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入罪之困
周兑梦 求是理论网 2013-11-20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不少“问题”公职人员被曝光,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权色交易的情况并不少见。“官员艳照门”、“情妇反腐”等一些涉及官员“性贿赂”的事件也成为了热词。然而,在对这些官员的处理过程中,“权色交易”问题却始终难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引发了公众的质疑。
“性贿赂”入罪争议大
事实上,早在1996年就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将“权色交易”定性为“性贿赂”进行定罪打击,却一直存在争议。支持者认为,传统的经济贿赂还只是经济上的交易,而“性贿赂 ”则不仅违法而且严重违反道德,是“双重错误”。反对者则强调,将“性贿赂”入罪,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同时执行中也存在很大的取证难度。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刘宪权介绍,现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贿赂罪作为了职务犯罪的重点予以打击。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行贿罪、受贿罪的目的物限定为财物,接受‘性贿赂’的情节尚不能认定为犯罪”。
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早前曾提出,中国腐败现象的发展,将沿着从权钱交易,到权色交易,再到权权交易的路径发展。论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于物质化贿赂已经实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刑法上对于非物质贿赂的打击漏洞无异于变相鼓励非物质化贿赂的发展。刘宪权认为,若因法无明文,而使性贿赂犯罪成为法律死角,将不利于反腐倡廉和对贿赂犯罪的打击预防,“从立法角度看,对此行为进行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入罪难,难在界定与取证
与其他形式的腐败案件相比,性贿赂不仅同样导致公权力滥用,还将极大动摇政府威信、败坏官场风气,同时还会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根据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的调查,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不过,司法机构却迟迟未能立罪。问题出在哪里呢?
刘宪权认为,“难以入罪”首先是因为性贿赂无法量化,故而无法与现行法律相匹配;其次,“性贿赂”因其内涵界定不清,很难区分“性贿赂”与有感情基础的性行为。
社会学家李银河曾在一次采访中说:“也许一开始是建立在‘权色交易’之上的,但人是感情动物,随时间的推移有了感情,就很难说这还是一种交易了。”法律唯一无法界定的就是感情范畴,你能判断出行贿方对受贿方的付出有90%出于功利目的、10%出于感情,又或者是功利目的和感情各占一半吗?
当初闹得沸沸扬扬的雷政富,在受审时抛出了与不雅视频女主角“谈恋爱”的说法。可见除了“界定”外,“取证”是“性贿赂”入罪的另一大障碍。若官员收受财物贿赂,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查获赃物等途径收集证据;相比之下,“性贿赂”的隐蔽性更强。与“界定”遇到的问题相似,性关系发生在两人之间,双方究竟是权色交易关系,还是彼此间的真情,抑或是起初为贿赂而后发生了感情,除了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外,无法取证。
因此,也有专家认为,“性贿赂”应该入罪,但不可操之过急,必须考虑到现实可操作性。否则,一旦法有明文规定,但现实却因难以界定与取证而最终无法操作、定罪,则会伤害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文章来源:2013年10月16日求是理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