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不成立 37宗受贿指控未获法院支持
福建泉州清净古寺。(仲若辛摄)
▍文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案情概述
林忠民在被“双规”期间,交代了收受120多人的100多万元贿赂,后检察机关起诉其收受47人60余万元贿赂,一审判决其收受11人贿赂20余万元,行贿3.1万元指控未获法院支持,二审改判其收受10人贿赂1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的第39天,林忠民刑满获释。
2017年7月4日,福建泉州,林忠民案第一次开庭。庭审结束后,仲若辛和吴国阜律师商讨庭审情况。
诉讼过程
林忠民原系福建泉州石狮市锦尚镇党委书记,因涉嫌行贿(后来证明所谓的行贿并不存在),于2015年12月20日被当地纪委“双规”。“双规”34天期间,林忠民供述收受120多人共计100多万元贿赂。2016年10月18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林忠民收受47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构成受贿罪;另指控其向原石狮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温龙行贿酒卡价值人民币3.1万元,构成行贿罪。
仲若辛和吴国阜律师作为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询问多名证人,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对全案做无罪辩护。经过两次开庭,2018年2月6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林忠民收受47人贿赂60余万元,一审判决对其中的收受36人贿赂不予认定,只认定林忠民收受11人贿赂共计价值20余万元;对行贿罪指控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林忠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退赔违法所得206458元。
2017年11月4日,福建泉州丰泽区法院第一法庭,林忠民案第二次开庭。
后林忠民上诉。2018年9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一笔8万元受贿不予认定,改判认定其收受10人贿赂价值126458元,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林忠民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退赔违法所得175458元。
二审判决39天后的2018年10月22日,林忠民获释。林忠民称,关多久判多久,这是一个实报实销的判决,还将继续申诉。
2017年11月3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
辩护词节选
一、侦查机关在纪委办案点制作的被告人询问笔录依法应当排除
从2015年12月20日到2016年1月23日的三十四天里,林忠民在纪委办案点遭遇了限制睡眠(每天睡眠三小时)、保持固定体位(长时间保持坐姿、长时间保持站立)、打耳光、疲劳审讯等各种非人待遇,直至出现从脚肿到膝盖,无法站立,失忆,意识紊乱等。其在纪委的谈话笔录及所谓的自述材料,均是通过这种非法手段取得。
在被告人连续多日遭遇疲劳审讯,体罚虐待,意识紊乱的情况下,侦查人员趁机赶到纪委办案点,赶制讯问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期间,被告人以为来了大救星,多次表示供述不实,同步录音录像却被人为停止,然后纪委人员继续威胁恐吓,把被告人制服以后,再接着录音录像。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原则,被告人的所谓有罪供述的形成,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
连续遭受多日疲劳审讯,体罚虐待的结果是,被告人为求生计,自泼污水,胡编乱造所谓受贿事实。被告人被迫编造的收受120多人共计100多万元的贿赂事实,荒唐得连侦查机关也实在看不下去了,最后只好大部分不予认定,没有写进《起诉意见书》,也没有写进《起诉书》。比如:
2016年1月19日谈话笔录,被告人供述前埔村水沟修复工程负责人李总送其20000元,后来查无此事。
2016年1月19日谈话笔录,被告人供述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永宁镇某公司邱总贿送其20000元,后来查无此事。
2016年1月18日谈话笔录,被告人供述某电子公司欧阳某曾于2013年、2014年春节各贿送其5000元,共计10000元。后又在1月21日笔录中有供述,后来查无此事。
2016年1月19日谈话笔录,被告人供述曾于2013年春节期间,收受某染整公司林某20000元,后来查无此事。
2016年1月19日谈话笔录,被告人供述曾于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2014年春节三次收受锦尚镇商会卢某30000元,后来查无此事。
2016年1月19日谈话笔录,被告人供述曾于2014年春节期间,收受某服饰公司许总30000元红包,后来查无此事。
如上等等,不一一列举。被告人在纪委期间供述收受120多人贿赂,受贿金额共计130余万元,但大部分查无实据,未予起诉。以上可知,被告人在纪委办案点的供述,完全丧失了合法性、真实性,依法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016年,仲若辛律师前往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阅卷。
二、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侦查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排除
1、侦查机关非法获取证人证言,使证人证言丧失了真实性、合法性。本案的侦查过程是,侦查机关先在纪委办案点违法逼取被告人口供,然后拿着这些口供,去强迫有关证人提供相应证人证言。所谓的证供一致,就是这样形成的。
《起诉书》指控林忠民收受47人贿赂,辩护人曾联系除邱某之外的46名证人调查取证,除了个别联系不上的以外,总体取证情况归为三种。第一种情况是,证人只愿意在电话里介绍案情,不愿意见面,这些证人在电话中对其在侦查机关所做证言的形成过程做了说明;第二种情况是,证人只愿意见面,不愿意做笔录;第三种情况是,证人既愿意见面又愿意做笔录,有的还愿意出庭作证。
以上这三种情况的所有46名证人,均向辩护人反映,他们之前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言是如何形成的。那就是,侦查人员告诉他们,林忠民已经讲了你是怎么样向他行贿的;有的还把林忠民做的一些交代,口头讲给他们听,或者把林忠民签字的纸质的东西给他们看,让他们按这个讲。有的证人讲,没有行贿这回事,侦查人员就不让人走,甚至威胁证人,你在这里不想讲,你跟我到泉州去讲,给证人施加压力。还有的是把证人的手机收起来,不让他们给家人联系,给他们施加压力。辩护人所取证的这些证人都向辩护人表示,他们在侦查机关的证言都是不自愿的,不真实的,受到侦查人员的引诱、威胁和欺骗。
在证人明确表示没有给被告人行贿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却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手段,获取相关证人证言。这种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也使得证人证言毫无真实性、合法性。
