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集中宣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用猪下脚料熬制“地沟油”卖给食品厂做月饼
法制网 2013-04-14
法制日报张家港(江苏)2013年3月6日电(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 马超 通讯员 吴丹) 用猪肉下脚料、鸭皮等原料熬制出来的“地沟油”,竟然卖到食品厂生产月饼、豆沙馅等食品。3月6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一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判处制售“地沟油”的被告人黄某、许某、钱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判处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被告人仲某、徐某(某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对仲某、徐某及被告单位某食品厂处3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黄某、许某夫妇是在张家港务工的江苏省如皋市人,2011年,黄某发现熬制动物油脂出售获利颇丰,便和妻子开始自己“炼油”。因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黄某夫妇租用了钱某经营的某肠衣厂房屋,挂靠在肠衣厂名下自己加工、销售“猪油”。
此后,黄某每天从菜场摊贩处收购别人不要的肥肉、猪肉下脚料、猪肠周围的白色脂肪等原料,回到租住地在铁锅中熬制“猪油”,然后将熬好的“猪油”装在桶内,一部分卖给做千层饼、酥饼的小贩加工食品,另一部分化工厂、饲料厂用作工业用油。
2012年上半年,在张家港经营一家食品厂的老板徐某结识了黄某,在了解黄某加工的“猪油”市场价很便宜后,徐某决定在黄某处进购“猪油”,期间,徐某还“参观”了黄某的加工作坊,看到黄某用猪肉废弃边角料熬制“猪油”,虽然觉得黄某生产的“猪油”在颜色、气味、沉淀物等方面与之前从正规渠道采购的猪油不一样,但考虑到价格实惠,徐某还是在黄某处购买了大量“猪油”,用于食品厂的月饼、豆沙馅等的加工制作。
据黄某交代,自己加工的油分两种,一种是加工成工业用油,生产过程中会加入一些乱七八糟甚至变质的肉,质量较差。另一种是食用油,虽然也是猪肉下脚料熬制的油,但生产过程中不会添加变质的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许某、钱某经预谋,在被告人钱某经营的某肠衣厂内,由被告人钱某提供场所,被告人黄某、许某使用从菜场购得的猪肉下脚料、鸭皮等原料熬制动物油脂,并出售给他人用于食品加工。被告人仲某、被告单位某食品厂、被告人徐某明知黄某生产、销售的油制品系“地沟油”,仍先后多次从黄某处以低价购买“地沟油”,用于千层饼、豆沙馅、糕点等食品的生产、加工,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法院根据不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