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判决首起高利转贷罪案
据《天津青年报》报道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起高利转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张某以高利转贷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2284万元和有期徒刑3年、罚金1827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1999年10月,马某、张某与张世莉等人商定,由马某、张某将存款存入张世莉指定的银行,由张世莉等人从银行用款,马某、张某从中收取高利。马某、张某将从中国工商银行获得的人民币3020万元贷款连同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3500万元先后转至中国银行天津分理处,并以公司名义作定期一年存款。至2000年11月,马某、张某先后收取张世莉等人支付的高息人民币1272万元。
《京华时报》 (2002年6月18日第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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