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利子平 樊宏涛 互联网 2013-05-04
区分本罪罪与非罪主要有两个标准:
(1)主观上是否明知。行为人“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以及“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在主观上必须明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持有、运输的信用卡是伪造的,则不构成本罪。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过于严格地理解与认定“明知”,就会放纵犯罪;而将“明知”扩大到“应当知道”,则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而,需要采取合适的认定标准。在我国,实践中判断明知多采用折衷说的标准。即以行为人的认识能力作为认定明知的主要标准,同时也应考虑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由于认定“明知”时往往难以取得直接证据,故基本上采用推定的方法。“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其一事实存在时,推引另一不明事实存在。”推定是英美刑事司法经常采用的一种证明方式,包括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事实的推定有时也称作暂时的推定,由于它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心理状态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推定的方法是,“从被告已经实施了违禁行为的事实中,推断出被告是自觉犯罪或具有犯罪意图,如果被告未作任何辩解,推断通常成立。” 推定并非主观臆断,而是根据客观事实推导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客观事实正是检验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根据或标准。“通过运用证据而得出结论与通过推定而得出结论这两种手段之间的区别仅仅是一种程度上的区别。”推定具有一下三个特点:第一,它是一种在法律上承认的事实或结论;第二,其前提必须具备一定的现有的基础事实;第三,从现有基础事实到结论的推定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采用推定方法认定“明知”,不致轻纵犯罪分子,同时也符合《刑法》第177条之一的规定,而且使“明知”的含义有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一般来说,只要结合上述行为的行为方式,抓住行为人的心理即可作出正确推论。
(2)数量是否较大。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以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必须数量较大,否则,不构成本罪。关于数量较大的认定标准,《刑法修正案(五)》并没有予以说明,有待于司法解释对此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