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要件
互联网 2013-04-01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是故意。作为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故意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深处。行为人是否故意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以及相关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基于对经济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近百起故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归纳分析,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故意:
1、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同时,又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外观、包装、装潢的;
2、在商标注册人主张权利后,继续实施假冒行为的;
3、假冒者曾经在代理关系、联营关系或其他经济协作关系中使用或接触过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
4、假冒驰名商标的;
5、在假冒者的经营活动范围内,被假冒的注册商标有较大影响的;
6、假冒者与被假冒者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域内,两者之间在经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
商标通常由简单的文字或图形构成,因巧合而相同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巧合的可能性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几乎不存在,故可认定行为人具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有人认为,由于商标局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公告,故只要行为人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可推定其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武断。姑且不说部分商标的注册是对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仅就我国每年新注册数十万件商标——其中的大部分商标毫无知名度,而部分地区的信息又很闭塞这一事实而言,就不能简单地以注册商标进行了公告为由而认定行为人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目的可能是为了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在公众中的声誉,谋取非法利益,也可能是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犯罪目的不影响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