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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江苏辩护律师网   2013-07-06

行为人伪造或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又用之骗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咨询电话 13770526088 仲若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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