2、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侦查机关在石狮永宁镇、锦尚镇设立临时办案点,大规模集中取证,大约十来天的时间,完成了对四十多名所谓行贿人的取证。由于取证规模大,涉及人员的地域范围相对集中,这些证人又大多互相熟悉,违法取证、炮制证言的过程,被一传十,十传百地流传开来。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石狮街头,在永宁锦尚乡镇,干部群众对侦查机关的造假行为议论纷纷。违法的取证行为,让司法机关的威严丧失殆尽,让法律、正义蒙羞,让党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3、法庭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对侦查机关收集的相关证言不予采信。证人在侦查机关作出一份证言,然后面对辩护人,又作出内容完全相反的另一份证言。法庭要判断采信这些证言的真伪,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必然是合法的、真实的,而辩护人取得的证人证言就必然是不合法的、不真实的。加上大量证人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正当性提出严重质疑,所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本案审理中就成为必选项。为了查明案件真相,为了配合人民法院更好地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精神,庭前,辩护人已经依法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人的相关申请,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二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两高三部《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本案中,没有了证人证言,相关指控就无法成立,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仅有被告人口供,是不能对被告人定罪的。所以这些证人证言,当然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果法庭认为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那就应该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
庭前,我们在申请证人出庭的同时,也提出了排除相关证人证言的申请。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但法庭对于我们提出的申请,未予启动排非调查程序,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证言收集的合法性,那么法庭也可以直接排除相关证言,不作为判决依据。因为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017年1月4日,福建泉州清净古寺。
办案手记
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本案辩护的关键。林忠民一案是《监察法》实施之前的案件。林忠民受贿案,起源于一张神秘的酒卡。漳州纪检机关在查办原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温龙期间,张温龙交代曾经收受林忠民酒卡。石狮市纪委找林忠民核实此事,林忠民否认曾送张温龙酒卡。石狮市纪委要求林忠民配合漳州纪委办案,林忠民编不出送卡过程,因此被“双规”,后在纪委办案点不仅按照提示交代了送卡过程,还编造了自己收受120多人共计130多万元贿赂的虚假事实。检察机关到纪委办案点制作了其承认收受贿赂的讯问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这些讯问笔录,成为检方指控其犯受贿罪、行贿罪的重要证据。作为辩护人而言,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排除被告人不实供述,成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2、辩方走访证人获得关于酒卡的关键无罪证据。行贿罪一节,《起诉书》认定林忠民购买酒卡送给张温龙,公诉机关为了完善行贿酒卡证据链,在起诉后先后四次补强证据,提供了某酒行证明,说林忠民曾在该酒行买卡。辩护人随即前往该酒行取证,酒行的许总表示根本不认识林忠民,不可能记得林忠民曾在酒行买卡。辩护人制作询问证人笔录并同步录音,作为辩方证据及时提交法庭。
酒行的许总,是一名身患癌症的老人,其尊重事实、正直善良的品格,以及不惧有关方面威胁的勇气令人尊敬。
此时,前检察长张温龙受贿一案,诉至福建省漳州中院。这位前检察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称在双规期间做了虚假供述。其当庭澄清的事实包括,其并没有收受林忠民酒卡。
林忠民案开庭前,张温龙受贿案由漳州中院一审宣判。判决书否定了收受林忠民酒卡的指控。当时这个判决虽然因张温龙上诉而暂未生效,但对于认定林忠民是否行贿张温龙酒卡一节,可谓佳音。这个判决支持了林忠民及其辩护人的主张:林忠民在双规点所谓的行贿酒卡的供述,乃虚假供述;公诉机关有关酒卡的四次补证,均为假证。
2017年1月4日,福建泉州清净古寺。
3、辩方联系多名证人调查取证,获得大量无罪证据提交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除了向某酒行取证外,辩护人还对多名《起诉书》指控的行贿证人进行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提交法庭。这些无罪证据对案件的最终处理起到重要作用。
有个证人黄某,也是个老人,而且是个基督徒。辩护人找他取证时,他对辩护人表示,如果有需要,他愿意出庭作证。后来他果然出庭作证,当庭陈述了侦查机关收集他的虚假证言的过程。他说,他的妻子生病,他还有很多教友一直要跟他联系,他很着急,侦查人员逼他说,你一定要讲,不讲就不能回去。黄某对侦查人员说,像你们这个办案会害死人,对不起良心。他说,一个人丢一块石头,大家都不负责任,不顾事实,会把林忠民给砸死。
在受贿类案件中,很少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黄某的出庭作证,难能可贵,为我们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4、辩方独立取证,避免证言受到污染。辩护人在向上述证人取证过程中,没有让被告人家属做任何的带路或者引导,都是辩护人通过证人的手机号码联系好之后,根据证人提供的地址直接过去面谈。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取证工作尽可能地客观公正,尽量不让证人证言受到污染。
5、期望正义有一天不再打折。检方指控被告人收受47人共60余万财物,辩方一审打掉其中36人的指控,二审又打掉1人的指控,受贿数额也从起诉的60余万元打到10余万元,虽然取得一定的辩护效果,但仍未实现全案无罪,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林忠民在二审判决后39天即刑满释放,这是一个关多久判多久的实报实销式判决。今天,我们仍然坚持认为林忠民的无罪,支持林忠民继续申诉,让正义不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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