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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妻子杀夫判其死刑
重审改判保险诈骗罪及故意杀人罪不成立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李朝涛 杨绍滨      更新时间: 2013-03-17   

丈夫死在鱼塘里,妻子生前与丈夫关系不好,事发前她曾为其买了105万的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丈夫死前她又买过大量的安定片。种种巧合以及妻子的亲口供述,使妻子邓秀琼和其妹夫毛定稿最终被认定为凶手,2003年11月,两人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判处死刑。

 

昨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这起案件的进展发生了戏剧性变化:根据二审法院的裁定和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法院4月5日重新作出判决,以“杀人证据不足”为由宣告邓秀琼和其同案犯无罪,两人当天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阳山县老家。从死刑改判成无罪,虽然还不是最后的结局,但在全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

 

血案:买百万保险后离奇死亡

 

2003年1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红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路边岐山村新华砖厂鱼塘被发现。现场发现的证件显示,死者姓曾,花都区本地人。1月6日,其大哥曾经报警说他自1月2日离家后就一直没有回来过。

 

经解剖,在死者胃里发现有安眠药“三唑仑”的成分。不久,警方发现曾某生前曾经购买了105万元的人身保险,保险是曾某的妻子邓秀琼替买的,受益人分别是曾某和邓秀琼本人,同时,警方还发现可疑的地方,那就是在2002年12月,邓秀琼曾经买过大量的安定片的药物,两人平时夫妻感情并不很好。公安人员随后认为邓秀琼有重大的嫌疑,经审问,邓秀琼供认了伙同一个叫“毛定稿”的人将曾某杀死的犯罪经过。随后,警方赶到佛山抓获了毛定稿。

 

供述:为骗巨额保金合谋杀夫

 

在公安机关,邓秀琼供认了她与丈夫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在1999年至2001年间,她为丈夫曾某购买了3份人身和意外险,累计死亡给付保额为人民币105万元。2002年下半年,邓秀琼决定除掉丈夫以骗取巨额保险金。随后,邓又找到妹夫毛定稿作为帮手,一起作案,答应事成后分30万余元给他。

 

按照邓、毛二人的供认,作案的经过是这样的。2003年1月2日下午6时许,邓、毛将曾某某骗到花都区新华镇毕村某酒家吃饭,随后灌曾某喝下事先放有安眠药的茶水。待曾药力发作睡着后,二人即将其扶上摩托车,由毛定稿驾车将曾载至岐山村一个鱼塘边,然后连人带车推入鱼塘,致曾某某死亡,同时制造了一个曾某某死于交通事故的假像。

 

同年1月29日,邓秀琼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金还没到手,在同年2月的10号就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随后在看守所一呆就是一年半的时间。

 

审理:被判死罪上诉到省高院

 

2003年11月26日,邓秀琼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毛定稿也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两人不服,均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9日,省高院以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2004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开庭审理。

 

在12月16日的庭审中,邓秀琼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连她自己以前签字的供述也不承认。另一名被告人毛定稿也只承认自己全程目击了邓秀琼杀人的过程。

 

根据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定邓秀琼、毛定稿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邓秀琼的辩护律师就此案提出了诸如死因不明等7大疑问,并据此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对此,公诉人认为,死者的死因并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诸多证据都证明,邓秀琼、毛定稿有作案的动机和行为,最后导致死亡后果,据此足以认定。

 

转折:从死刑变无罪取保候审

 

今年4月5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为“百万保险金谋杀亲夫”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邓秀琼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毛定稿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遂分别宣告邓秀琼、毛定稿两人无罪。

 

一审死刑判决的三大疑点

 

1 有罪供述自相矛盾

 

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时,邓、毛二人均矢口否认自己杀了人,邓秀琼更说自己是被公安机关逼供的;对于两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邓说是毛提出将曾某某杀死,邓要给他32万作为酬金;毛做的供述却与邓有所出入,他称是邓提出要他帮忙杀害亲夫,事成后给他5万元。法院据此认为,检察院指控两人事先合谋杀人没有依据。

 

此外,在有罪供述中,邓、毛二人叙述杀死曾某某的过程也不尽相同。邓说是毛将曾某某搬上车带走,随后扔进鱼塘,她不在现场;毛说的却是当时两人都在,合力将曾某弄上车后开进鱼塘里的。两人所作的有罪供述多处不一致。

 

2 死者死因各执一词

 

经法医鉴定,死者体内有三唑仑代谢物(一种药物),但邓供认给死者服用的是安定片,药店员工也证实卖给邓的是安定片。三唑仑和安定片是两种不同的药物,人服用三唑仑后在体内不会产生三唑仑代谢物,那到底死者体内的三唑仑从何而来,现在还是个谜,检察机关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况且当时的法医鉴定证实不排除生前溺水的可能性。

 

3 作案时间疑点重重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提供的多个证人证言,案件发生在2003年1月2日下午6时,先是两被告人与死者到饭店,随后曾某某被扶上摩托车,直至死亡。但法院查明的情况是,有三名证人在案发当晚8时还见到曾某某在其供职的治安队里,甚至还有一名证人下午6时见到曾某某在一个地方打麻将。法院因此认为,两被告人的作案时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无法证实两人有作案的时间。

 

综上所述,广州中院重审认为:本案缺少物证和直接证据、证据链条出现断裂,有较多的疑点无法查清,不能证明二被告人有罪。

 

死者家属对改判深表不解

 

记者从相关知情人处了解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5日在花都法院法庭对该案进行宣判。紧接着,当天邓、毛两人就在花都的看守所里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各自回到阳山的家。

 

据记者了解,取保候审是法院对于被告人一种暂时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的“两审终审制”,邓秀琼一案是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重审,如果检察机关不服,在10天的期限内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法院必须进行二审,那时结果如何目前未知,但如果检察机关在10天内没有提出抗诉,或者提前表示不抗诉,那邓、毛二人无罪将成为一个定局。

 

昨日中午,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这一独家消息,下午3时,记者赶赴花都,经多方打听找到死者曾某某的家中,见到了年迈的曾某某的双亲。

 

让人惊讶的是,对于邓、毛两人“从死刑变成无罪”的一审结果,两位老人事先一点不知情,得知这个消息后,满脸的不可置信,“怎么可能,不是都判了死刑了吗?怎么可能又是无罪,而且还回家了!”,两个老人情绪激动地说。但当看到记者手头的判决书,特别是最后一页明明白白地写着邓、毛二人无罪时,两位老人伤心不已,“我不懂,都判了死刑为何又是无罪?直到记者离开曾家,两位老人依旧念叨着这句话。

 

至于从死罪变无罪的邓、毛二人,记者获悉的消息是两人在提供了担保人做担保后,暂时以“无罪之身”回到广东阳山县的家中。

 

昨天下午,记者百般打听,找到毛定稿的辩护人罗律师,该律师向记者证实上述情况,但明确表示因为还没有过检察院的10天抗诉期,不便对案件情况发表评论,但赞赏法院的这个判决,最后说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最好到阳山找邓、毛二人。至于最后邓、毛二人能否真正成为“无罪之身”,检察院会不会抗诉,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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