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滥用职权罪
案件源起:2004年7月30日,时任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徐福安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9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为从1999年1月25日至2001年1月8日,正值其任职刑警大队大队长期间,他决定挪用刑警大队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收取当事人取保候审的保证金106万余元,用于支付刑警大队的各种费用而犯案。
副局长挪用106万元“取保金”?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徐福安从1999年1月25日至2001年1月8日,擅自决定挪用刑警大队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收取当事人取保候审的保证金31笔、累计金额1063800元,用于支付刑警大队的各种费用。
法院认为,徐福安在行使职权时,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2004年末,判决徐福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但徐福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徐福安三次提出申诉均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挪用“取保金”补充办案经费
“挪用保证金的行为是办案需要,怎么就犯罪了呢?”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1999年获丹东市委、市政府授予的“人民满意的执法干警”称号的徐福安任职期间,东港1999年大案破案率80%,特大案破案率达95.7%。2000年全年破案率上升为80.3%,在全省的打黑除恶战役中,丹东市的5个单项奖东港市获4个第一。
2008年,徐福安再次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8年6月26日省高院决定提审此案。省高院审理查明,1999年东港刑警大队办案经费缺68万元;2000年刑警大队缺104万。而1997年4月至2000年12月刑警大队共上缴罚没款和法医鉴定费399万元,还有106万元应返给刑警大队,至2001年没有返还。徐福安动用的106万元保证金,是用于办案和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公务开支,经费支出均经过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同时法院查明,缴纳保证金的183人,只有11人到刑警大队以外的东港市党、政机关去索要过,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副局长终审获判无罪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徐福安在任东港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大队长期间,挪用保证金处理公务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999年至2001年是东港市恶性刑事案件高发期,东港市政府未能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保证刑警大队的办案经费。徐福安挪用保证金的行为请示了相关领导。徐福安挪用的106万元保证金,是用于办案和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公务开支,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日前,省高院终审判决徐福安无罪。(沈阳晚报 记者 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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