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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盲人刑事责任

聋哑人盲人刑事责任,是指聋哑人和盲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江苏辩护律师网多年专注于各类犯罪研究,成功辩护了大量各类犯罪案件。现总结多年的办案经验,愿为您提供各类犯罪案件的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提供最佳辩护。本专题收录了有关聋哑人盲人刑事责任的内容,供您学习参考。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或盲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规定适用于两种人:一是又聋又哑的人,即同时丧失听能和语能的人。只聋不哑或者只哑不聋的人,都不能适用该规定;

 

二、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能者。以上两种人既可以是先天的,也可以是后天的,且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

 

 


 

首席律师仲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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