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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若辛丨为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邓庆文     更新时间: 2023-08-15    分享到


编者按


2022年11月22日,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仲若辛、邓庆文作为许巧玲被控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辩护人。经辩护人向被告人许巧玲及其亲属了解,许巧玲自2017年3月份起开始出现失眠、抑郁、幻觉妄想、冲动、自杀倾向等精神不正常状态,其尊医嘱服用精神类药物多年,后经医院先后诊断为精神障碍、幻觉妄想症、精神分裂症。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于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对这样一个精神病人进行羁押、讯问,取得的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提交这份《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的同时,辩护人聘请精神疾病专家对许巧玲的受审能力出具专家意见书。专家意见书认为,许巧玲在2022年7月19日之前精神状态异常,患有精神分裂症(早期),在2022年8月18日之后精神状态异常,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过程中。目前,案件已被裁定中止审理。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若辛、邓庆文。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层。


目录


一、申请事项


二、许巧玲六份笔录的形成过程


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


四、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和材料


五、结语


一、申请事项


申请排除:


①许巧玲询问笔录1:2022年7月19日17时18分至7月19日23时18分询问笔录(询问地点:南安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询问室2);


②许巧玲讯问笔录(第一次):讯问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15时27分至2022年7月20日17时40分;讯问地点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1;


③许巧玲讯问笔录(第二次):讯问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18时42分至2022年7月20日19时02分;讯问地点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1;


④许巧玲讯问笔录(第三次):讯问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10时45分至2022年7月25日11时55分;讯问地点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1;


⑤许巧玲讯问笔录(第四次):讯问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10时44分至2022年7月28日11时12分;讯问地点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1。(以上五份笔录,见B2检察起诉第四卷,第54-86页)


⑥许巧玲讯问笔录(第五次):讯问时间为2022年8月18日21时45分至2022年8月18日21时59分;讯问地点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1。(见B10检察起诉第十二卷,55-57页)


二、许巧玲六份笔录的形成过程


1、许巧玲询问笔录1的形成过程(询问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17时18分至7月19日23时18分;询问地点为南安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询问室2)


2022年7月19日上午十点多,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黄某等人来灵巧财务公司把许巧玲带走,说是配合调查一下企业的情况,下午5点左右能让她回家,早一点还能接小孩,许巧玲就跟着去了。之后,许巧玲一直待在黄某位于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办公室里,直到晚上12点左右送其到柳城派出所办案区。因为公安带走她的时候跟她说5点左右就能回家,所以她没有带药。许巧玲长期患有精神类疾病需要定时定量服药,维持正常思维意识,如果不定时定量服药,就会情绪失控,意识错乱。到了下午5点多,黄某一直不让许巧玲回家,许巧玲就告诉黄某其有疾病需要吃药,不然会精神错乱。黄某说我管你精神错乱,把你关到里面你就正常了,还吃什么药,笔录不签不可能让你回家。


当天下午,许巧玲一直在黄某办公室。黄某拿企业员工的手机跟许巧玲对质,许巧玲也有解释,黄某不按其解释的打字,把许巧玲说的内容断章取义、重新组合。


许巧玲跟黄某说,她做两百多家公司的账务代理服务,不可能亲自做具体工作,都是底下员工做的,连工作微信号都是全部人员共用的,她只是安排员工的大概工作岗位,具体哪个员工做什么,他们都会自己协商谁有空谁去做,如果其知道企业违法犯罪,不可能用这种方式让员工来做具体工作,肯定是会安排一个可靠一点的单独做,以防止其他人知道。黄某就说你如果要这么说我就把你所有员工都抓了。由于之前的7月12日凌晨五点公安突然抓其公司员工林家华,6点多公安带着林家华到其财务公司办公室把企业的材料带走,当时许巧玲没在现场,直到上班了都还不知道材料被公安拿走了,林家华的家属到办公室找许巧玲闹,说要把办公室砸了,当时许巧玲被吓傻了。所以现在黄某又威胁抓公司员工,许巧玲不敢吭声了。


到了7月19日晚上,因为没有吃药,许巧玲精神开始错乱,再加上她跟黄某解释而黄某都故意曲解她的意思,许巧玲就跪在地上求他,用头撞墙,头上撞了一个肿包,黄某还在骂她。黄某从灵巧公司办公室把她带走的时候只是跟她说作为证人配合调查一下就行,怎么能用这种方式对待证人?不让证人回家,不让证人吃药?


