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理解
周静 正义网 2013-05-10
行为人违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意志,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这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基本前提。但是对于如何理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是否有许可合同作为评判标准。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取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唯一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同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行为人同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就是取得了所有人的许可;如果未同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使用而使用其商标,就是未经他人许可,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另外一种观点以是否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为前提,这种观点认为,已经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受让人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即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只是一般形式上的许可要件不具备,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其注册商标有本质的不同,其实质上并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笔者认为,以是否签订商标使用合同作为判断是否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得标准,过于苛刻;以是否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的主张则相对妥当。《商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表明,受让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而获得他人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这表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移除了转让合同外还可能有其他方式,如企业合并后对注册商标的继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