同步录音录像等专项检查,集中解决特权思想、霸道作风、受利益驱动办案、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规范执法长效机制。三是依法规范侦查取证活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完善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切实加强人权保障。
(二)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一是在落实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撤案和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二是明确规定讯问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从2013年1月起,在报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三是实行案件集中管理,组织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普遍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实行流程监控、质量管理、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统一接收、保管、移送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开具法律文书,强化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
(三)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选任18140名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七种情形”进行监督。2008年以来,共将13265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二是深化检务公开,定期举办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积极宣传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职能,及时公布重大案件办理情况,提高执法透明度。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步网络查询和在线服务系统,保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办案工作。三是对于法院判决无罪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认真复查,定期开展办案质量分析,深入查找和解决自身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四是制定实施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侦查、审查逮捕、起诉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四)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认真贯彻人大的决定和要求。新疆、吉林、贵州、河南、安徽、甘肃、黑龙江等省级检察院就反贪污贿赂工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报告。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或条例。积极配合人大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及时反馈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反贪污贿赂工作,诚恳听取批评和意见。
四、加强反贪队伍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
坚持把反贪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制定实施加强职务犯罪侦查队伍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意见,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
(一)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反贪干警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践行检察职业道德等教育实践活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着力解决执法理念、纪律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结合反贪工作实际,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业绩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效率意识和监督意识,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等“六个并重”,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二)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反贪队伍全员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发现犯罪、侦破案件、收集证据、运用法律等能力。开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题学习培训,制定反贪侦查工作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见。针对反贪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由办案能手组成的三级人才库,有针对性地加强培养锻炼。
(三)深入推进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狠抓反贪队伍廉洁从检各项工作。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实行反贪部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反贪局长重大事项报告、反贪干警违纪违法情况分析通报制度。建立完善“一案三卡”、执法档案等制度,加强对反贪干警履职情况的明察暗访。对侦查办案活动提出“十个依法、十个严禁”的要求,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改。2008年以来,共查处214名违纪违法的反贪干警,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2人。
五、当前反贪污贿赂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新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办案力度有待加大。一些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存在畏难情绪,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一些地方反贪部门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影响办案工作开展。二是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案件线索管理、侦查资源整合、侦查预防一体化等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够顺畅和规范,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还不到位。三是能力素质有待增强。一些检察人员执法理念存在偏差,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预防。有的过分依赖言词证据,侦查信息化程度不高。队伍专业化程度总体偏低,熟悉经济、金融、证券、科技等专业知识的侦查人才不足。四是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受利益驱动办案、违法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在办案中仍存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少数干警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有的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六、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反贪污贿赂工作法治化水平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得到遏制。但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的十八大突出强调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重要指示,对新形势下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反贪污贿赂工作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部署,充分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鲜明的态度、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全面履行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与重托。
(一)保持惩治贪污贿赂犯罪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既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又注意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案件。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坚决惩治危害民生民利的贪污贿赂犯罪。推进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常态化,加大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实名答复、举报人保护、举报奖励等工作制度,强化举报线索管理和监督,加强网络举报和涉腐网络舆情研判处置,及时公正有效处理群众举报。落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强化对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与各国、各地区反贪机构的交流合作,完善境外司法协作和追逃追赃机制。
(二)更加重视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侦查预防一体化机制建设,结合办案深化预防。创新预防宣传内容和载体,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开展重点项目专项预防,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深入分析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特点、规律,进一步加强预防咨询、检察建议、年度报告等工作,促进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探索完善专业化预防与社会化预防相结合的有效形式,积极推动党委领导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发生。
(三)大力加强反贪污贿赂能力建设。推进反贪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全员素能培训、岗位练兵和实战训练,提高侦查技能和执法水平。完善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大上级检察院督查、指导力度,增强突破复杂疑难案件能力。加强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使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升反贪污贿赂工作科技含量。坚决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措施,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确保依法文明办案。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反贪部门深入开展“整顿作风、严明纪律、规范执法”专项教育检查活动,进一步解决执法不公正、不廉洁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加强反贪机构建设,充实整合办案力量,强化职业保障。
(四)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更加自觉地把反贪污贿赂工作置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主动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办案阻力和干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调配合机制,增强工作合力。会同人民法院做好司法解释等工作,统一执法尺度。健全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机制,确保反贪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良好氛围。
检察机关将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为契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记使命,锐意进取,不断加强和改进反贪污贿赂工作,努力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