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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商银行客户变嫌犯:三天庭审激辩罪与非罪
究竟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更新时间: 2013-03-16    分享到

经过三天庭审,“临商银行客户变嫌犯案”(参见6月7日本报9版刊发《起诉临商银行被反诉 VIP客户变嫌犯》)终于6月20日落下帷幕,但未当庭宣判。

 

原本是临商银行客户的梁秀芬,被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的罪名为伪造金融票证、高利转贷两项。国内两大知名刑辩律师周泽与朱明勇作为辩护方,为梁秀芬做无罪辩护。三天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构成上述两罪名的核心事实部分展开激辩。

 

真假银行交款单

 

根据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今年59岁的梁秀芬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高利转贷罪。

 

案中一个关键人物是原临商银行罗庄支行行长刘树伟,目前已因伪造金融票证、高利转贷、金融诈骗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详情见本报6月15日《临沂掮客行长落马记》一文)。根据警方的侦查证据所示,梁秀芬的两大涉罪证据,均通过此人完成,但梁秀芬是否有涉罪事实,是否共同参与是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之一。

 

其中一个重要证据,即刘树伟向梁秀芬开具的两张银行现金交款单,上面盖着临商银行更名前的公章,而其真伪及法律效力或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判定。

 

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凭银行交款单起诉临商银行与刘树伟,要求归还存款300万。但临商银行系统查不到这些资金的进出记录,且对凭据上的银行公章真实性表示怀疑,遂于2月15日,即梁秀芬将临商银行告上法庭的第四天,向临沂市公安举报梁秀芬涉嫌“金融诈骗罪”,要求立案侦查,也因此发生了“原告变被告”的戏剧性变化。

 

起诉书载,2007年8月下旬,刘树伟事发后,梁秀芬在咨询了银行职工夏广才后,才到临商行罗西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在2007年9月中旬指使刘树伟伪造了两张没有真实存款关系的银行现金交款单。

 

而辩方律师却认为,梁淑芬的交款单上是时任支行行长刘树伟的手迹无疑,至于公章真伪,虽然目前这枚公章已被银行销毁,真实性无法鉴定。但从卷宗可见,已有多个银行职工证词认定这是银行真实公章,因此交款单真实性应无异议。只是这些资金当时被刘树伟在银行体外操纵,没进银行体系,而梁秀芬并不知晓。

 

辩方律师称,作为银行负责人的刘树伟收取梁秀芬资金,用以办理汇票承兑及为客户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等银行业务,向梁出具现金交款单属于职务行为,且责任不应在梁秀芬。

 

“合谋”高利转贷?

 

时任临沂市商业银行罗西支行行长的刘树伟,利用行长之便,通过为帮助企业融资而办理银行承兑票据,在此过程中,他向缺乏资金的企业提供保证金,通过高利转贷获利。而他出借给企业的大量资金来自梁秀芬。公诉方也因此对梁秀芬提出第二项“高利转贷罪”的指控。

 

公诉方指控的事实主要发生在2005年,梁秀芬经营的临沂市罗庄区双发化工有限公司以购原料为名,向临商行罗西支行贷款180万元。梁秀芬随后将180万元连同公司账户内的20万元,共计200万元通过刘树伟高利转贷给临沂市罗庄区的同发化学品厂,每百万每天利息2000元,共计获利50余万元(刘树伟供词上的估算)。。

 

公诉方以上指控的事实证据中有银行员工在内的证人、银行交易凭证、转账支票、交款单等书证,以及梁秀芬和刘树伟的供词。

 

“刘树伟帮我贷了款后,一直放在他那里用,贷款期限是5个月,他一直付给我高息。每次他付给我高息时,就给我电话,问我把利息打到哪个账户上……他每次使用几天,一共使用了多少次,挣了多少利息,我现在记不清了。”梁秀芬在庭审中陈述。

 

 

辩方律师认为,控方指控的梁秀芬高利转贷事实不成立。梁秀芬在临商银行开有个人账户,其经营的三家企业也在临商银行开有企业账户并有资金进出。而且,梁秀芬和同发化学品厂的实际控制人原本存在官司纠葛,不可能将资金借给他。是刘树伟在其中操纵,是其私密行为,何况,刘树伟同样的操作已经被法院判决为诈骗行为。

 

此外,临商银行工作人员刘洪江的证词现实,刘树伟帮企业循环套开承兑汇票借过刘玉闽、李文选等人的钱,有时候也用自己的钱放高利贷。

 

辩方律师认为,多名同样长期是临商银行客户的企业主透露,这样的客户可以享受银行工作人员上门服务,业务基本不必要通过前台。所以,刘树伟和梁秀芬之间,也并不存在“合谋”的可能。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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