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5年11月18日上午,四川成都民企实控人郭骏拿到了成都高新区检察院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至此,这起由支付宝关联平台公司报案的巨额广告点击量诈骗案,以无罪告终。全案14人均获检方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支付宝关联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派员到四川成都公安机关报案称,成都的九家公司与其公司开发的广告推广平台“灯火平台”有广告合作业务,这些公司开发支付宝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上开设“广告位”,蚂蚁集团等公司在这些广告位上投放广告,以浏览量、点击量给成都九家公司结算费用;近期其巡查发现,这些公司报给他们的流量是虚假的。通过对小程序的源码进行审计,他们发现,这个小程序在源码中制作了一个“虚假广告位”,这个虚拟的广告位的展示坐标,设置在了用户屏幕看不到的地方,同时在这个广告位上设置了自动刷新的代码,不停加载新的广告。最终导致一个用户在正常浏览广告的同时,后台会不断刷新广告,用户虽然只看到了一个广告,这个小程序却上报了很多条广告浏览记录给他们,让他们结算费用。
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即对相关九家公司实控人郭骏、总监李坚等1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认定,2022年6月起,公司实控人郭骏、总监李坚,以及产品经理、技术部负责人等人,通过开发的支付宝小程序内插入作弊代码,生成一个用户无法看到的广告展位(坐标位置在屏幕以外),并在这个广告展位中设置定时器,不断地进行刷新。通过关联公司,将制作好的小程序上传支付宝平台以后,让支付宝灯火平台错误认定曝光量从而支付广告费用。
公安机关认定,2022年6月至案发时,涉案公司共计上传44个带有作弊代码的小程序,获取费用约2300万元。
取保候审
2024年7月2日,仲若辛律师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担任郭骏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郭骏,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郭骏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4年7月16日,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提出,侦查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骏公司及其八家关联公司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如果报案单位对其支付的费用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公安机关不能不当地介入经济纠纷。郭骏公司系当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刑事手段打掉这样一个高新技术企业,与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严重不符。
2024年7月23日上午,辩护人前往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与本案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当日下午,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对郭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提出,郭骏公司及郭骏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本案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案件的不当处置会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也不利于当地营商环境的营造,且对郭骏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郭骏也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愿意实质性解决其与报案单位之间的费用纠纷以及数十名员工的劳动就业问题,故郭骏已无继续羁押必要。
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请求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对郭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郭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4年8月1日,检察机关为郭骏、李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至此,涉案的14名嫌疑人全部被取保候审。
2024年8月8日,仲若辛律师到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沟通反映情况。
解除查封
在该案侦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对郭骏相关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财产查封、扣押价值超过3000余万元。其中,房产价值2000余万元,银行存款1000余万元,汽车300余万元,以及数十台电脑、手机等。以上查封、扣押财产价值,大大超过了公安机关认定的2300万元的涉案价值。公安机关超范围查封的行为,不仅于法无据,也严重违背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政策(具体详见: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 律师请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挽救企业)。
为此,自2024年8月8日以来,仲若辛多次向成都检察、公安机关反映郭骏案涉超范围查封、扣押企业财产致使企业倒闭问题。
经过三个多月的不懈努力,2024年11月21日上午,成都警方正式解除对涉案公司一千余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查封措施。解除查封措施受到企业多名员工的称赞。仲若辛认为,这将使企业得以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之后,仲若辛继续提请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要求,尽快对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2024年11月21日,成都警方解除对涉案公司办公场所的查封措施。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指控郭骏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协议约定的计费模式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具体计费依据及单价。
本案案涉经营模式的实质是,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制作好小程序,从幻跃公司接受广告委托,并利用幻跃公司提供的接口发布广告,收取广告费的金额由幻跃公司确定。根据他们与杭州幻跃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支付宝数字推广平台资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推广协议》):第一条“支付宝数字平台”,幻跃公司仅提供平台入口;第二条2.1.2,幻跃公司本身不是支付宝数字推广平台资源服务的提供者。
