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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68)• 丁国勤故意杀人案:
既非真凶再现也非亡者归来,服刑16年死刑犯近日因疑罪从无改判无罪
来源: 京华网 “浙江法治再现”公众号     作者: 京华网     更新时间: 2017-07-31    分享到


既非真凶再现,也非亡者归来

服刑16年死刑犯近日因疑罪从无改判无罪!



▍来源 “京华网”2017年7月28日、“浙江法治再现”公众号


2017年7月2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法院对17年前的丁国勤故意杀人案再审后作出宣判,宣告原审被告人丁国勤无罪!


2000年10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发生一桩凶杀案。当天,当地居民丁国勤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2001年,丁国勤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改判死缓。


在没有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的前提下,这起冤案如今得以纠正,丁国勤被改判无罪,充分体现了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高级法院有错必纠的勇气和决心。



16年前被两级法院定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2000年10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吉祥花园小区中心花园发生一桩凶杀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系机械性窒息而死。武康镇都乐饭店厨师丁国勤(1978年3月16日出生,当地居民,系邵某的男朋友)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于2001年3月27日作出(2001)湖中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国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国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高院经二审审理,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2001)浙刑一终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但鉴于丁国勤能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及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其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据此撤销原判量刑部分,改判丁国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丁国勤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多次被减刑,一边“认罪悔罪”一边坚持申诉


2003年7月16日,浙江高院以(2003)浙刑执字第664号裁定将丁国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10日,浙江高院又一次作出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8年。2014年12月3日、2016年5月6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先后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丁国勤减刑1年3个月、减刑10个月。2016年10月9日,丁国勤刑满释放。


事实上,丁国勤在服刑期间表面上“认罪悔罪”,多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但其实内心坚决不服原审判决,为此坚持申诉,鸣冤叫屈。


省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积极推动法院再审立案


丁国勤的申诉终于迎来了转机。2015年7月20日,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当年第1号再审检察建议。当时,丁国勤还在监狱服刑。2017年5月,浙江高院决定再审此案。2017年7月13日,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出庭执行职务的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除有罪供述之外,均非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丁国勤实施了杀人行为;原判采信的丁国勤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新证据证明原判认定丁国勤杀人的事实可能存在严重错误;原判认定丁国勤杀人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本案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丁国勤宣告无罪。


丁国勤的辩护律师表示,原判证据不足,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被羁押68天后“就范”,5份有罪供述不但前后矛盾,而且与其他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


关于这个案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在2002年第3期刊登的德清县公安局两名民警的论文《凶杀案现场物证的采集》数次提到。文中称,2000年10月4日吉祥花园凶杀案发生后,警方提取了死者脸面部的一把盖草,经警犬认定与拒不开口的嫌疑人丁国勤有关,同时在丁国勤的一条裤子膝盖处有一可疑液迹痕,经DNA检验认定与死者有关,由此认定丁国勤有重大作案嫌疑,审讯人员于68天后使丁国勤就范。


如上所述,2000年10月4日案发当天丁国勤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警方公开称其在案发68天后(即2010年12月11日)“就范”。那么,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时间节点推算,警方当时是在丁国勤未认罪的情况下将其报请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逮捕一个月后,警方突破了丁国勤的口供——作了有罪供述。至于是什么原因使他“就范”?不得而知。


浙江高院再审认为,丁国勤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丁国勤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共被审讯53次,制作38份讯问笔录,前33份笔录丁国勤均作无罪辩解,后5份笔录才作有罪供述,而且丁国勤是在被羁押68天后才开始作有罪供述的。丁国勤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反复。


另外,丁国勤在侦查阶段的5份有罪供述没有一份能完整反映具体的犯罪手段和详细的作案过程,并且有罪供述内容前后矛盾。


浙江高院还认为,丁国勤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如丁国勤有罪供述称与邵某曾发生争吵拉扯,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实,被害人身上无搏斗创伤,现场无搏斗痕迹。再比如,丁国勤称从正面用手掐颈致被害人死亡,但尸检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颈部遭受过手扼、带勒,最终系用包带勒颈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等等。


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丁国勤作案


此外,浙江高院再审还认为,本案除丁国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丁国勤作案。原判作为主要证据采信的目击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只能证明丁国勤当晚去过吉祥小区中心花园,但不能证明其进入案件现场并杀害了邵某。



案发之初,侦查机关将丁国勤锁定为凶手的关键证据DNA检验报告证实,丁国勤案发当晚所穿的深灰色长裤上的白色斑迹为混合斑迹,与被害人邵某具有相同的等位基因,不能排除该白色斑迹中混有被害人的斑迹。但浙江省高院认为,由于两人系男女朋友,早已同居且关系密切,不能据此认定系丁国勤所为。


此外,证据显示案发时凶手对被害人实施过捂嘴、用手扼颈、用包带勒颈打结等行为,意在致被害人于死地,与激情杀人短时间内行为失控的特征不符,并且邵某的钱包去向不明,所以本案不完全符合激情杀人特征,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浙江高院作出今年第1号刑事再审判决书,撤销原判,宣告丁国勤无罪


浙江高院认真细致地进行了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作出今年第1号刑事再审判决书。


浙江高院再审认为,本案除丁国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丁国勤作案;而丁国勤的有罪供述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矛盾重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认定丁国勤杀害邵某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原判认定丁国勤杀害邵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改判纠正。


据此,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院(2001)浙刑一终第128号刑事判决和湖州市中级法院(2001)湖中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国勤无罪。至此,坐牢长达整整16年的丁国勤洗脱了杀人罪名。


“杀人犯”服刑16年后被宣告无罪,并非因真凶出现


据介绍,丁国勤被浙江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并非像别的好些案子那样是因为真凶出现而柳暗花明。这充分说明浙江高院再审此案时严格遵循了“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把关,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起冤案得以昭雪,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浙江省检察院严格认真审查,实事求是,积极推动法院再审立案。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岁月在监狱里度过。往事不堪回首。


现在,39岁的丁国勤终于摘掉了“杀人犯”的帽子。接下来,他肯定要申请国家赔偿。这是没有悬念的,数额问题其实也不是问题。留下的问题是,此案原办案机关的承办人如今是否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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