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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

死刑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执行的步骤方法所做的规定。江苏辩护律师网多年专注于各类犯罪研究,成功辩护了大量各类犯罪案件。现总结多年的办案经验,愿为您提供各类犯罪案件的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提供最佳辩护。本专题收录了刑事诉讼法死刑执行的相关内容,供您学习参考;更多内容参见本网站的死刑辩护专题。

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执行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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