到了晚上很晚,许巧玲已经被折磨了十来个小时候。黄某让她签笔录,她已精疲力尽、神经错乱无法核对。她只记得有一个关于GPS的笔录写着“伪造”,她有划掉,改成是“提供”,其他的她都记不清楚了。她跟黄某解释GPS是不能伪造的,税务要求提供,她就让企业提供。他就是不听,而且还故意在笔录上写成“伪造”,幸好被她看到。而且许巧玲核对笔录的时候,“黄某的助理一个瘦小像流氓一样的小年轻人”还一直在边上骂她“死书呆,不要假正经,赶紧签……”说了很多难听的话,故意干扰她核对笔录,再加上她被折磨时间太长,本身有疾病没吃药,精神没法集中,头脑错乱,根本无法核对笔录,只能顺从签字。


关于工厂只有一个店面的事情,许巧玲一直都有解释,是从那个店面走上去,上面有工人在生产,但是黄某没在笔录上打后面这句话。当时许巧玲精神错乱已经没办法核对笔录,没有自己手写补充。


许巧玲一直很配合公安办事,所有能知道的细节都跟警察说,但她说的内容经常被恶意篡改。灵巧公司代理两百多家企业业务,她不可能亲自做具体工作,她跟黄某说是员工做的,黄某还是要故意写她做的。


2、许巧玲讯问笔录(第一次)的形成过程(讯问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15时27分至2022年7月20日17时40分;讯问地点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1)


7月19日晚上12点左右,警方把许巧玲送到柳城派出所办案区的铁笼里,把她跟一个卖淫女和一个有皮肤病的人关一起,隔着铁网关押着二三十个男囚,臭味熏天、嘈杂不堪。当时许巧玲无限恐惧,在那个不到3平米的密闭小空间,她很担心有艾滋病会传染给她。那个卖淫女说她刚做过手术没事,有皮肤病的女生全身上下都是又红又肿,非常吓人,许巧玲被吓得一整晚都没合眼,一直盯着她们,生怕有只蚊子把疾病传染给她,在那里的每一分每一秒都让其极度痛苦。


7月20日下午黄某来提审,说许巧玲很不配合,要对其刑事拘留。许巧玲一直问哪里不配合了?她能提供的资料跟信息都全部说了,是哪里没配合要提醒一下。她只是聘请一些财务专业的女大学生在公司办公室提供财税代理服务,又没有在企业办公,又没有参与企业的经营跟管理,能知道的信息都说了。


黄某一直说这个事是针对老板的,你要是好好配合可以早点出去。许巧玲一直不明白哪里没配合,黄某又在跟其争论吉胜只有一个店面。许巧玲告诉他,从那个店面走上去楼上有生产的车间跟人员,她以前去看过的,但是黄某做笔录就不如实记录清楚。


3、许巧玲讯问笔录(第二次)的形成过程(讯问时间为2022年7月20日18时42分至2022年7月20日19时02分;讯问地点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1)


7月20日晚上,黄某过来告知许巧玲说要对其刑事拘留,办理拘留手续。许巧玲跟他说:我只是在灵巧公司提供财税代理服务,我的员工都是在我们办公室做事,我们没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黄某不如实做笔录。


4、许巧玲讯问笔录(第三次)的形成过程(讯问时间为2022年7月25日10时45分至2022年7月25日11时55分;讯问地点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1)


7月21日至23日,这几天没做笔录。黄某过来拿了一盒药给许巧玲吃,不知道什么药,没告诉她怎么吃。许巧玲当时精神极度痛苦,一次性全吃了。吃了以后头脑一片空白,这几天的事情都不记得了。许巧玲在被关押的30天期间就只吃过这次药,后来都没再吃过药。她一直乞求看守人员给黄警官打电话帮她拿药或者带她去看医生,但是黄警官没安排,许巧玲还被看守人员一直责骂,精神更加崩溃。


7月24日,“换了一胖一瘦的警察来提审”,带许巧玲到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2做笔录。胖警官问她吉胜公司的情况,她如实告知:“是许丽欠我的钱要贷款,我们同村有个同学的哥哥办理执照给九牧水暖贷款全村人都知道,我们都相信那个老板会做正经生意才拿公司的全套资料及许丽的个人网银给施天补去经营的,他要是做违法生意,许丽贷款贷不了怎么还我钱?”“胖警官就大声骂我这么傻,现在这个情况那个钱许丽就更不会还了”。“事情我都如实的跟胖警官交待,他不相信一直在跟我争论,我不能按他的要求做笔录,他生气就不做了,说今天是周日,你让我们这么辛苦加班都没得休息,你让我们难受,我们就让你难受,你也别想出去。”


