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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82)• 杨金柱抢劫案:
“摩的”司机因车费争执捡走手机被判4年,出狱后申诉获无罪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 申东     更新时间: 2017-12-18    分享到


▍文 申东

▍来源 法制日报


历经10年,杨金柱终于等来了属于自己的公正判决。近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杨金柱无罪。宣判后,杨金柱及其家属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送去了“热情为民,公正廉明”锦旗。


与人争执被判四年


2007年4月29日,“摩的”司机杨金柱在吴青公路金积镇东门转盘路口处,碰见正在路边等车的冯某,便提议自己捎冯某一段路,并与冯某协商好了车费。车行到半路时,冯某提出要提前下车,杨金柱便向冯某索要130元的车费,两人由此发生争执,并到附近的加工厂找人评理。在加工厂,冯某准备报警,被杨金柱发现。担心冯某找来警察,杨金柱伸手打了冯某一耳光,这一耳光将冯某的手机打落在地。杨金柱趁机捡起冯某的手机,骑车离开了现场。经吴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840元,该手机于案发后由冯某领回。


2007年4月29日,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对杨金柱抢劫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1日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于5月31日执行逮捕。


2007年8月23日,利通区人民检察院向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利通区法院于9月14日以杨金柱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杨金柱未上诉,在吴忠市监狱服刑,后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


出狱四年后提出申诉


2015年4月1日,出狱4年多的杨金柱以判决书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利通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同年6月26日,利通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杨金柱不服,再次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10月22日,吴忠市检察院就此案立案复查。


吴忠市检察院主任检察官李晓禹、检察官孙德荣、检察官助理韩淑存组成办案组,审阅了刑事申诉材料及案件卷宗,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甄别梳理,发现原案被害人冯某的陈述前后不一,且对关键情节的描述前后矛盾。通过进一步询问杨金柱及原办案机关承办人员,逐渐查清案件事实。


办案组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杨金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2016年1月12日,吴忠市检察院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主任检察官李晓禹、检察官孙德荣、检察官助理韩淑存出庭支持公诉。同年10月20日,吴忠市中院裁定撤销利通区法院原判决,指令利通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7年4月17日,利通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杨金柱无罪。 


背景


杨金柱申诉案,既是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首例案件,也是宁夏刑事申诉案再审抗诉获法院改判无罪的首例案件。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申诉办案一体化优势,认真贯彻疑罪从无、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等现代司法理念,切实增强证据意识和监督意识,加大办案力度,坚守防止冤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


吴忠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晓禹带领办案组,积极践行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制,全面审查刑事申诉材料及案件卷宗,撰写、修改、审核重要法律文书,找准抗诉案件的焦点和突破点。吴忠市检察院指派专人督办,与利通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共同研究案情,全程指导拟制出庭意见书和出庭预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模拟预判,制定应对策略和办法,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并要求利通区检察院实时向吴忠市检察院汇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保证了刑事审判监督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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