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4年11月23日,由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主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刑案研究院协办的金融犯罪辩护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国际饭店三层·律师博物馆召开。仲若辛律师应邀参加研讨会,以《洗钱罪的辩护实务》为题做主题发言。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做了修订,除了为他人洗钱构成犯罪,还规定了自洗钱犯罪。202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废除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关于洗钱罪的辩护,有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一、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
“自洗钱”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的判决数据:仅2022年一年,我国法院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9万件26.1万人,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4.7万件44.2万人,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9万件13.9万人,审结金融犯罪案件10.1万件。这些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案件当年大约60万件。
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的三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其中:2021年审结499件552人,2022年审结697件834人,2023年审结861件1019人;2024年1-6月审结349件573人。每年只有1000件左右。
在制定2024年司法解释过程中,曾就“自洗钱”入罪的例外情形以及“自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的问题作出规定,但由于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共识,最终没有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
我遇到的一个案件,洗钱罪是否起诉,成为一个选择性司法问题。是否起诉洗钱罪,可能成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的一种胁迫,也可能会造成司法腐败问题。
关于是一罪还是数罪的辩护,根据司法解释应当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自洗钱”犯罪,行为人必须要具有洗钱的故意和洗钱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对于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行为,不属于单独的洗钱行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不能认定洗钱罪。比如,实施上游犯罪后,自然持有犯罪所得,没有实施洗钱行为的,不能认定洗钱罪;“自窝藏”行为,也不构成洗钱罪。
二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不能在同一层面作重复评价。对于属于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或者与上游犯罪行为存在交叉的洗钱行为,不能作重复评价。比如,上游犯罪行为人提供资金账户接收上游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不能认定洗钱罪。又比如,提供资金账户,实施走私犯罪,又用同一资金账户实施洗钱的,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存在交叉,在这种情况下,不宜对提供资金账户行为作重复评价,不能单独认定自洗钱犯罪并与上游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自洗钱”行为定罪处罚,不但要考虑“自洗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要考虑数罪并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一些争议比较大的,要慎重入刑,尤其是要防止自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发生“量刑倒挂”的问题。如:受贿16万元,系利用其亲属账户收钱随即转入自己账户,可能构成洗钱罪(自洗钱)。受贿罪16万元,量刑三年以下,而洗钱16万元,量刑五年以下。这种情况可以建议法庭以受贿一罪酌情从重处罚即可。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
发生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自洗钱行为的处理。从旧兼从轻,不构成洗钱罪。
三、请求从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不起诉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8月19日)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四、洗钱罪的程序辩护。
注意管辖是否合法。管辖不合法导致证据收集不合法。
本次研讨会共邀请15位资深刑辩律师就金融犯罪案件研究及类罪辩护成果展开交流研讨,30余位嘉宾现场参会,瀛和刑辩视频号直播同时在线人数250+,总观看人数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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