然后,他们就带许巧玲去做声控登记(采集指纹、血液、人脸、声音等)等手续,“胖警官本人拿针故意多扎了我好多次,我的惨叫声办案区的全部人都可以听到的,当天没让我签笔录,但是公安对我的态度及做法让我非常痛苦煎熬,我只要看到他们两个就紧张拉肚子”。


7月25日,“上午还是昨天的一胖一瘦警官来,我一看到胖警官,想到他昨天对我的恶劣行为,我就开始紧张拉肚子,我赶紧跑厕所,然后被人骂着驱赶去讯问室。一开始胖警官还是跟昨天一样,对我凶神恶煞,说我这么不配合就别想出去了,他问的问题我都有如实交待,答复不如他的意,一直在争论,因为关押太多天,精神极度痛苦,我情绪失控,争吵声很大。”


“7月24日、25日我一直跟侦查人员解释:我们是代账公司,平时没在企业上班,不可能知道企业做违法犯罪的事,更不可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我偶尔去工厂,那里有员工、有在生产,我们一直以为企业是正常的,还告诉侦查人员从注册地址的那个店面进去可以走到楼上的车间,按企业提供的资料判断,我们一直认为企业都是正常的、真实的,没有违法,但是公安指责我,老板现在都被抓了,你还在替老板辩解干么,你只能说他们没有真实交易,都是虚开的,还具体教我要怎么说。威胁如果我再强调他们的业务是真实的,就是在替他们说话,胖警官还说‘这些都是针对老板,不是针对你,你只要按我们说的就没事,配合我们可以早点出去,想想你给那么多公司代理记账,你不配合,我们就去查这些公司’。我想到了7月12日凌晨我员工被抓走,家属到我办公室闹,说要把我办公室砸了,她只是被关了一天,家属就这样闹,如果他把我做的全部公司都拿来查,那么多老板都找我麻烦,我怎么办?我害怕极了,当时头脑一片空白。”


“突然胖警官让瘦警官出去,然后低声在我耳边说我家里人找了宝盖的一位领导跟他打过招呼了,知道我们只是领一份代理费,不关我的事情,这个事主要针对老板,好好配合把笔录签了,可以早点出去等等安慰我的话,因为被关押太多天,没有吃药,精神错乱,他突然的安慰欺骗我只能好好听话。但是我看到笔录内容有跟实际不符,用笔划掉很多,然后胖警官说修改太多不行要重新打印,他会按我补充的内容重打,胖警官重新打印给我,这时候我已经好几天没吃药,而且被折磨得筋疲力尽、头脑很乱,当时根本没有能力再核对一下重新打印的笔录就签字了,后来我才知道这份重新打印的笔录不是按我的意思写的,是公安自己写的,骗我签的字。”


“恳请法官调取全程的录音录像看我说的是不是实话。”


5、许巧玲讯问笔录(第四次)的形成过程(讯问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10时44分至2022年7月28日11时12分;讯问地点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1)


7月26日-27日,这几天的事情许巧玲都不记得了,应该没做笔录。


7月28日,“上午还是一胖一瘦的警官来,我只要看到胖警官就极度紧张恐惧、拉肚子,我又跑洗手间,胖警官这次突然态度很好的叫我出来,说只是核对税务数据,没我什么问题,赶紧签了可以早点出去,税务数据的资料非常多,都是A3纸张,我核对完A3纸张就直接签字了,印象中是没有一问一答的过程了,不知道为什么没看到笔录内容。”


6、许巧玲讯问笔录(第五次)的形成过程(讯问时间为2022年8月18日21时45分至2022年8月18日21时59分;讯问地点为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讯问室1)


“7月28日至8月17日,这段时间不知道什么情况,把我载来载去换地方关押,因为一直没吃药,人非常难受,头脑一片空白,发生的事情都不记得了”。


后来才知道,最开始关押于柳城派出所办案区,大约半个月后转到南安市拘留所,待了一周左右转到德化县看守所。但是拘留通知书写的关押地点是“泉州女子看守所”,实际没关到女子看守所。


“被关押的30天都没有见到律师,我一直申请见律师,但是公安都拒绝。后来才知道辩护律师有申请会见,公安不准。”


