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身份证办信用卡被判刑
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胡迪 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3-03-24
本报讯 2013年1月24日 (记者胡迪)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无奈被当场抓获。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黄某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已于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黄某对罪行供认不讳,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黄某持杨家强居民身份证,冒用杨家强的身份分别在中山市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中山清溪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湖滨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市莲园西支行、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山湖中支行开户办理银行储蓄卡,共骗取储蓄卡四张。同日下午2时许,黄某又持张林松的居民身份证到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27号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区支行,冒用张林松的身份申请办理银行卡时引起银行职员怀疑而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被告人黄某查获,现场扣押其申请办理银行卡时出示的张林松的居民身份证,并从黄某身上缴获杨家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冒用杨家强身份办理的上述4张银行卡。归案后,黄声添对冒用他人身份申领银行卡的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黄声添第五次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判决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