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辩护律师网消息 杨某原系宿迁学院后勤产业处处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以宿城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某收受王某某等五人所送现金等合计人民币10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杨某不服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并委托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二审开庭期间,仲若辛律师依法申请涉案证人到庭作证,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提出了异议。2009年12月15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宿中刑二终字第050号刑事判决,判决认为一审认定的杨某收受杨某某、刘某某购物卡及手机话费充值并为其谋取利益证据不足,故对此两起事实不予认定。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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