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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隆:“坦白从宽,牢底从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来源: 公众号醒龙法律人     作者: 邱兴隆     更新时间: 2016-07-30    分享到



▍作者 邱兴隆

▍来源 公众号醒龙法律人


“哪里有侥幸,哪里就有犯罪;哪里有刑罚,哪里就有逃避”。


——题记


人之所以犯罪,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其中最主要者在于其大都对犯罪后不受刑罚惩罚持有侥幸心理。基于这一侥幸心理,在犯罪暴露、犯罪人被抓获后,其在羁押审查过程中,可能千方百计隐瞒事实真相或避重就轻,以对抗审查,逃避惩罚。即使在判决做出后,刑罚执行过程中,其也可能为减轻受刑之苦而采取种种伪装手段,骗使监管机构对其形成良好印象与评价,达到提前出狱的目的。因此,犯人为逃避处罚而抗拒审查或改造,是监管机构中存在的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由于这种现象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直接对立,而且对这一政策的歪曲即“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实际上正是这一现象的“理论依据”所在,将其归为一种监狱亚文化现象予以披露,是十分必要的。


一、“一赖二推三搅,四翻五串六躲”


在羁押候审阶段,未决犯们为逃避罪有应得的惩罚而抗拒审查的手段多种多样,按其规律,主要可归为:抵赖,即拒不承认犯罪;推脱,即将自己所犯罪行推至他人身上;搅合,即有意不按事实真相陈述,以达到以假乱真、妨碍审查的正常进行的目的;翻供,即以种种理由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认;串供或串证,即与同案犯串通供述、订立攻守同盟或串通证人作有利于己的虚假供述;避重就轻,即为逃避严厉的惩罚而承认轻罪、回避重罪。这便是未决犯们用顺口溜所归纳的“一赖二推三搅,四翻五串六躲”。在此,我们还是实录一组镜头,以说明问题。


【镜头一】段建新为其公司承包经理,刘卫黄为段所聘业务员。刘在为公司推销产品后,将部分货款挪为己用,挥霍殆尽。段得知后,让刘在一个月之内还款。


刘四处筹款未果后,动了盗窃汽车销赃后还账之念。于是,他趁人不备,将他人停放在于路边的一辆北京212吉普车盗走。因一时找不到销路,他把车开至段所在公司院内,对段称车系一欠其债者为抵债而折价给他的。段听后向刘提出,愿以20000元购下此车。刘同意以车抵款还债。当段向其索要有关购车发票手续时,刘不得不如实告知,此车乃自己盗窃所得。段听后,虽有顾虑,但既为贪图便宜又恐刘还不起欠款,仍按20000元收下了赃车。


数日后,刘再次盗得吉普车一辆,直接开至段处,向段言明是“贼车”后,问段是否愿意接收。段犹豫了一会儿,又答应按20000元接收此车,以抵收刘的欠款。


后来,公安机关在段处查获了这两辆未及销赃的吉普车,并以盗窃罪与窝赃罪分别将刘、段二人收审。


段明知收车的真相只有其与刘二人知道,只要自己不如实供认,便没有充分证据对其定罪,因而拒不供认其与刘之间的交易,而谎称刘未告知这是赃车,只说这是他人为抵债而给刘的,暂时寄存于他处。他只是经刘同意后,借用过其中一辆。虽然刘如实供述其曾告诉过段,此二车均系盗窃而来,且已作价40000元来段抵债,但段始终否认。


近一年后,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虽有刘的供述证明段系明知是赃车而收购,但段一直否认,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段有罪,因而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段无罪。段因而成为通过抵赖而逃避惩罚的典型。


【镜头二】宋岩与王力军合伙盗窃现金4000余元,二人又与翟遵义合伙行窃,盗得现金70000余元。在案发后,宋、王二人被抓获,翟在逃。


宋、王二人在审讯中均承认合伙行窃4000元的事实,但一致供称70000余元之事与己无关,而系翟单独所为。在多方缉捕翟未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得不因证据不足而对二人参与盗窃70000余元的事不予认定,而只以其合伙盗窃4000余元的事实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据此向法院移送起诉,法院据此以盗窃罪判处宋、王二人各有期徒刑五年。


在宋、王二人被送监狱执行刑罚一年多以后,翟遵义被抓获。经审讯,翟供称盗窃70000余元之事系与宋、王二人合伙所为,且提供了其他证人与证据。侦查机关因而将宋、王从监狱提回,予以重新逮捕、审查。虽然二人仍按原有供述否认与翟共同行窃的事实,但因其他证据充分、确实,法院重新审理后,撤销原来对二人的判决,根据新发现的犯罪事实,认定二人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罪,且在事实与证据面前拒不认罪,态度极其恶劣,从重判处二人死刑。


