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丨国企总经理刘某涉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串通投标罪获减轻处罚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4-10-29
2024年3月29日,刘某案在某市人民法院开庭。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2024年10月23日讯 今天,某市人民法院对刘某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串通投标罪四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仲若辛律师在本案一审开庭前介入辩护,抓住时机,积极协商,使得案件最终获减轻处罚,取得较好辩护效果。
刘某系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起诉书指控,刘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321.5万元;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207万元;洗钱200万元;在实施政府工程中构成串通投标罪,涉及金额9亿余元。
某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显示,本案的量刑情节为:坦白(贪污罪、串通投标罪)、自首(受贿罪、洗钱罪)、立功。检方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检方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仲若辛律师在一审开庭前介入辩护工作,阅卷后,通过会见得知,被告人刘某仅对起诉书指控的个别事实提出异议。仲若辛认为,鉴于本案具有坦白、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且被告人对绝大部分指控事实认可,完全可以通过认罪认罚程序,争取到比检方量刑建议更低的刑罚。如果庭上在细枝末节问题上纠缠,很可能丢掉坦白、自首等法定减轻情节。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此时摆在辩护人面前的问题是,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签署认罚认罚具结书,到审判阶段是否可以与检方展开协商量刑?经查,《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开庭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组织听取意见;达成一致的,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就是说,在审判阶段的开庭之前仍然可以与检方协商量刑。
经过与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商议后,仲若辛与承办法官沟通,与检方反复协商,终于在开庭之前达成认罪认罚协议,见证了被告人刘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方的量刑建议遂调整为:对刘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检方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这比之前的量刑少了三年。
2024年3月份开庭时,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辩护人对部分事实及其定性发表独立的辩护观点。2024年10月23日,法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经过辩护人的积极争取,被告人通过认罪协商降低了三年刑期。被告人家属对此辩护结果表示满意。本案的辩护过程表明,有些案件需要对抗式辩护,有些案件适合协商式辩护;有些案件需要高调辩护,甚至做成新闻,而有些案件则需要低调辩护,不宜大张旗鼓。因地制宜,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辩护,目的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