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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仲若辛律师列席一职务犯罪案二审审委会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邓庆文     更新时间: 2022-09-13    分享到


▍作者 邓庆文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2022年9月8日下午,原湖北省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被判职务犯罪上诉一案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张某的辩护人仲若辛律师列席会议并陈述辩护意见。


为确保司法公正,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承办法官应当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如实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反映情况并分析说明。从公开的报道来看,湖北全省多个法院越来越多地邀请律师参加审委会发表意见。


原湖北省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襄阳中院提出上诉。2021年11月,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仲若辛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进行了大量的类案检索和学术文章检索工作,后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和类案检索报告提交合议庭。2022年1月4日,仲若辛向承办法官当面表达意见,提请对一审判决存在的显而易见错误予以纠正。后承办法官通知本案决定不开庭审理,将提交审委会决定。


为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法院、湖北高院有关规定,仲若辛律师于2022年3月向襄阳中院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列席审委会当面发表辩护意见。经过半年多的等待,襄阳中院定于9日召开张某案二审审委会会议,随即通知仲若辛列席陈述意见。


本次会议由襄阳中院院长主持,11名审委会委员参加。会上,承办法官向审委会汇报了该案基本案情、证据情况、一审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仲若辛律师就本案争议事实、法律关系认定等问题充分陈述了辩护意见。审委会委员表示,在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后,会对该案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表决,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审判委员会简称审委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它是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也是法院内部最高层次的审判组织,它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有权决定本院所受理的一切案件的判决结果。近些年来,对审委会制度的批评不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违背了审判的亲历性原则;名为集体负责,实为谁也不负责,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委会成员的非专业性,违反了司法审判专业性规则,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24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四类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仲若辛律师表示,对于重大复杂且争议较大的案件,邀请辩护律师参加审委会陈述意见,有利于增强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的透明度,增强裁判公信力,也能构建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营造公正、高效、透明的司法环境。本次其参加张某案审委会会议,已充分陈述辩护意见,期望审委会能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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