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捡到信用卡不用也可能构成犯罪
检察日报 2013-04-09
重庆市万州区市民任某捡到5张信用卡后,私自取了4800元,虽然其行为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却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近日,万州区法院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检察官提醒市民,捡到别人5张以上信用卡,即使不用也可能触犯刑法。
今年7月17日零时许,任某在万州区太龙镇茶馆打完麻将回家,不久在公路上捡到一个钱包,发现里面有5张信用卡、1张居民身份证和80元现金等。次日早上,任某就到万州汽车南站某银行,拿出1张捡来的信用卡,按身份证上的信息在ATM机上输入密码,结果竟试中了。于是,他就在ATM机上分3次取走现金4800元。7月19日,任某被警方抓获。他退还了全部赃款及赃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10月18日,万州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10月27日,万州区法院以任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贺宁解释,任某用别人的信用卡取走4800元,与信用卡诈骗类似,之所以没定此罪,原因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起点金额是5000元,但任某只取走4800元,没有达到定罪标准。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因此,任某的行为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检察官提醒
在一些人的意识里,捡到别人的信用卡只要不用就没事,这是一种认识误区。只要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达到一定数量,就是不用,也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办案检察官贺宁提醒大家,一定要发扬拾金不昧的好传统,捡到钱包及信用卡等物品,应及时想法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如果不交甚至取走卡内款项,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