根据《推广协议》第四条4.1,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支付宝数字推广平台资源服务系统可实现的功能主要包括:自行管理推广资源;自行获取推广信息,并在推广资源内推广;收入、推广效果数据统计结算,报表查询。
根据《推广协议》第四条4.6.1,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权获得收入,具体按每月实际执行政策确定。计费依据:通过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推广引导的有效展现、点击、成交,及其他幻跃公司认可的效果数据将被记录下来,作为结算依据。效果数据以支付宝数字推广平台资源服务系统统计的为准。幻跃公司应确保统计结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账单:幻跃公司将在次月向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上个自然月的账单,查询路径及账单细则见其在支付宝数字推广平台发布的公告。
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还与幻跃公司签订了由幻跃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商家投放平台资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投放协议》)。《投放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推广协议》大致相同。
根据《投放协议》第一条“商家投放平台”,幻跃公司仅提供蚂蚁金服商家中心、蚂蚁金服开发平台、支付宝生活号官方平台入口。
《投放协议》第四条4.1约定,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行管理推广资源;自行获取推广信息并在自己的推广资源内推广;收入、推广效果数据统计结算,报表查询。
关于计费依据,《投放协议》第四条4.6.1约定,通过您推广引导的有效展现、点击、成交,及其他幻跃公司认可的效果数据将被记录下来,作为幻跃公司与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结算依据。效果数据以商家投放平台资源服务系统统计的为准。幻跃公司应确保统计结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以上可以看出,无论是《推广协议》,还是《投放协议》,均约定以有效展现、点击、成交以及幻跃公司认可的效果支付服务费。但具体是以有效展现量,还是点击量,乃至成交量支付服务费,两份协议均未具体约定。甚至连计费的单价都没有约定。
鉴于计费并不依据“曝光量”,故《起诉意见书》指控郭骏及其公司“让支付宝灯火平台错误认定曝光量从而支付广告费用”缺乏事实依据。
二、实际服务费的支付完全是由幻跃公司单方确定的,具体执行的计费依据及单价含糊不清。
在发布广告过程中,幻跃公司会给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个后台,登录后可以看到上一日每个广告的具体数据和收益。这个后台显示的数据包括:日期,展示量,千次展示的价值,点击量,点击率,预估收入。但这个预估收入到底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不清楚。据郭骏了解,这个价值是拿收入倒推出来的。也就是说,是幻跃公司先决定了给多少钱,然后倒推出价值是多少。据郭骏反映,幻跃公司甚至并没有按照后台显示的价值支付费用,最终支付多少钱,完全是幻跃公司单方决定,具体支付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由此可见,实际上幻跃公司支付给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服务费,并不是依据协议所提到的展示量、点击量、点击率来计算的。具体究竟是以何种依据计算,不仅含糊不清,也从未向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明示。各被告人甚至至今都不知道计费的单价。
因此,《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郭骏及其公司“让支付宝灯火平台错误认定曝光量从而支付广告费用”,其中的“曝光量”显然就是协议中约定的“展示量”。但如上所述,实际上幻跃公司并未按照展示量结算服务费,故《起诉意见书》的指控难以成立。
三、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的问题。
1、1070号和1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均使用压缩文件做检材,未见原始检材;1132号《司法鉴定书》先有结论“涉案公司共计上传44个带有作弊代码的小程序,支付2300万元,以上费用均为违法所得”,后有鉴定,违反鉴定程序规定。
2、10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不能证明指控成立。
3、1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有89个广告位ID有对应的分润金额数据,有13个广告位ID无对应的分润金额数据”存在错误,未考虑屏外展示和屏内展示的轮换展示。
四、《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错误。
《9.18合同诈骗案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认为的“其中支付虚假广告位分润金额共计27,243,261.33元”,依据的是屏外展示全为虚假展示的前提,但实际上由于屏外区域上的广告位和展示位不是一直固定在屏外,屏幕内外的广告有轮换。故不能得出屏外的全是虚假展示的结论。所以《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错误。
五、为降低点击率而使用了屏外展示,与费用结算无关。
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了增加点击量,而采用发红包等方式鼓励、引导用户点击,但这些方式为《推广协议》所禁止(见《推广协议》第5.3.3和5.3.4)。为了既增加点击量,又不让这些方式被幻跃公司发现,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采取的措施是,一方面屏蔽个别地区的IP以防止检查发现,另一方面就是制造屏外展示,以降低看起来过高的点击率。而这些屏外展示,如上所述,并未作为幻跃公司的结算依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如果幻跃公司对其支付的费用有异议,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公安机关不能不当地介入经济纠纷。涉案公司系当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刑事手段打掉这样一个高新技术企业,与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严重不符。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1、感谢四川成都高新区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2、从2023年9月警方立案侦查,到检察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到2024年8月全部14名嫌疑人取保候审,再到今天的不起诉决定,诉讼过程曲折漫长。如果正义来得更早一些,社会效果想必更好。
3、涉案企业是一个被当地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曾经红红火火,如今已连滚带爬。目睹现状,令人唏嘘感慨。
4、中央保护民企的政策一以贯之,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出现一些偏差。本人既感觉到辩护的艰难,又常心怀悲哀。
5、侦查机关查封了大量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尚待解封,多名当事人的手机号长期不能正常使用。生产、经营,乃至生活的各种不便,还有待当地继续劳心费力解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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