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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公务员高利转贷”折射民间金融市场亟待规范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郑良 苏杰     更新时间: 2013-03-16   

新华网福州7月25日电(记者郑良、苏杰)记者日前在福建省龙岩市采访了解到,今年以来,由于银根收紧、中小企业贷款困难,导致民间融资日渐活跃。当地有的公务员以低息从银行套取贷款后,转手给担保公司、典当行或民间借贷,牟取利差收益。银行业内人士表示,现阶段银行机构还无法完全实现贷款资金监控的“无遗漏、全覆盖”,而一些客户通过网银转账、多手迂回、虚假交易合同等方式规避监管,虽然“公务员转贷”是个别现象,但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应引起警惕。

 

中小企业贷款难催生“转贷热”

 

记者在龙岩一些银行采访了解到,由于公务员的工作和收入相对稳定,贷款风险小,相对于实力一般的中小企业,银行更愿意将款贷给他们。一些银行还根据公务员的行政级别设置了不同的授信额度,通过互相担保,处级、科级和普通科员,在银行授信评级中分别可以达到10分、8分和6分,相应的贷款规模分别达到50万、20万和10万元不等。

 

据当地的一些公务员介绍,公务员贷款较容易,以各种名义从银行贷出资金再转贷牟利的现象在龙岩乃至东南沿海城市屡见不鲜。公务员以月息8厘左右利率从银行贷款,再以月息1.5分甚至更高的利息通过担保公司转贷。

 

而中小企业受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影响,通常很难及时获得贷款。在龙岩从事茶叶生意的小企业主潘先生告诉记者说,在银行贷款仅有房产抵押还不够,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赢利情况等都要层层审批,额度紧缩、审批时限长,贷款难度很大。潘先生告诉记者说,通过担保公司等渠道获得民间融资是不少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主为渡过难关不得已的选择,目前,龙岩当地民间借贷利率在月息2.5分左右。

 

龙岩市银监局局长张建生介绍说,当地银行机构没有专门针对政府公职人员的贷款品种,公务员申请的贷款是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一部分,通常采取房产抵押或公务员之间相互担保方式。目前,辖区银行机构共向公务员发放个人贷款8.1亿元,主要用途为住房装修、购买家电、汽车等大宗消费品。

 

张建生说,今年以来,在信贷紧缩背景下,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更加严重,民间借贷和社会融资活跃且利率水涨船高,个别公职人员从事高利转贷牟取利差现象可能存在,由此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值得关注和重视。

 

暴露监管漏洞

 

张建生说,从贷款申请、贷款调查、签约、贷款资金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加强贷款用途管理、资金流向监管是银行的法定职责,但目前银行还无法完全实现贷款资金监控的“无遗漏、全覆盖”。实际操作中,银行对个人贷款在30万元以上的进行全程监管,银行放贷时一般直接将款项打到与贷款人交易的对方账户上;对于30万元以下的个人贷款,监管相对薄弱,在放贷后资金使用环节难以做到全程监管。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还出现贷款人利用虚假交易合同规避银行监控现象,如贷款人与装修公司签订虚假的装修合同,银行将贷款汇到装修公司账户后,贷款人向装修公司交纳一定手续费后直接取现;此外,贷款人利用网上银行转账,将贷款资金通过多个银行账户“迂回”,直接提现等手段逃避银行监控现象仍然存在。张建生表示,对于此类现象,银行等部门在监管上“难度不小。”

 

记者采访当地一些公务员了解到,公务员取得贷款后,通常不是直接贷给用款人,而是以1.5至2分的月息转手借给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获取利差收益;担保公司、典当行再以2.5至3分的利率贷给用款人。

 

张建生介绍说,目前龙岩全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担保公司283家,据调查,除从事融资担保、履约担保等业务外,有的担保公司还变相从事融资和资金借贷等业务,这些担保公司一般不直接以公司名义放贷,而是直接以股东自然人身份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也不体现高额利息以规避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超过央行同期利率4倍”的规定。张建生表示:“这些交易行为比较隐蔽,银行机构很难监控到位。”

 

龙岩一位担保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些担保公司“挂着羊头卖狗肉”,贷款担保、履约担保等正规经营通常是数月“零业务”,吸收民间资金再高额放贷才是这些公司真正的“主业”。

 

业内人士建议多举措防范高利转贷风险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高利转贷经营者为追求高额利息往往放松了对用款人资信的严格审核,一旦出现大批用款人经营不善无力按期偿还借款,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利益链条上的公务员、银行将承受损失。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今年6月厦门融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爆发的巨额坏账危机,涉及资金据传达到37亿元,其根源就在于担保公司高利转贷中出现资金链断裂。

 

张建生、工银龙岩分行副行长吴前锋均表示,高利转贷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他们建议从4个方面采取措施予以遏制:

 

银行应加强信贷管理,特别是应加强贷款背景的真实性审查和全程监控、管理。银行要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真实性和贷款资金去向的审查管控,对于用途凭证或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客户,应当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违约责任;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虚假交易合同问题,银行应当贷后追踪资金用途是否落实,如:装修房屋中资金是否划拨到装修公司?是否开始动工、何时完工、装修成本等都应当跟踪审查。

 

司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该类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规范整顿市场秩序,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原则,对投资担保公司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明确此类机构的监管部门,从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明确职责,对超范围经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息贷款的担保公司,坚决予以清理、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加强对高利转贷犯罪行为危害的宣传力度,政府各级部门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引导干部职工远离高利转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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