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著作 > 本站原创 >
 
仲若辛丨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替代法定证据使用
来源: 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邓庆文     更新时间: 2024-06-28   


▍作者 仲若辛 邓庆文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主要聚焦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笔者发现,案例五《曾某甲等人故意伤害纠正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案》(检例第217号)明确:“对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不得以《情况说明》替代。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以《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及时重新收集、固定。”


笔者注意到,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不规范制作情况说明的现象大量存在。比如我们团队正在办理的“临沂二苏杀人”案件中,侦查机关出具大量了情况说明,如《视频光盘拷取制作说明》、《关于演示笔录中“撸扣”“套扣”的说明》、《关于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和《关于现场勘验笔录的补充说明》等等,均被检察机关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虽说情况说明是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证据形式,然而这类证据属于何种证据,法律依据何在,存在颇多争议。


“情况说明”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无详细、精确的释义。目前学术界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出于办案需要或应其他相关主体的要求,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或需要解释的事项进行说明,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及个人名义出具的一种书面材料。


情况说明的内容从大的方面来看,可分为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实体法事实如关于自首、立功的情况说明;程序法事实如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犯罪嫌疑人查找未果、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案件管辖;证据事实如关于无法鉴定、比对、指认、辨认、估价的原因、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通话记录的情况说明等。


关于情况说明是不是证据,以及属于哪种证据,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情况说明可以归类为书证。而有观点认为“情况说明”不应属于书证,理由在于:书证一般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是在诉讼开始以前或至少是在其被着手收集之前就已形成的,而上述情况说明是在侦查活动终结以后针对涉案相关问题作出的特定说明。还有些学者认为情况说明不是鉴定意见、不是勘验笔录等。但也有人认为,可以根据其证明内容,归类为鉴定意见或勘验笔录,如,对鉴定意见的情况说明属于鉴定意见。


《正义网-检察日报》在2011年7月5日刊载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夏瑜、周东生的《刑事案件“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一文认为,大多数情况说明仅仅是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能成为刑事证据的情况证明大多数应归入证人证言,少数可归入视听资料;其他情况说明属于普通的说明,没有证明作用,仅仅是对案件中某些细节和问题加以说明,以帮助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全面了解案情和侦查过程。


文章同时认为,大量的关于否定事实的情况说明,由于其本身不能证实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种类范畴;而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其他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有关证据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如仅有复印件的原因)、主体身份情况、特情办案情况、自首立功等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案件的相关事实,在本质上应当认定为证人证言,但这些情况说明在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应当按照证人证言的法定要求进行规范,不能仅仅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盖章,还应由侦查人员签名,必要时侦查人员应该出庭作证。


以上观点,与最高检本次发表的第217号指导性案例精神不谋而合。一方面,指导性案例认为:“《情况说明》不能替代法定证据作为证据使用。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以《情况说明》代替法定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重新收集、固定;以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怠于行使侦查职责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另一方面,案例明确指出:“对案件发生后、诉讼活动中形成的事实、材料,在案件审查办理中确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如取证合法性、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退赃退赔情况等,可以使用《情况说明》。”


当前司法实践中,情况说明的普遍使用甚至滥用,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严重危害。特别是在补充侦查阶段,对于公诉部门的补充侦查提纲上所列举的补充内容,公安机关往往大量使用情况说明予以应对,情况说明有时已成为侦查机关不能补充证据的说明,甚至成为不想补充证据、故意不补充证据的托词。本次最高检发布的第217号指导性案例,对正确认识“情况说明”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指导意义。





公 众 号
微 网 站
上一篇: 仲若辛丨张某合同诈骗罪、贪污罪案一审宣判 获减轻处罚
下一篇: 如果我一直做律师,我一直陪着你

首席律师仲若辛

专业领域

周文斌案专题报道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律师权利
刑事名词解释
律师收费标准
平反录
无罪判决书

版权所有 © 2020 南京韶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9114号-2  技术支持: 秀网技术    本网站基于 秀网ShowCMS 构建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大厦10层  手机:13770526088  邮箱:zhongruoxi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