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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录(264)• 丁小红诈骗案:一位法官的坚守——上海丁小红诈骗案速写
来源: 新浪微博     作者: 陈光武律师     更新时间: 2017-04-11    分享到

主审法官徐敏芳 现为宝山法院刑二庭庭长


▍作者 陈光武律师

▍来源 新浪微博


这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普通到没有任何法律悬疑和事实争议;


这是一个复杂的刑事案件。复杂到从上海市基层办案警官、检察官,到上海市侦查机关有关领导、上海市检察长,都高度关注,坚决要对丁小红严查重判。


这一切,都与该案的举报人丁钢(被告人抚养大的亲小弟),系坐拥上海浦东陆家嘴地标花旗大厦的金主不无关系。该金主家族身价60亿。由举报人丁钢一人掌控。


1、丁氏家族


丁氏家族原籍江西省上饶。80年代初,丁氏家族俩兄弟丁育和丁蔚做钢材等生意从上饶来上海,先后把姐姐丁小红、小弟弟丁钢带到上海协助经营。丁钢为二哥丁育开车。


1993年,为了帮助事业无成的小弟弟丁钢,在父母和姐姐丁小红的安排下,大弟弟丁蔚和二弟弟丁育出资200万元、一套房产外加一辆轿车一辆货车,交给小弟弟丁钢,让其自己练习“游泳”。


90年代末,以上海巴鼎公司为依托,丁氏家族在浦东陆家嘴地标性建筑花旗大厦项目启动。大哥丁蔚后台掌舵,弟弟丁育前台操作,小弟弟丁钢协助丁育工作,姐姐丁小红后勤服务,并担任巴鼎公司重要职务。


花旗大厦项目启动不久,小弟弟丁钢逐渐篡得巴鼎公司实际控制权,并对哥哥丁育、丁蔚限制排挤。更对把他一手拉扯大的姐姐丁小红痛下杀手。


2、无稽之讼


2010年4月28日,哥哥丁育经丁钢同意在丁钢控制的顺通公司支款1000万元,丁钢骗取姐姐丁小红书写借条并承诺担保。


后丁钢于2012年2月2日,凭此借条以顺通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姐姐代丁育还款。诉讼期间,姐姐丁小红通过代理律师向法庭递交几份疑似伪证,意图摆脱债务。弟弟丁钢遂以涉嫌诈骗申请法院移交公安机关刑事侦察。法院按照弟弟丁钢的要求移送了案件,姐姐丁小红遂被拘留、逮捕。


有些东西的魔力是无可估量的。就是这么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在丁钢运作下,案件一路绿灯。于2014年4月10日移送宝山区人民法院公诉。酿就了一桩旷日持久的无稽之讼。


3、律师团队


案件提起公诉后,一些同情丁小红的法律人,深谙该案的背景和水深,力谏嫌疑人家人邀请死磕律师介入。同年7月,丁小红大弟弟丁蔚,找到死磕律师掌门人杨金柱。杨金柱依然拉老搭档陈光武律师参与。后邀北京著名大律师李霄林加盟。上海尚伟律师事务所韩国权律师鼎力相助。众多知名大律师组成了阵容强大的辩护团队。对方代理律师系上海滩刑事首辩翟建和大律师江宪。双方势均力敌。


4、可贵的坚守


一起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且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债务人如若真的向法庭递交了虚假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不予支持,依旧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亦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司法处罚。何来诈骗犯罪?何况相关财产系丁氏家族共有财产,丁小红还是顺通公司控股股东。


所以,在实体方面无须和法官多作交流,只是担心案件背景复杂,宝山法院势单力薄力不从心。


该案主审法官徐敏芳。媒体报道显示,1980年工作,1986年入党,先后担任南京军区军医护士,宝山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刑庭助审员、审判员、审判长、庭长助理、副庭长、现任刑二庭庭长。1992年起,先后被评为宝山法院先进工作者、上海法院刑事审判优秀办案个人、宝山区平宝山十佳个人、宝山区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上海十大平安英雄提名奖、上海法院优秀法官、上海法院系统个人二等功、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优秀法官等称号......


我历来不看重公职人员的名头和光环,甚至反感这些领导分派的无聊角色。而徐敏芬法官,却让我改变了偏见。


庭前会后,我冒昧约见徐法官,坦言了对丁小红案的顾虑和担心。


徐庭长亲和的笑着说:“办理刑事案件十多年,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是我与合议庭成员做的决定。没有一起是领导打招呼或拍板的。我们的院长也从来不干予具体案件的判决。丁小红案件只要我们拿得准,一定会坚守,不会受任何干扰。


听了徐庭长的承诺,心中踏实了不少。但仍然满腹狐疑。因为这样的承诺几十年来听的太多太多,失望的也太多太多。


为了更好的配合庭审,我又试探性的询问了该案的审理要点。起诉的是诈骗,一般主要调查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问题。但本案系家族内部财产纠纷引发,涉案财产的归属法庭审不审?徐庭长毫不迟疑的回答,肯定要审的。如果犯罪标的是家族财产或被告人自己的财产,谈何诈骗!被告人总不能诈骗自己吧?


