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人权从保障律师权利开始
凤凰网 2013-08-06
法制日报2013年4月8日讯 在众多网友及法律界人士的“围观”下,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拘留10天的律师王全璋4月6日凌晨1点多获释,并于4月6日晚返回北京(4月7日《南方都市报》)。
律师王全璋是在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中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理由是发现王全璋在庭审中有拍照录音并上传网络的行为。不过,律师王全璋则认为,他并没有拍照、摄像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他只是对一份证据进行拍照保存,是出于执业习惯对个人档案文件的证据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这一司法解释,其实在制定当初就存在很大争议,其一是因为并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其二是有可能弱化对法院的监督,不利于司法民主与司法公开。
当然,司法解释既然作出了规定,在没有废除之前,我们必须遵守。但是,律师王全璋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0天的正当性仍然存疑。首先,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而律师王全璋称他只是对一份证据进行拍照,并非对庭审活动进行拍照。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存在很大争议,有关部门应该对此给予一个公正的结论。
其次,即便是律师王全璋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违反了相关规定,上述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也规定了几种处理方式,“(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说,情节严重的才可以给予拘留的处罚,王全璋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必须拘留的程度,也需要法院作出解释,而不是稀里糊涂地拘留,然后又不明不白地放人,法院这样草率的做法给人留下的想象空间太大。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写入宪法,后又写入刑事诉讼法,但是,从广西北海到贵州小河,从重庆再到今天的江苏靖江,一个个律师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情不断发生,而律师团结起来在媒体、网络上呼吁,“抱团取暖”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一方面反映了律师自主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硬币的另一面是,律师的生存困境迫使很多律师不得不采用这种“抱团取暖”的方式。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体现,在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后仅几个月就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得不让人们再次从关注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角度来观察律师被拘留事件。律师权利能否得到尊重和保障,其实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的晴雨表,因为律师往往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如果律师自身的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那么,他们还能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吗?而当无人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时,所有的公民都将不再有法律安全。所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要落实到每个具体案件中,落实到对律师权利的保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