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特别是以高息为引诱的集资方式与民间借贷在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性。
以吴英集资诈骗罪为例,吴英骗款的对象较为特定,都是一些熟悉的人,从单笔借款看,其集资的方式与民间借贷存在相似性,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也会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方式实现其资金融通目的。
但是集资诈骗罪与一般的高息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在于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即没有归还意愿或者明知不能归还而以欺诈方式骗取集资款。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不愿归还与不能归还的界限。尤其应当综合考察约定利率、行为人对集资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人与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防止以追究犯罪为名介入民间贷款纠纷,严守公权力介入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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