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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长因下属挪用158万公款被判玩忽职守罪
来源: 东方网     更新时间: 2013-03-17    分享到

思茅原交警队长一审判有罪免刑

称自己有责无罪,陈健将上诉

 

东方网12月7日消息:因下属许志平挪用了158万余元公款,思茅区交警大队原大队长陈健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上月6日,普洱市思茅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本报11月7日曾详细报道)。昨日,思茅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判被告人陈健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对此,陈健告诉记者:“许志平挪用‘规费’部分,我有一定责任,但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我将会上诉。”

 

庭审

陈健辩称有责无罪

 

许志平(已判刑)挪用的158万余元公款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属于思茅交警大队从各乡镇收取的行政收费(规费),金额87万余元;另一部分为普洱市安达劳动服务公司思茅分公司的公款7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陈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量刑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陈健辩称: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在未出示拘传证的情形下从今年8月23日将其非法拘禁至8月25日,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采用剥夺其正常休息的权利等方式对其变相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在搜查财务票据和司法鉴定过程中系违法取证。行政规费收取系车管所的车管业务,不属于其分管的大队经费开支的财务范围,其不存在渎职犯罪的行为;其没有在普洱市安达劳动服务公司思茅分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综上所述,其在工作中虽然负有一定领导责任,但并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侦查机关对陈健进行讯问时,没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采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被告人的供述不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许志平办公室搜查出的18万元款项,系其已挪用但尚未使用的款项;陈健未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陈健调任思茅区交警大队当大队长,其在主管交警大队办公室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办公室副主任兼会计许志平自2010年以来,先后多次挪用从思茅区各乡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规费)87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许志平退交的人民币30余万元已发还交警大队。

 

法院认为,陈健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到案后对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事实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陈健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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