宋、王二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后执行死刑。


宋岩、王力军借助推脱的手段一度侥幸逃避了重刑,但最终仍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对于他俩来说,抗拒审查既曾给其带来“福音”,但又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其丢掉性命的重要原因。假如在案发后不是拒不认罪,而是坦白交待所有犯罪事实,其便极有可能受到从宽处理,幸免于死。


【镜头三】姚桂林、张志军、刘洪、王波、马建斌、马建彰等为报复他人对马建彰的开枪行凶寻找加害人未果后,持枪、刀等将加害人的女友挟持至一宾馆内,以殴打、扒光衣服等手段对其进行侮辱与威胁,逼其交出加害人的下落。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流氓罪将姚等收审。


姚等六人均有过犯罪前科,且其中数人有多次被判刑与劳教的历史,因而具有对抗审讯、逃避惩罚的经验。在被收审后,六人均感到挟持妇女这一基本事实无法否认,因而均供认不韪。但在除此之外的其他有关事实与情节上,他们大做文章。有的供认虽参与了挟持行动,但没有携带凶器,有的否认曾扒光被害人的衣服或殴打被害人,还有的供称除随他人一同挟持了被害人外,没有参与任何其他行为。这样,案件在姚等被收审一年多以后仍然因当事人各说不一而未能查清。办案单位只得以已查清的基本事实为根据,以非法拘禁罪对姚等予以逮捕。


在被捕后,由办案单位进行的多次讯问中,姚等仍一如既往,坚持其各持一端的供述,以致检察机关只据非法拘禁罪对其予以起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只定非法拘禁罪,有轻纵姚等的可能,收回已经送达的起诉书,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此案确已超出非法拘禁的限度,除此之外,还应以流氓罪论处,且性质严惩、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移交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受理本案后,承办人只对有关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姚等从管辖变更中意识到案件性质加重,因而愈加违背事实真相有意作出互相矛盾的供述,制造障碍,增加审查起诉的难度,以致被羁押长达三年有余,案件仍悬而未决。直到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行后,本案才作为严惩超期羁押案件,在事实尚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以流氓罪、私藏枪支与非法拘禁三罪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然而,一方面因案件事实不清,另一方面因为在受理后不久,新刑法即已颁布,而新刑法已废除了作为本案之主罪的流氓罪,法院从慎重起见,又一次收回已经送达的起诉书,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姚桂林等虽因抗拒审查而作茧自缚,导致被羁押达五年之久,案件仍未审判,但其也因而得以逃脱重刑制裁。因为随着新刑法的实行,流氓罪不复存在,无论对姚等如何定罪,其均不可能被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虽然姚等的这一有利结局,原因主要在于新刑法实施这一偶然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不是其有意“搅合”,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对其以流氓罪处以重刑的判决便早已做出,自然不可能有新刑法实行后不处重刑的幸运。


【镜头四】黄山因受贿10万元与贪污5600余元被逮捕后送押于看守所。在羁押期间,他偶得“高人”指点与帮助,以一份申辩材料彻底推翻了其要侦查阶段关于受贿10万元的供认。在材料中,他编造了10万元系正当借款,原有供认系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所致的过程,请求法院不要将原有供认作为其有罪的证据采信,并就这10万元的来历重新调查。


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他一方面通过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这份翻供材料,另一方面又通过看守所的“关系”,将该材料的复印件转达家人之手,让家人做好两名向其行贿的人的“工作”,重新提供证明10万元系正当借款不是行贿的证言。


家人依计而行,雇佣“黑道”势力,对两名证人百般威胁,迫使其不但向黄的辩护律师提供了与黄的申辩材料所述一致的证言,而且在开庭审理时当庭改证,声称其原来所出具的向黄行贿的证言系办案人员威胁所致。


由于翻供、改证后的供述与证言一致,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认定其受贿的证据不足,对黄受贿10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只根据黄贪污5600余元的事实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在本案中,黄把翻供、串证与避重就轻三种逃避惩罚的手段同时运用,其抗拒审判的技巧可谓炉火纯青。假如不是如此,仅受贿一罪便足以判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四例充分表明,未决犯在羁押期间为逃避惩罚而抗拒审查,已成为一个严重而普遍的问题。在这方面,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该如何作为,令人深思。


二、“犯罪时是同案,判刑时是冤家”


江湖义气,被罪犯们奉为行为准则。按照这一准则,有福同享,有难同担,在结伙作案时参与者应同心协力,出事后则不能出卖他人,而应大包大揽,为同案犯担当罪责。正是如此,它往往构成罪犯们抗拒审查与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重要规则。


王保华与魏建民同因盗窃而被劳动教养。相处日久,两人臭味相投,无话不谈,感情甚笃。王先于魏解教后,经常去劳教所看望魏,为其送钱、送物。魏深为感激,认为王讲义气、够朋友。


