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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丨仲若辛辩护的武汉“绝命毒师”案
历经八年四审 从死缓改为十三年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仲若辛     更新时间: 2023-06-25    分享到

2023年5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刘长律师摄)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3年5月25日,杨朝辉的辩护律师仲若辛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判决撤销了该案四名涉案人员之前被认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改判非法经营罪,杨朝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张正波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前,杨朝辉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正波被以同样罪名判处无期徒刑。


“绝命毒师”案的由来


被告人杨朝辉系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波系该公司股东,冯某、鲍某系该公司职员。2016年,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被告人杨朝辉、张正波等人共谋以生产销售尚未被我国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谋取利益,并成立武汉凯门化学有限公司,聘请、培训工人从事此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生产制造工作,生产产品全部销往英美等国家和地区;2013年,国家有关部门将凯门公司生产的部分产品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凯门公司仍继续生产、销售上述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朝辉、张正波、冯某、鲍某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均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美剧《绝命毒师》讲述了一名化学老师制造毒品的犯罪故事。张正波是海归博士后,案发时系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被控涉毒犯罪的张正波因其高校教职工身份,也被称为“绝命毒师”。


杨朝辉、张正波被羁押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仲若辛律师摄)


一审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2016年12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017年3月28日,武汉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杨朝辉负责产品销售接单、客户联络;张正波负责技术指导;被告人冯某负责收取货款、下达生产指令、购买原料、包装发货及快递跟踪;被告人鲍某负责研发新产品、改进产品工艺及指导工人生产。2013年,相关产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2014年后,杨朝辉等人依然继续非法生产上述产品,并向境外走私、销售。


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朝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正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某、鲍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八万元。


发回重审后改判


宣判后,四人均提起上诉。2018年5月2日,湖北高院裁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11月27日,该案重审在武汉中院开庭。列管精神药品是否等同于毒品依旧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发回重审的开庭中,各辩护人均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凯门公司并不是专做违禁品来发展公司,且公司获得了两项国家发明专利。“列管的一类精神药品,并不一定等同于毒品。”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是否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4号”能用来制毒,也能用来做药,检方没有查明“4号”的去向,未能证明“4号”流向了吸毒贩毒人员,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此外,辩护律师还质疑该案鉴定中存在的多个问题、涉案药品未查清流向和用途等。


2019年6月24日,武汉中院对该案重审一审宣判。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朝辉、张正波、冯某、鲍某违反国家已列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并向境外个人销售,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决指出,被告人杨朝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正波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冯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重大立功,具有坦白、当庭认罪、悔罪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鲍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理由,武汉中院对四名被告人的量刑做出改判。杨朝辉的量刑由死缓改为无期徒刑,张正波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冯某、鲍某的刑期由十五年改为十年、十三年。


再次上诉 改判非法经营罪


虽发回重审获得重大改判,但各被告人继续提出上诉。2020年8月14日,仲若辛律师前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面向承办法官陈述辩护意见。


2020年8月14日,杨朝辉的辩护人仲若辛律师前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面向承办法官陈述辩护意见。


仲若辛认为,杨朝辉主观上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立法层面上,管制的精神药品在查清流向和用途后才能认定为毒品,司法层面上,未查清流向和用途的管制精神药品均不认定为毒品,而本案涉案产品全部销往海外,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流向毒品市场。相反,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四种产品拥有广泛的合法用途。凯门公司是将涉案产品作为化学中间品销售的,没有获取高额的利润。凯门公司从2005年成立到2015年案发,在前后十年的时间共研发中间体多达五六十种,且在2014年新的《精神药品目录》将其中的八种列入管制之前,它们都是可以合法生产的中间体,只是因为国家政策的转向与调整才被行政列管,也才引发了今天的争议。“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防止少数人抓住民营企业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而置人于死地”。


2023年5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关于杨朝辉、张正波等四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四名上诉人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武汉凯门公司非法制造、销售的药品系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销售渠道还是非法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因此,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精神药品并不必然等同于毒品。武汉凯门公司从成立之初即开始进行药品的研发、制造、销售。2014年1月1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发布后,武汉凯门公司制造、销售的部分药品被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但杨朝辉、张正波为了获取利润,仍继续组织生产、销售列管的精神药品、侦查机关虽然调取了杨朝辉与部分境外买家联络的邮件,但相关邮件内容并不能证明境外买家的身份,亦不能证明境外买家购买精神药品系出于医疗目的或是流入毒品市场,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武汉凯门公司和杨朝辉等人有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当作毒品替代物销售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武汉凯门公司销售的精神药品流入了毒品市场。上诉人杨朝辉、张正波、冯某、鲍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四名上诉人均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认为,武汉凯门公司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四名上诉人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湖北高院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改判被告人杨朝辉有期徒刑十三年,张正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冯某、鲍某有期徒刑八年。冯某、鲍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此二人即将获释。


本案自2015年杨朝辉、张正波被羁押,至今已走过八年的艰难诉讼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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