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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凡案执行错误 安庆中院返还执行案款200余万元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作者: 邓庆文     更新时间: 2021-03-11    分享到

2020年11月10日,安庆中院,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律师参加胡学凡案执行异议听证


▍作者 邓庆文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


胡学凡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历经胡学凡亲属的多次异议及安徽省两级法院的多次裁定,最近有了新的进展。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s从胡学凡妻子徐建初处获悉,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3月9日将其之前多执行的案款200余万元人民币返还到其个人银行账户。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给徐建初的核实账号信息


2021年3月9日,徐建初收到银行账户交易提醒短信


据了解,安庆中院返还执行案款,系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新裁定。2021年2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执行作出复议裁定,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执异24号执行裁定。据胡学凡妻子徐建初介绍,这是安庆中院在本案执行中的裁定被安徽高院第二次撤销。


据徐建初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介绍,之前,安庆中院在执行胡学凡案件财产刑部分过程中,对其家庭共同财产未加甄别,错误地执行了胡学凡亲属财产,违反了《刑法》等法律规定。其作为徐建初的诉讼代理人,先后两次向安庆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两次向安徽省高院提出复议,四次参加两级法院的听证,据理力争,依法维权,最终,安庆中院的错误裁定被安徽高院依法撤销。


仲若辛律师说,安庆中院的错误执行,虽历经波折,但终于得以纠正,一方面说明,安徽高院具有勇于纠错的勇气,值得褒扬;另一方面,本案的意义远不止于个案,如何避免刑事判决执行株连无辜,如何在常识问题上不再犯错,很值得司法机关反思。


回放


安庆中院第一次执行裁定被发回重新审查


胡学凡曾任安徽省旅游局局长。2016年7月12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学凡犯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胡学凡的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4602510.1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胡学凡上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皖刑终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正在申诉中。


上述一审判决生效后,安庆中院在执行该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过程中,作出(2019)皖08执恢48号通知。被执行人胡学凡的妻子徐建初对该通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


徐建初认为,安庆中院决定执行的财产中,有两套房屋及其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的胜诉案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在执行过程中予以甄别,不应全部作为执行对象。


就徐建初提出的执行异议,安庆中院于2020年7月17日召开听证会,当面听取意见。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发表意见。


仲若辛律师指出,《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安庆中院作出的(2019)皖08执恢48号通知,侵害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应依法予以纠正。


然而,安庆中院认为其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皖08执异14号执行裁定,驳回徐建初的异议申请。


徐建初不服上述裁定,向安徽高院提出复议申请。2020年9月14日,安徽高院就本案召开听证会。安徽高院经审查认为,安庆中院在执行过程中,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2年10月14日作出(2020)皖执复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发回安庆中院重新审查。


安庆中院第二次执行裁定被撤销


接安徽高院重新审查裁定后,安庆中院于2020年11月10日再次召开听证会,听取案外人徐建初及代理律师意见。但该院仍然认为,异议人徐建初的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于2020年11月16日,重新作出(2020)皖08执异24号执行裁定。


重新作出的执行裁定认为:“异议人徐建初的异议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建初的异议请求。”


徐建初认为,上述裁定书所称的“胡学凡对其受贿所得款项,无证据证明用于家庭外开支”明显错误,因为安庆中院同样也无证据证明,胡学凡将判决认定的受贿所得用于家庭开支。故接到上述裁定后,徐建初再次向安徽高院提出复议。


安徽高院于2021年1月12日再次就本案进行了听证。仲若辛律师作为代理人继续参加听证,发表意见。2021年1月19日,安徽高院作出(2020)皖执复177号执行裁定,再次撤销了安庆中院的执行裁定。


关于对胡学凡和徐建初名下的房产、徐建初胜诉案款的执行问题,安徽高院本次作出的复议裁定认为,“胡学凡受贿案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均未认定上述财产为违法所得,且该财产为胡学凡和徐建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安庆中院在执行中虽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但未严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保障共有人的份额,这种处理方式应以共有人认可为前提,在共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执行,鉴于胡学凡名下一套房产已经拍卖成交,该拍卖应予维持,安庆中院应当综合考虑徐建初的胜诉案款及其本人名下一套房产价值,及对其他财产的执行,保障徐建初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额。”


裁定书认为,“复议申请人的部分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执异24号执行裁定;二、对胡学凡违法所得及收益指向明确的,依法予以全部追缴;三、对属于胡学凡、徐建初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依法保留徐建初的应有份额。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年1月19日,安徽高院作出(2020)皖执复177号执行裁定,

再次撤销了安庆中院的执行裁定


维权部分成功,控告还将继续


已经退休多年的胡学凡妻子徐建初,曾是一名公职人员,虽年近七旬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几年来一直奔波在申诉、维权与控告的路上。接到安徽高院的本次裁定后,她向代理律师表示,感谢律师在案件执行中助其维权成功,对于胡学凡案件审理及执行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乃至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行为,她将继续控告举报。


她说,她最近去监狱会见丈夫胡学凡时得知,在接到其控告信之后,中央巡视组于去年底到监狱面见胡学凡,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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