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谋利获刑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杨青 肖玉珍 中国法院网 2013-03-24
2013年3月19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对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用于出售的被告人胡金波作出判决,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胡金波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胡金波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某菜市场一不明身份的人手中购买了“黄光满”等人的身份证,后乘车来到赣州,准备用所购买的身份证套办银行卡,并将所套办的银行卡卖给他人谋利。11月6日至9日,被告人胡金波利用从不明身份的人手中购买的“黄光满”“林小平”等人的身份证,先后在章贡区、于都县、兴国县多家金融机构办理8张银行卡。9日上午,被告人胡金波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用“黄光满”的身份证准备再次套办银行卡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金波伙同他人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