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栖霞法院宣判一起假冒葡萄酒注册商标案件
被告单位某酒业有限公司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
互联网 2013-04-13
胶东在线2012年11月20日讯 近日,栖霞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被告单位某酒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于2010年在栖霞市注册成立某酒业有限公司,其为该公司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葡萄酒生产、销售业务。期间,苦于其公司生产的葡萄酒知名度不高,销路一直不好。刘某为牟取暴利,打起了某知名品牌葡萄酒的主意。随后便在其产品中多次使用该知名葡萄酒公司注册商标,生产并销售假冒该品牌葡萄酒。由于这些假冒葡萄酒外观逼真,做工精细,仿冒度高,难以辨别,遂在栖霞及周边地区大量流通。截至案发时,刘某经营的酒业公司通过销售假冒葡萄酒的非法营业数额已达16余万元。
栖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酒业有限公司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在未经某品牌葡萄酒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公司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与该品牌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作为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直接决策者和领导者,亦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其所在的单位及本人积极交纳罚金,有明显悔罪表现,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刘某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