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站资讯 > 常见问题 >
 
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条件
来源: 互联网     更新时间: 2013-03-14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下一篇: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