被关押在柳城派出所办案区的半个月左右,“警察没有让家属送洗漱用品及衣物,关在铁笼里没得刷牙因为受不了嘴巴味道还用一次性勺子抠舌头……因为精神错乱,人非常难受,我一直乞求看管人员帮忙打电话给黄警官,请求给我药吃,但是一直没送。关在铁笼里看管人员骂我们好好做狗,出去再做人,上厕所要挨骂,晚上看管人员一直在旁边抽烟、打游戏、骂脏话,再加上我的精神疾病本身就不好睡觉,又没有吃药,基本是没睡觉的。”


8月18日,“当天晚上七八点左右有人通知我可以取保了,我整个人都是蒙的,不敢相信自己终于可以出去了,有一些公安人员把我从德化看守所载到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黄某拿着一些资料,跟我说他现在给我办理一个取保候审的手续就可以回家了,老父亲在外面等,赶紧签字,不要再跟他争论了。关押了30天,终于可以出去了,我不敢吭声,乖乖的跟着他走到讯问室1,把他要求签字的资料都签了。”“笔录记录时间只有14分钟,印象中没有一问一答的过程。”


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


1、讯问地点违反法律规定,所有笔录均系非法收集


据南安市公安局送达给许巧玲家属的南公(经侦)拘通字(2022)00034号《拘留通知书》,载明:“南安市公安局已于2022年7月20日18时将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许巧玲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泉州市女子看守所。”但是,事实上,办案机关一直未将许巧玲移送泉州市女子看守所。


许巧玲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十点多被带到南安市公安局黄某办公室,当天晚上12点左右送到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的铁笼里关押。2022年8月3日,许巧玲被转往南安拘留所关押。2022年8月13日,许巧玲被转往德化看守所关押。2022年8月18日晚上8点,许巧玲被从德化看守所转到南安柳城派出所,当晚十点左右办理“取保候审”。


在卷的一份询问笔录和五次讯问笔录,均在南安市公安局和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制作。而上述地点,均非法定的羁押地点。侦查机关在上述地点制作的多份笔录均系违法,依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南安市公安局有专门的证人询问室,既然许巧玲是以证人的身份去作证,黄某为什么不在证人询问室里询问,而要将许巧玲扣押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十多个小时,笔录却将地点写为“询问室2”伪造询问地点。对一个犯有精神分裂症的证人采用这种措施,意图明显,就是让其精神崩溃,意识错乱,以便逼取、编造虚假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第四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规定,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三)侦查机关除紧急情况外没有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讯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综上,侦查机关把被告人许巧玲先后换押至多个羁押场所,但从来不在法定的羁押场所讯问。其规避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目的在于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采取法律禁止的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不实供述。因此,相关笔录必须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侦查人员不给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告人吃药,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意识模糊,所有笔录均丧失了真实性、合法性


许巧玲长期患有精神类疾病,需定时定量服用药物维持基本思维意识。侦查人员对许巧玲及辩护人多次反映的许巧玲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吃药、否则精神错乱的诉求置之不理,在许巧玲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炮制笔录。相关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不具合法性、真实性。


2022年7月22日(周五)辩护律师跟办案民警黄某电话联系,告知其许巧玲有精神疾病需要取保候审,黄某问有没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让下周再来,下周一找黄某,他说没空等周二。2022年7月26日(周二)许巧玲的丈夫与白晓东律师一起当面向警察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并附上石狮医院病历及用药情况等证据,白律师当面申请会见。黄某向杨升淑索要药物,杨升淑回答精神类药物属于处方药,许巧玲没去医院,医生不会给开药。


许巧玲陈述,她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十点多被警方带走,带走时警方告知五点左右能回家,早一点还能接小孩,到下午五点时许巧玲告诉警方,其患有精神类疾病,需要吃药,警方不让犯罪嫌疑人许巧玲回家、不让她吃药。许巧玲在办案区病情发作,以头撞墙,前额撞出大肿包,警方折磨其到半夜十二点左右,从早上十点到晚上十二点,整整折磨她14个小时,而当时许巧玲还只是一个证人。


后来她被羁押过程中,因为警方不让她吃药,不让她见律师,她精神恍惚,发生什么,已经记不清楚,后面的笔录公安问什么,其答了什么都想不起来。只记得警方给她笔录时她要核对,警方不让她核对,一直在边上骂她,催她快点签,不让她好好核对笔录。以上情况有公安机关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印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二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规定,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综上,侦查机关采取不给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被告人吃药,让其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依法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侦查机关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被告人不实供述,相关笔录不具真实性、合法性


