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水原老总终审改判4年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中国日报 2013-03-29
京华时报2012年11月20日讯(记者裴晓兰)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自力被控受贿、售假案,在经历了3年的一审、二审、重审后,昨天有了新结果。市二中院终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汪自力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此前,汪自力曾被朝阳法院先后判刑9年和7年。
检方指控称,2007年到2009年,汪自力和时任秀水市场保卫部经理祖绍中,以允许商户在秀水市场内出售假名牌、帮助过户摊位、解决工商查抄等名目,向商户索要好处费,涉案金额约30万元。此外,汪自力和祖绍中被控伙同商户杨昌君售假,共同分成。
汪自力对检方的指控始终予以否认,称自己因举报秀水市场售假而遭到打击报复。汪自力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清也一直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检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朝阳法院重审后认定,汪自力和祖绍中的行为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但朝阳法院对其中的3起犯罪事实的指控提出异议。这3起指控分别是在2007年8月、2008年12月和2009年5月,检方指控汪自力利用职务之便,以帮助秀水商户过户摊位为名,通过祖绍中或直接向商户索要好处费4万元,以允许商户在秀水售假包为名,索要好处费2万元。
朝阳法院重审后认为这3起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分别判处汪自力和祖绍中有期徒刑7年和4年。
尽管比一审时有期徒刑9年的判决轻了两年,但汪自力仍不服判决,向二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原判,改判无罪。
昨天,市二中院针对朝阳法院的重审判决,终审改判,认定汪自力和祖绍中依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汪自力受贿数额有误,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对于祖绍中,鉴于其家属在二审期间退赔并缴纳罚金,对其轻判为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
昨天,汪自力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云清告诉记者,他目前还不知道汪自力是否申诉,但汪自力曾经向他坚决表态,判他一天都不服气。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秀水总经理汪自力辞职,实名举报秀水街市场存在偷税漏税及售假等问题。据了解,其辞职的重要原因是与秀水街董事长不和。
2009年8月,在秀水街卖包的商贩杨昌君被警方刑事拘留,其供称与汪自力合伙贩假,警方随后开始追查汪自力。同年12月,汪自力被抓,后被提起公诉。但汪自力否认指控,称被他人报复诬告。
2011年10月,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汪自力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没收财产1万元,罚金1万元;秀水市场原保卫部经理祖绍中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宣判后,汪自力和祖绍中均提起上诉。
2011年12月19日,市二中院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两项罪名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2年5月和7月,汪自力案两次在朝阳法院重审开庭。
2012年9月,汪自力被朝阳法院重审后判为有期徒刑7年。汪自力又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