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为注册商标,不包括未注册商标
周静 正义网 2013-05-10
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说明我国刑法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保护制,不管是我国的还是外国的、个人的还是单位的,商标只要在我国注册就受到我国刑法的保护。我国刑法对未注册的商标是不予保护的。因此,实践中司法资源是否介入假冒注册商标案,不仅要看犯罪金额是否达到刑法追诉的标准,另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是看被侵犯的对象是否是在我国注册。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给予法律保护,这是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但也有些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了侵害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罪,把未经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也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畴。对未在本地区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根据对等、互惠的原则予以保护,是符合对著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国际潮流,有利于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外国商品的大量涌入是必然的,侵犯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的行为也会相应增多,如果不及时对之惩治,将可能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顺畅进行。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刑法也应将未注册的外国著名商标纳入商标犯罪的对象,对侵害这类对象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