侦查人员多次采取威胁方法逼取许巧玲不实供述。如,2022年7月19日,侦查人员黄某说,你如果要这么说我就把你所有员工都抓了。


侦查人员采取欺骗方法骗取许巧玲不实供述。如,侦查人员黄某2022年7月20日说,这个事是针对老板的,你要是好好配合可以早点出去。2022年7月25日,侦查人员对许巧玲说,你家里人找了宝盖的一位领导跟他打过招呼了,知道你们只是领一份代理费,不关你的事情,这个事主要针对老板,好好配合把笔录签了,可以早点出去等等。2022年8月18日,办理取保候审的当天,侦查人员黄某拿着一些资料,对许巧玲说,现在给你办理一个取保候审的手续就可以回家了,你老父亲在外面等,赶紧签字,不要再争论了。许巧玲不敢吭声,乖乖的跟着他走到讯问室1,把他要求签字的资料都签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综上,侦查机关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法律禁止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许巧玲供述不具合法性、真实性,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4、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与实际讯问情况严重不符,不具真实性、合法性


据许巧玲陈述,侦查人员不如实做笔录,如果她回答的内容不符合侦查人员的要求,侦查人员就拒绝做笔录。侦查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均是许巧玲多日未能吃药,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形成。其核对笔录时,侦查人员还故意干扰、羞辱,不让其核对笔录。多次讯问笔录的制作并没有一问一答的过程,笔录记录的回答内容都是侦查人员事先写好的,侦查人员只问是不是,如果答复不是侦查人员的意思对方就不记录,不让许巧玲认真核对笔录,一直在边上干扰。


讯问笔录内容与实际讯问情况严重不符。


最后一份讯问笔录形成于许巧玲取保候审当日,侦查人员黄某说只是办理一个取保的手续,你不要再跟我争论了,签了字就可以出去了,你老父亲已经在外面等你很久了。许巧玲为了早点出去,就签了字。


这份讯问笔录实际上根本没有讯问的过程。


通观犯罪嫌疑人许巧玲一份询问笔录和五份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修改3处,第一次讯问笔录修改2处,之后的四份笔录通篇未修改一个字,非常不合常理;而在未修改一个字的四份笔录中,出现许巧玲“明知他人骗取出口退税”“开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有罪供述。而这些供述与其之前的供述内容明显矛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综上,侦查机关采取自问自答的方式制作笔录,笔录内容未与被讯问人核实,相关笔录丧失了真实性、合法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5、侦查机关将许巧玲换押多个羁押场所,恶意不安排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以方便其逼供、诱供、骗供,相关笔录完全丧失真实性、合法性


许巧玲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十点多被带到南安市公安局民警黄某办公室,当天晚上12点左右送到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办案区的铁笼里关押。


2022年8月3日,许巧玲被转往南安市拘留所关押。


2022年8月13日,许巧玲被转往德化县看守所关押。


2022年8月18日晚上8点,许巧玲被从德化县看守所转到南安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当晚十点左右办理“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多次变换羁押场所,对辩护人提出的合法的会见要求均予拒绝。许巧玲说,“被关押的30天都没有见到律师,我一直申请见律师,但是公安都拒绝。后来才知道辩护律师有申请会见,公安不准。”


关于聘请律师及律师的会见权,《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上规定,就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本案侦查机关,违法不安排许巧玲的律师会见,严重侵害了许巧玲获得法律帮助的诉讼权利。许巧玲本身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得不到用药和治疗的情况下,精神意识紊乱,加之侦查人员故意不让其接受律师的法律帮助,其选择为了早点出去而一味配合,以至于相关笔录完全丧失了真实性。


6、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相关笔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第四条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制作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收到侦查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凭侦查机关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和有效工作证件到看守所开展调查核查工作。


第五条规定,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应当首先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制作听取律师意见笔录。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26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未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综上,本案所涉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量刑达到无期徒刑,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但本案驻所检察官未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相关笔录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四、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或材料


关于许巧玲六份笔录的非法制作过程,以上已经做了详细表述。辩方完成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提供线索的要求。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提供的材料,我们提供晋江市第三医院出具的许巧玲疾病证明、药品说明书、用药清单共计26页(见附件)。证明许巧玲患有精神分裂症,需长年服用精神类药物,维持基本思维意识。


五、结语:侦查机关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许巧玲供述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采取法律禁止的多种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许巧玲虚假供述,相关笔录完全丧失了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判决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结束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特此提出申请如上,请法庭在开庭前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申请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仲若辛 邓庆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许巧玲疾病证明、药品说明书、用药清单等共计26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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