半年后,魏亦解除劳教,即投奔王。两人歃血为盟,结为兄弟,并相约大干一番,如谁出事便由谁担着,绝不出卖或牵连对方。于是,两人同吃同住 ,且一同盗窃,连续作案十余起。


在一次共同行窃时,两人同时被抓。公安机关根据所掌握的线索,以及从其住处查获的赃物,认定其有其他重大作案嫌疑,因而对其展开了究追不舍的审讯。为了不牵连对方,两人均主动承认其他盗窃案系自己单独所为,并反复声称没有对方的事。


未料这反而使办案单位掌握了其他盗窃案不是单独作案而是两人共同作案的证据。王、魏反应过来后,分别传条给对方,让其不要再揽,而往自己身上推。经反复串通,为免两人都被处以重刑,王答应魏,除供认参与了当场被抓的那一次外,将其他数起大案全部推至魏一人身上。王同时告诉魏,如魏被处死刑,其家中的妻儿老小由王负责照应。


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推翻前供,向办案人员申辩,除参与了最后一次盗窃外,其他诸次均与已无关,而系魏一人所为,原来的有关供认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而魏仍坚持原供,独揽罪责,为王开脱。据此,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只认定王参与了最后一次盗窃。


收到起诉后,王出于对魏的感激,濒濒通过“地下渠道”向魏传信递物,被同监犯人告发,并被看守干警搜获数张串供条。看守所方面及时将串供条转交了办案机关,同时反映了王、魏二人的串供情况。


检察机关经补充侦查后,重新起诉,根据有关证据,认定所有盗窃案均系王、魏二人共同所为,并以二人以串供的手段抗拒审查,态度恶劣为由,提请法院对其从重惩处。


法院审理后,根据清楚的事实与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王、魏二人共同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态度恶劣,依法从重判处二人死刑。


王、魏二人接到判决后,认为命该如此,均放弃了上诉。在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时,二人相遇在监舍楼道中,不顾一切大声互相道别,相约在阴间再见,然后双双踏上了黄泉之道。


王、魏二人虽未达到舍己保人的目的,但其为此而作出的“努力”令知情的犯人们深为佩服,以致在10余年后,仍被黑道传为佳话,甚至于个别老看守人员至今回忆起当年的情景也为之动容。


然而,类似于王、魏二人之间的这种同案犯“两肋插刀”的事,虽非绝无仅有,但确属个别。因为在更多的情况下,同案犯之间的“义气”与开脱是以无害于自己为前提的。一旦对他人的“帮助”可能导致加重自己的罪责,同案犯便可能置“江湖义气”与“哥们情谊”于不顾,而“见死不救”,甚至不但不予以帮助,反而“落井下石”,以致在监管机关中流行“犯罪时是同案,判刑时是冤家”之说。


季青峰与章林森自幼一块长大,形影不离。初中毕业后,两人又一同浪迹社会。后来,两人成为称霸一方的流氓头。


一次,在某个体饭店就餐后,季青峰因拒不结帐而与店主发生争吵和推打。为挽回“面子”,季与章回家取来猎枪,并纠集史宏、杜兵与林磊一同驱车来到饭店滋事报复,遭到店主及服务员的斥责与追打。季在慌乱中开枪将一服务员打成轻伤,章连开三枪致三名无辜行人轻伤。


案发被抓后,季、章二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不推不揽。在收到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季感到有可能被处死刑。因为其被市检察院作为情节特别恶劣的流氓罪的第一被告人起诉,且其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为免一死,其通过看守所的“关系”干警,与章见了一面。双方商定,把提议回饭店报复的责任推至已因病取保候审在外的史宏身上,以减轻季的罪责。


后来,章利用其在劳动号行动相对自由的便利,先后与杜、林二人见了面,对其晓之以“江湖义气”,动之以“朋友情谊”,让其在开庭审理时将史说成报复滋事的提议者,以求保一之命,杜、林二人表示同意。


但是,章在与其辩护律师会见后,即放弃了原计划。因为律师告诉章,如果季不承担纠集之责,其便可能因只开了一枪致一人轻伤而退居第二被告,而连开三枪致三人轻伤的章则极有可能升为第一被告。这样,季虽可免一死,但章却极有可能被处以死刑。章听后,决定听从律师的奉告,中止帮助季的行动。


就在同律师会见后的当天,章即通知杜、林二人不要改供,而仍按原来的供述,证明季系滋事报复的提议者与纠集者。在开庭审理时,章、杜、林一致供认季系提议与收集者,虽然季矢口否认,但孤掌难鸣,自然是枉费心机。


最后,法院以流氓罪加累犯从重判处季死刑,而对章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接到判决后,章不由得暗自庆幸自己当初听律师之言放弃了救季的行动,否则,走向刑场的便不是季而是他自己。


除了普通的“江湖义气”与“朋友情谊”之外,血浓于水的亲情也是导致同案犯之间为开脱对方的罪责而违背事实的真相自揽罪责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当自揽罪责造成的于己不利的法律制裁成为现实时,揽罪责者也往往把亲情抛于一边,转而如实交待。


在南方某省会城郊一处荒滩上,执行死刑的法警已将枪口对准五花大绑跪于地上引胫待毙的死囚陈民的脑袋,就在他要扣动枪机之是时,忽听陈民低声说了一句:“我死的真冤”。


法警挪开枪口,俯声问他:“你刚才说什么?”


