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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伪造房产证明骗贷30万获刑13年
涉嫌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
来源: 光明网     作者: 汪锦修 姜智     更新时间: 2013-03-16   

无论从银行贷款还是向私人借款,被告人蒋军都怀着非法占有的心思,不打算偿还。2012年12月26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军有期徒刑11年和4年,并各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和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3年。

 

蒋军曾用名曾军,年近五旬,无正当职业,常在社会游走,有猎奇心,好说大话,常标榜自己能耐大,在本地,一些知情人称之为“善蒙会糊”之人,但其实一事无成,总妄想骗点公家和他人的好处,并且胆子越来越大。

 

2005年底,蒋军某欲到某信用合作社抵押贷款,因户籍不在当地,不符合该社贷款条件未果。此后,他日思夜想,找到在该社也有贷款未还,且习性相投的朋友周某,表示将用自己的店面作抵押,并许以贷款成功后将首先为周某偿还借款为条件,请求以周某名义为其办理贷款,不知就里的周某见条件优厚,当即同意。周某不知道蒋军根本没有店面。2006年1月初,蒋军用伪造的店面房屋他项权证作抵押,以周某的名义,从某信用合作社骗取期限为二年的30万元贷款。得手后,蒋军为周某偿还了以前在该社的贷款。贷款到期后,蒋军分文未还,人也下落不明。案发后,无知被骗的周某偿还了法律规定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被骗贷款8.6万元,才免受法律的追究。

 

在骗银行的同时,蒋军也不忘向其他个人下手。2006年9月份,其在骗金融贷款的同时,向某县某金融单位的熟人付某借款,付某表示借款可以,但提出要有担保人和抵押物。当月底,蒋军顺利骗取高某作担保人,再次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从付某处骗得人民币8万元,并写了借条,注明了期限,到期蒋军未偿还借款,下落不明。

 

2011年9月2日,蒋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贷款人民币30万元,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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