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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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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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