闻听此言,心中又踏实了许多。


案件2014年12月4-5日案件开庭审理。仅就诈骗罪的一般犯罪特征考量,本案事实一目了然。借款关系明确,有借条,有借款合同,有记账凭证,还有担保。认定借贷关系,是常识,无须展开调查,更无须过度辩论。法庭调查和辩论主要是财产的归属和丁氏企业的变迁。大量证据显示涉案财产系家族财产,被告人系财产共有人之一。


然而,庭审之后,判决却遥遥无期......


根据现在的无罪判决可以推测,当初合议庭拿出了无罪意见,但宝山法院不敢判。向中级法院汇报,中级法院也扛不住。甚至连高级法院也很无奈。最后只有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撑腰。


最高人民法院积案太多,一拖就是两年多。先是消耗了基层法院正常的三个月审限,又消耗了上级法院批准延期三个月的时限。最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延期。一次,两次,三次,最高法院连续6次延期,直至2017年3月9日宣告无罪,有批文的超期羁押两年多。据说刷新了上海市刑事审判记录。


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缘何如此难产?


一个简单的刑事判决,为何要最高法院定夺?


什么人、什么力量能在上海市一手遮天,能把自己的权力凌驾于上海市三级法院之上?


2017年3月2日,中纪委网站公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坊间说他就是丁小红案的背后黑手。


谜底终于揭晓。一切都可以理解了。真是难为上海市三级法院了。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不仅可以在上海一手遮天,而且还可以随意抓捕各级法官......


在中国,无罪判决难,经济犯罪的无罪判决更难,有背景的经济案件无罪判决难上加难,检察机关高层领导干预的经济案件无罪判决难于上青天!


在长达两年多的漫长等待中。辩护人除了适度在互联网披露相关信息外,难免一次又一次找主办法官催促。徐庭长总是那种极具亲和力的微笑着,让我们耐心等待。我们极力想从承办法官口中了解合议庭对案件的意见,徐庭长严格职业操守,案件秘密滴水不漏。但“狡猾”的辩护人还是从一次又一次和法官交流中,捕获到下列重要信息:


1、这个案件不仅宝山法院定不了,中级法院定不了,连高级法院也定不了;


2、请示中院、高院、最高院,绝不是单纯程序问题,也不是证据问题,而是实体判决问题;


3、合议庭不认可起诉书观点,否则,就不用如此麻烦了。

这让我们在漫长的等待中,感觉看到了希望。尽管从拿到起诉书的时候起,我和李霄林及辩护团队就坚定的认为丁小红无罪。


一个连高级法院都不敢定夺的案件,该让基层承办法官和主要领导承受多大的压力!


可贵的是,法官没有让步,更没有妥协,始终不懈坚守。当然,该案在不懈坚守的,还有宝山法院,上海市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作为资深辩护人,我们向丁小红案件合议庭,向徐敏芬庭长及上海三级法院致以崇高的敬意。实现公平正义,建设法治社会,需要这样的法官和法院。这才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在认定无罪的角度上,尽显法官卓越的司法驾驭技巧。从庭审查清的事实看,法官完全可以从家族企业的演变及涉案财产的归属上着手,认定丁小红“诈骗”了自己的财产,从而宣告无罪。而法官却选择了案件的民事属性做文章(不少法院不敢这么直接认定)。这样既简化了繁琐的事实叙述,又避免了对日后家族财产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实在是高明之举。但辩护人坚信,庭审中涉案财产归属的调查和认定,是法官无罪判决内心确认的重要基础。


5、几点思考


被告人丁小红于2017年3月9日宣判后,变更了强制措施。被关押近四年后终于获得了自由。


然而,案件却给辩护人留下诸多思考。


(1)刑诉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现实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法院照此办理。甚至连最高法院也是如此。宁可批准他们继续违法延期。也不让下级法院依法释放超期羁押的被告人,这是为什么?


(2)《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这里没有规定向最高法院的报批次数。这就意味着,最高法院可以将一个案件通过报批程序无限拖延。就像丁小红案件这样,最高院竟连续批准延期6次。还可以更多。这又是为什么?


(3) 2016年4月16日,河北省抓了个政法委书记张越,拖延12年的聂树斌申诉案得以昭雪;2017年3月2日,上海市抓了个市检察长陈旭,拖延四年的丁小红得以重获自由。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几乎每一起重大冤假错案背后都有一个巨大的权力黑手在操控,而且这只黑手的力量强大无比,几乎没有什么力量能够与之抗衡。

这个不问为什么。你懂的。我也懂的。


实现公平正义需要全民的努力推动,需要律师的艰难抗争,更需要优秀法官的不懈坚守。但最根本的,还是要彻底改革腐败的司法体制和政治生态。让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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