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31件,刑罚71人
光明网 2013-04-14
光明网青岛频道3月15日电(牟 林)昨天下午,记者从青岛市中院获悉,2012年以来,青岛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31件,对71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其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5件10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2件4人。从量刑情况看,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9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21人,重刑率20%,高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
据介绍,食品安全犯罪凸现以下三个特点:
1、犯罪对象比较广泛。主要表现在日常生活领域,如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假药、劣药、不合格除草剂、病死残鸡、猪、注水猪、瘦肉精等。审理中发现,该类犯罪大多直接针对日常食品,或者直接将病死的鸡、猪卤制成鸡爪、猪蹄,或者在猪饲料中加入“瘦肉精”,或者将猪进行注水后销售,另外有部分犯罪分子将废弃的动物油脂提炼成“地沟油”用于加工食品点心销售。
2、案件多发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犯罪分子在历经多年经营后,形成原材料提供、初加工、深加工、批发、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所加工的产品则售卖于青岛市内外各地。
3、经营方式多为家庭式。该类犯罪生产规模限制小,生产地点隐蔽,多为兄弟、父子、夫妻共同参与的小作坊式经营,且邻里之间相互效仿,一旦案发则整个家庭共同犯罪,给社会的稳定和案件的审理都带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