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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66)• 白宪平李传联骗取贷款案:
本息还清仍被判骗贷罪,银行未受损还获利息八百万
来源: 澎湃新闻     作者: 王键     更新时间: 2017-06-16    分享到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辽宁两商人遭错误羁押827天,各获21万元国家赔偿


▍记者 王键  

▍来源 澎湃新闻2017.6.16


2017年6月16日,辽宁商人白宪平、李传联收到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两人各获赔偿21万余元。


而与白宪平、李传联同案的当事人李月英,目前也在准备申请国家赔偿,李月英的儿子王某告诉澎湃新闻:“我妈正在计算国家赔偿申请的数额,她的赔偿涉及公司损失,比较难算。”


2015年3月9日,明山区法院判处李月英、白宪平、李传联犯骗取贷款罪,3人均获刑4年,并各处罚金50万元。


李月英等人上诉后,2015年7月26日,本溪中院中止审理该案。2017年2月14日,本溪中院以“李月英病情好转,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为由,恢复审理本案,并于当日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此后,检方决定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澎湃新闻获取的前述明山区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白宪平、李传联均以被错误羁押827天为由,要求明山区法院对其予以国家赔偿。


其中,白宪平提请的赔偿总额为104万元,包括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及福利54万元,律师费、路费、精神损失费50万元。


李传联提请的赔偿总额为52.4万元,包括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及福利29.4万元,羁押期间突发糖尿病的治疗及后续费用3万元。此外,李传联还提出申请赔偿律师费、路费、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而白、李二人收到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由于白、李二人未能向赔偿义务机关明山区法院提供各自的工资及福利证明,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计算。


经查,2016年度职工日均工资为258.89元。本案中,白宪平、李传联被羁押的时间均为827天。因此,明山区法院决定向白宪平、李传联各支付赔偿金214102.03元。


而关于白宪平、李传联二人提出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或因其二人未提供相应证据,或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被明山区法院驳回。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澎湃新闻以《辽宁奇案:本息还清仍被判骗贷罪,银行未受损还获利息八百万》为题,对此案进行报道。


因经济纠纷遭人举报后,辽宁省抚顺市商人李月英等人被警方查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


2013年11月,李月英等三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被捕。2014年3月,本溪市明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月英犯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白宪平、李传联被指控犯骗取贷款罪。


2015年3月,本溪明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月英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白宪平、李传联均被判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本溪中院。


明山法院作出此判决的主要依据为,李月英等人利用虚假的抚顺新博瑞经贸有限公司的财物资料及购货、销售合同,先后两次骗取抚顺银行新抚支行贷款共计9500万元。


本案被告人辩护律师田文昌等人指出,本案涉及的贷款材料中虽有虚假成分,但贷款担保是真实的,可以保证银行不受损失。事实上,银行在本案中不仅未受损失,还获得了800多万利息。因此,律师认为李月英等人的骗贷罪不成立。


我国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行为。


2015年7月26日,本溪中院中止审理该案。


2017年2月14日,本溪中院以“李月英病情好转,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为由,恢复审理本案,并于当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李月英等人犯骗取贷款罪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7年3月3日,公诉机关明山区检察院对李月英、白宪平、李传联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延伸阅读

辽宁奇案:本息还清仍被判骗贷罪,银行未受损还获利息八百万


▍记者 王键 

▍来源 澎湃新闻2015.7.15


因经济纠纷遭人举报后,辽宁省抚顺市商人李月英被警方查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2015年3月,李月英一审被判骗贷罪成立,获刑4年。但李月英认为她并不构成此罪,且发贷银行行长也屡次为其鸣冤,并称该判决为“笑谈”。


我国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行为。


澎湃新闻日前获取的起诉书显示,李月英等人被指控于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间,利用虚假材料,先后二次骗取银行贷款共计9500万元,所骗贷款均已返还。检察机关认为,李月英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骗贷罪追究其刑责。


律师田文昌为李月英做了无罪辩护:本案涉及的贷款材料中虽有虚假成分,但贷款担保是真实的,可以保证银行不受损失。事实上,银行在本案中不仅未受损失,还获得了800多万利息。


本息均偿还却被控犯骗贷罪


李月英是辽宁省抚顺市天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因在经营中与合作方产生纠纷,近年来屡遭举报,辽宁省公安厅指定本溪市公安局侦办其所涉案件。此后,李月英被查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


2013年3月20日,李月英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警方监视居住,后于11月22日被逮捕。2014年3月,本溪市明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月英犯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澎湃新闻查阅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后发现,该案所涉骗取贷款罪部分颇为蹊跷。


我国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行为。


换言之,该罪成立必须包含“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一前提。


该案中,检察机关指控,李月英等三人于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间,利用虚假的抚顺新博瑞经贸有限公司的财物资料及购货、销售合同,先后二次骗取抚顺银行新抚支行贷款共计9500万元,但同时又在起诉书中明确表示,李月英等人所骗贷款均已返还。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仍认为,李月英等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骗贷罪追究其刑责。


对此,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进行了无罪辩护。李月英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认为,在本案中,贷款资料中有虚假的成分(钢材购销合同、财务报表),但贷款担保是真实的(抚顺富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以及李月英在天麒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可以保证银行不会受到经济损失,且庭审查明的情况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月英指使他人使用虚假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月英知道贷款材料中有虚假成分。


此外,律师们还认为,涉案贷款行为的主体是新博瑞公司而非李月英。新博瑞公司所涉贷款均已还清,不光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还使银行获得了高额利息(800多万元)。不过,法院审理后并未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银行行长称有罪判决是“笑谈”


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月英以贷款给天麒公司使用而成立了新博瑞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李月英为骗取贷款而联系合同的上下游公司,并在取得相应公司负责人的同意后,由另一名被告人李传联出面签订虚假的购货合同,以此骗取银行贷款,李月英等三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据上,法院并未采纳上述三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只是“鉴于被告人所骗贷款均已还清,未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可在量刑时对此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3月9日,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判李月英等三人骗取贷款罪成立,三人均获刑4年,并各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月英等人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还要求追究相关人员枉法裁判的责任。在上诉状中,李月英提及另一起类似案例的判决,并称律师曾在一审过程中,多次向法官推荐湖北高院就类似案例作出的判决(【2014】鄂刑一终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希望法官借鉴。


在上述湖北高院所判案件中,法院查明旷某采用虚构贷款用途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在贷款过程中确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但在贷款附有真实、足额、可靠担保的情况下,前述骗取贷款的行为并未形成贷款风险、危及贷款安全,且旷某在案发后即提前归还了全部贷款本息,未给银行造成任何损失。


最终,湖北高院认为旷某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相似的案情,湖北高院在终审中判被告人罪名不成立,但明山区法院却判我们罪名成立。”取保候审中的李月英表示不解:“法律的统一适用性从何体现?”


感到不解的还有抚顺银行负责人,在本案中,发放贷款的正是该行旗下的新抚支行。7月5日,该负责人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他曾三次就该案发表意见,均明确表示李月英不构成骗贷罪。


“2014年底辽宁省高院来抚顺调研时,2015年初省高院在省人代会上征求意见时,本溪明山法院来抚顺征求意见时,我都表示李月英不构成犯罪。”抚顺银行负责人说:“本息都还了,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判她有罪于情于理都不合适,真是笑谈。”


在李月英等人上诉后,该案至今尚无明显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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