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健今日出狱,一家团圆
▍整理 仲若辛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2016年1月18日讯 浙江大学原副校长褚健今出狱。
2016年1月1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浙江大学原副校长褚健贪腐案,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褚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据其律师透露,褚健听判后当庭表示不上诉。
褚健曾任浙江大学副校长,是我国自动化控制领域的顶尖科学家之一。褚健案有“中国科技第一案”之称,一直备受关注,此前经历了较为罕见的7次延期审理。1月16日的开庭,检方变更起诉,指控褚健涉嫌罪名由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等6项,变更为犯贪污罪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2项;涉案资金也由原来的1亿3000多万元变为238万余元。
周泽律师
周泽律师:【褚健案辩护报告】褚健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到案件诉至法院近两年,一直是不认罪的。他一直希望法院尽快开庭,能在法庭上把问题说清楚,希望我们在开庭时广泛邀请各界人士来旁听;我们从审查起诉,到案件诉至法院,一直是坚持认为褚健不构成犯罪的,也已准备好了在法庭上为褚健作无罪辩护。没想到案件诉至法院,一拖就是近两年。加上之前被羁押的时间,三年多时间就这样过去了。期间律师及家属多次申请取保,都被驳回。在第七次延审后的2016年11月份,检察人员多次去找褚健谈,希望他认点罪,早点回家。他纠结了很长时间,不愿认罪。最后考虑到父母都八十高龄,还有病,家人一直隐瞒着老人,说褚健承担着国家保密项目研究,不能回家;其本人在羁押期间身体也出了一些状况,公司在其被羁押期间也出了些状况,褚健再不回来,情况不堪设想。家人及公司员工也都希望褚健能够尽快回来。最后,他屈服了。选择接受3年3个月的刑期。于是,我们的任务就变成了成全他尽快出来,所以开庭时实际上就是在走过场。但是,我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字里行间,都在回避褚键有罪的提法。对于褚健案,不止是律师在为褚健辩护,法律界、科学界、教育界、企业界,很多人在为他辩护。
纪中久律师:以羁押促认罪是对正义的谋杀,中国式羁押不改,就没有中国法治可言。
朱明勇律师
朱明勇律师:【中学生观察】昨天我儿子半夜不睡,我问他干吗,他说他在想褚健的事。我问他什么事,他说终于要放了,还得认罪悔罪。三年了,自动化控制领域发生了多大的进步你知道吗?他说:中国有三个自动化最牛逼的公司:一个被美国收购了,一个老板被吓跑到新加坡不敢回来了,再一个就是储健的中控。人家要买他的公司他不卖,然后莫名其妙就被关起来了,一关三年多。[菜刀]接着他说自动化控制涉及国家重大安全利益,当年伊朗要搞核武器,用了德国西门子的自动化控制技术,但是在2013年研制时离心机突然爆炸,核计划宣告失败。后来斯诺登跑到俄罗斯揭秘说这个事件是美国和以色列联手使用了一个叫做“震网”的病毒搞的手脚。[炸弹]想不通我们国家对自己的科学家为什么这样狠?还有周文斌,一个搞地质水文的国际水平专家,俄罗斯的工程院士,联合国水资源调查亚洲唯一专家,还搞核材料和登月工程,也要被判无期徒刑,二审逼着认罪还判十二年。他接着说这些专家就算给他一个亿,也不为过!人家外国巴不得你们把这些人才都卖给他们,当然你们自己抓起来就更好了。
延伸阅读:
褚健案七次延期未开庭,超期羁押不合理
▍文 邓学平
▍来源 公众号“沸腾”2016.12.27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浙江大学原副校长褚健案进行延期审理。据悉,这是该案自2015年2月被提起公诉以来,法院第七次通知延期审理。由于褚健2013年10月19日即被刑事拘留,这意味着,褚健已经被羁押超过三年的时间还未等到法院正式开庭。在实体层面,检方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褚健应否受到刑事责任追究,需要依靠司法机关根据证据和法律去做出独立的判断。而在开庭之前,由于案件证据尚处于保密状态,故社会各界的解读并无实质性意义。但在程序层面,褚健被羁押三年多尚未开庭,这一现象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特殊情形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根据最高法适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检方因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也只能以两次为限。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那么将不再受前述审理期限的限制。不过结合相关报道来看,褚健案没有“经过最高法批准”的新闻见诸报端。而且,如果经过最高法批准的话,也没必要七次延期。
而从褚健被刑事立案前已经被调查一年多来看,检方也没必要在起诉到法院之后再行补充侦查,因为检方完全可以在起诉前就延长侦查期限。也即,种种迹象都显示,褚健案的一审审理很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就法律规定而言,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这意味着,凡在法院做出生效裁判以前,即便是被羁押的被告也被推定是无罪的。而对于“被推定为无罪的人”,进行长时间的羁押很显然是违背法理的。
正因为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在实际司法过程中,这一条款很难落实到位。超期羁押的问题不解决,无罪推定原则就很难真正贯彻落实到位。而根治这一司法问题,说到底需要改革现行的羁押制度,将审判前羁押从一般原则变更为少数例外。对褚健案而言,目前比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决更重要的问题是,反复延期审理、长时间审前羁押等做法是否违背了法律规定和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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