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盲人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或盲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规定适用于两种人:一是又聋又哑的人,即同时丧失听能和语能的人。只聋不哑或者只哑不聋的人,都不能适用该规定;
二、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能者。以上两种人既可以是先天的,也可以是后天的,且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