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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猛涉嫌受贿等三罪诉至法院
辩护人斯伟江和仲若辛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邓庆文     更新时间: 2018-12-27   

仲若辛律师(左)和斯伟江律师(右)


▍文 邓庆文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公众号辩护人2018年12月27日讯  近日,杨猛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职务侵占一案起诉至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辩护人斯伟江、仲若辛在依法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全部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杨猛,依法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杨猛,男,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员。2018年9月19日,杨猛因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常州市钟楼分局执行逮捕。杨猛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常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经并案后由常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9月12日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7日交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2018年11月1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斯伟江和仲若辛律师在依法接受委托后,前往常州市看守所会见本案的被告人杨猛。杨猛向律师表示,其自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9月19日被常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审查,其间遭遇疲劳审讯、体罚虐待、威胁恐吓、威胁抓近亲属的非法办案手段,被迫作出虚假供述,希望辩护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反映其遭遇非法办案情况。


在案件起诉之前,杨猛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其遭遇非法办案情况,有些已经记入讯问笔录。在审查起诉阶段,杨猛向驻所检察官提交书面情况反映材料。这些材料中,对于其遭遇的非法办案情形中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方式,均有明确具体陈述,但未获处理。仲若辛律师在查阅本案案卷材料时特别注意到,2018年7月15日,杨猛在做第44份讯问笔录的时候,反映其遭遇体罚虐待、疲劳审讯的情况,并在笔录上写了两个字“杨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辩护人斯伟江、仲若辛查阅了本案全部的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并听取被告人杨猛的意见后,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申请排除被告人杨猛在留置期间的不实供述。同时,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杨猛在留置期间47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以便查明被告人杨猛在留置期间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


2018年12月24日,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同时组织被告人、辩护人及检察员查看杨猛在留置期间47次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期间,被告人杨猛向法院反映了其遭遇非法办案情况,检察院也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了说明。庭前会议预计将持续一个月。


本案的后续审理情况,我们将进一步播报。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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