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从轻处罚
江苏辩护律师网消息 仲若辛律师辩护的郭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于2012年5月15日做出一审判决,从轻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郭某某系某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11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批准逮捕。一审判决采纳了仲若辛律师的辩护意见,指出,郭某某在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受贿事实,成立自首;部分发票仅挂帐而未实际占有钱款,成立未遂;且被告人家人主动退还赃款,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第271条第一款、第163条第一款、第12条第一款、第23条、第67条第一、三款、第69条、第64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犯罪所得责令退赔,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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