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满手臂上刻着“冤”、“仇”二字,一个在左臂,一个在右臂,是1995年在大理市第一看守所用缝衣针和墨水刺破皮肤留下的。
▍作者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提出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书面检察意见从六个方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聂树斌无罪。此意见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采纳。2016年12月2日上午,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的截图
再审检察建议被置之不理或不予采纳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多次出现再审检察建议不被采纳甚至被置之不理的情况,使得再审检察建议处境尴尬。
云南张满故意杀人案。1989年12月14日,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下兑村村民王学科一家四人在家中全部被杀,“云南大理灭门案”案发。八年后的1997年3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9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2002年10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其驳回申诉。
2019年11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理。但将近两年过去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未就是否再审做出决定。(点击进入:真的不能再拖了 云南大理灭门案原审被告人张满申请抗诉)
贵州唐昌华抢劫杀人案。2001年8月13日,惠水县造纸厂内的蜂窝煤厂做人力车拉煤球卖的零时工熊小阳被人发现遇害。2002年8月,唐昌华、刘文华被列为嫌疑人。此案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唐昌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文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唐、刘二人不服,以“无作案时间,认罪口供是被刑讯逼供所作,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为由上诉,经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2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11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不立案再审决定。(点击进入:唐昌华案,贵州省检察院已向最高检提请抗诉)
安徽车超故意杀人、强奸案。2000年1月18日早晨,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赵楼村16岁女孩王某琳被人发现死亡。2001年12月,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车超和荆献柱被判处死刑,李勇因案发时未满18岁,和车雪峰一同判处无期徒刑,谢广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2年3月7日,安徽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3年4月,亳州中院再次作出判决,车超被判死刑,荆献柱被改判死缓,车雪峰和李勇仍是无期徒刑。当年10月16日,安徽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4月,亳州中院第三次作出判决,改判荆献柱和车雪峰被无罪,对车超、李勇和谢广英仍维持原判。2004年6月29日,安徽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车超死缓,其余被告维持原判。
2019年9月12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安徽省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安徽高院终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车超和李勇的有罪供述缺少有力印证,部分重要事实尚未查清,难以排除合理怀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决定向安徽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4月15日,车超、李勇等申诉人及代理律师收到了安徽高院于3月30日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点击进入:关注!安徽高院驳回这起20年前的奸杀案申诉)
再审检察建议何以刚性不足
从法律层面说,虽然,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生效判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规定。
虽然《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也作出了相同内容的规定,但是,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没有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
以上可以看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法律上的地位及效力是含糊的,与之相反的是抗诉。因为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不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规定的缺位,造成再审检察建议底气不足,腰杆不硬,建议是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被建议一方,没有任何强制力和约束力。这就导致许多再审司法建议被置之不理或者不予采纳。正如有学者认为的,“检察建议具有柔和性,采纳与否完全依赖于法院的职权审查。然而,检察院却对检察建议表现出极大依赖性,这实际上等同于检察院的自我矮化”,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检察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向人民法院以抗诉形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但是检察建议却并不具有上述强制力。”①我认为,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错误,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提出抗诉,不应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尾声
本文提到的三个案件的最新情况是,云南张满故意杀人案,其本人及代理律师已经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安徽车超案当事人正在继续提出申诉;贵州唐昌华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注释:
①刘甜甜.《刑事再审启动的实践失范与困境消解》[J].甘肃理论学刊,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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