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立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后毕业于安徽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获法学学士、诉讼法学硕士、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
▍文 毛立新
▍来源 中国冤假错案网
冤案的平反任何国家都很困难,但在中国更加困难。障碍到底在什么地方?我觉得有几个障碍需要我们想办法克服。
第一,再审的门槛高了一点。其实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再审门槛的规定并不是太高,这就涉及到对错案、冤案的认识问题,我分为两类:一是冤错,彻底错了,体制内外公认是冤案;但更多的是另一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类似聂树斌和张志超这样高度疑似冤案,有相当多的依据和证据证明极有可能是冤案。
这样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启动再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法院能够坚持这个标准,这些案件进入再审是没有障碍的。所以在启动再审之前讨论王书金和聂树斌谁是真凶都没必要讨论。因为现在的问题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符合了就不要再拖了,赶紧启动完了,之后是真是假根据证据再判断。
问题是启动再审的情形很多,不是一定要冤错才启动再审,这是一个问题,实务中门槛太高了,每个法院都有审监庭,一年都办不了一起案件,要它干什么?我觉得要有目标,最起码一年审一起、三起。所以再审并不意味着什么,再审之后判断这个案件,给申诉者以希望和机会,在再审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证据标准,让大家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出一个结果不好吗?
第二,制度安排有问题,对申诉的审查制度安排有问题。我们基本上是两种模式启动再审:一种是法院决定再审,二是上级检察院启动抗诉。这也没用,基本上自错自纠,体制上肯定有问题,因为这些人和案件本身产生了很强的利益关联,按照法理的规定,应该全部回避,国家目前是这么规定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聂树斌案件开了头,但缺少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高度疑似案件申诉,不应该由原来的办案地的那些法院、检察院来申诉,一定是异地。
如聂树斌案件一样,这个案件应该是最高法院自己来复查的,但指定了山东高院代为复查,这个程序有点争议,但最起码异地复查是对的,而且都要这么搞。中国申诉的复查机制完全是体制内的,这就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尤其英美法系的做法,或者相当一部分是依赖于体制外的独立机构。比如英国的立法机构下设立了一个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完全独立的,有一些律师和资深的退休法律人员进行调查。还有加拿大有刑事案件审核委员会,就是一些资深的法律人士,然后交给上诉法院启动再审。类似于像这样的机构,我们国家可以借鉴。当然也有学者提出过,比如在人大下面设个冤案复查委员会,这可能比较难,但能不能考虑有这种比较独立的重大冤案复查机构出现?我希望它能够出现,比如人大常委会有监督的职权,这是制度安排问题。
第三,冤案再审启动难,难的原因是因为阻力太大,没有动力。先说“没有动力”。整个公检法系统对于系统冤案的再审没有动力,自己办的案件,首先是切身利益所在甚至是生死存亡的问题,不仅没有动力,而且只会产生阻力和障碍。外地的公检法也一样,体制内没人愿意干。甚至异地复查也存在相互报批的问题,只要涉及河北的冤案,一律由山东高院复查,山东高院交给其他院复查,相互之间存在利益瓜葛的问题。所以怎么样解决动力的问题?指标在某一方面有效,审监庭最起码一年启动两三个再审案件,这完全能够完成任务,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都应该启动再审,这有什么难的?问题是不愿意干,那就给你下指标。第二是司法责任的问题。今年出台了《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规定》,这个规定比以前确实科学了,除了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一般瑕疵、过失不再追究了,比以前有重大进步。我有一个建议,参照刑法上行贿免除处罚的规定,积极配合冤案平反的一律免责,以后新的冤案一定按司法责任制来。所以第三个问题是动力不足的问题,体制内毫无动力,这个东西看不到利益所在,就要做一些制度上的安排。
第四,社会力量动员不够。台湾地区民间力量非常强大,我们要像他们那样动员社会一切的积极力量参与到冤案的平反中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思路,也是英美国家和我们国家台湾地区非常成熟的经验,需要社会的力量鼓动它、推着它、捧着它、压着它、逼着它,要不然没有动力。社会力量主要是律师、学者、媒体,还有社会其他力量提供的资助,这些力量整合一下,当然这两年我们出现了好的苗头,出现了几个法律援助的项目,包括徐昕老师的“无辜者计划”,还有“蒙冤的援助计划(尚权所),但目前来看,发挥的作用不够,而且整合不够。更关键的问题是,现在生存的环境越来越狭窄,也就是说某种程度上是不鼓励甚至压制的态度。
最后补充几个小问题,一个是李轩教授讲到的几点对策作用不会太大,比如公检法的地位问题,几乎所有公安机关不兼政法委书记了,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主要不是这个问题。司法独立的问题,说实话,司法独立要有一个前提,党的领导必须要有,这是没办法讨论的问题。第三个,上级法院再审,这根本上是不可行的,因为重大案件都是高级法院做出的裁判,如果是上级法院再审,都跑到最高法院去了。最高法院提审我印象中只有刘涌案。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可由异地管辖方式的方法解决,不一定是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直接审查。赔偿义务问题是一个老问题,说实话,基本上解决了,原来是原单位垫付,现在是直接到财税局拿钱,跟法院没关系。
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我刚才讲的几个问题,另外是司法良知问题,法官明知道是冤案的还判。这样的现象绝对不是少数。对有些杀人案件,法官内心有怀疑,但处于各种利益考虑牺牲了这个人的人命顾全其他方面的利益。司法良知非常需要,中国现在司法专业水平每年逐步提升,但司法良知每年逐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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