陈民哽咽着重复了一遍:“我死的真冤”。


法警立即转身,跑步奔向负责监督执行死刑的法官与检察官面前,报告了有关情况。出于高度的责任感,法官与检察官决定暂缓死刑执行,向陈民询问其冤何在。


陈民向法官与检察官哭诉道,他罪不该死,他是替其兄陈志受死。法官与检察员敏锐地感到,其中必有隐情,因而决定将陈民拉回看守所审查。


经审查,陈民道出了一段险些导致其成为冤死鬼的内幕。


原来,陈民家与邻居因琐事结下宿怨。一日中午,陈民之父与邻居发生口角,被邻居打了两耳光。陈父在陈民及其兄陈志回家后,将自己被邻居殴打的情况告知他俩。他俩听后,愤怒之致,当即闯入邻居家对邻居大打出手。邻居拼命抵抗,抓起地上的板凳砸向陈民,陈志眼明手快,一把抱住邻居,将其摔倒在地,然后夺过板凳猛砸其头部,致其头破血流而死。


事后,兄弟俩慌忙回到家中,告知其父,他俩打死了邻居,准备外逃。


其父听后,感到两人在劫难逃。杀人偿命,一旦两人被抓获,均难免被处死刑。为不致陈家断子绝孙,他与陈志、陈民二人商量,由一人独揽杀人之责,以保另一人不受法律制裁。兄弟俩均表示同意,并都愿独揽罪责。


在一番争执后,陈父决定让陈民一个揽罪。理由是:陈志已订婚,且准备年内结婚,而陈民无牵无挂。陈民尊重父亲的意见,一人潜逃,而陈志则以与杀人无关的身份留在家中。


陈民被抓后,按事先商定的方案,隐瞒案件事实真相,向办案单位谎称是他一人打死的邻居。由于没有其他目击证人,陈志又被排除在知情者之外,而陈父只证明陈民是杀人凶手,且陈民所供与现场勘查的情况相一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民死刑。


判决下达后,陈民虽曾有过强烈的思想斗争,多次产生了如实说明事实真相的冲动,但终因亲情所困而放弃。


然而,在被绑赴刑场即将执行枪决之时,强烈的求生欲望使他终于不顾一切吐出了隐情。


公安机关根据陈民的辩解,就案件事实重新调查,结果证明其所言完全属实,陈志及陈父因而被逮捕。经法院重新审理,陈志被以故意杀人罪的主犯判处死刑,陈民作为从犯被判有期徒刑八年,陈父则被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与以上例极为相似,刘红宇也是基于亲情而隐瞒事实真相、独揽罪责,几成枉死鬼。


刘红宇之妻在刘外出经商期间与他人勾达成奸,刘发现后决定严惩奸夫。经与其弟刘红宙商量,两人定下现场抓奸、报复之计。


一日,刘红宇对其妻假称外出,实则跟踪,监视她的行动。至深夜,刘见奸夫潜入家中,即叫来其弟一同抓奸。待屋内灯光熄灭后,刘红宇手持木棍,刘红宙手持菜刀,在刘红宇用钥匙打开门后,进入屋内。走到卧室前,刘红宇一脚踹开房门,两人同时冲入室内,朝正在行奸的男女二人一顿棍打、刀砍,直至二人不再动弹,二刘才停止疯狂的杀戮行动。打开灯一看,刘妻与奸夫早已因胫部、胸部被刘红宙手中的菜刀砍伤而气绝身亡。


二刘从失去理智的状态中清醒过来,商量对策。刘红宇认为,其妻与人通奸,自己是受害者,在激愤中杀死奸夫、淫妇,容易引起他人同情,虽然后果严重,但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有可能不被处以死刑。而刘红宙并非通奸的受害者,如他被作为杀人的主凶,便不具有任何可原之情,必死无疑。因此,刘红宇提出,由他承担主凶之责。刘红宙觉得其所言有理,表示同意。


经过一番密谋后,二刘一同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称奸夫、奸妇系刘红宇刀砍至死,而刘红宙只是持棍打击了数下。经现场勘查与法医鉴定,致死的原因确系刀伤,而棍伤系非致命伤。因此,刘红宇、刘红宙分别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的主犯与从犯,受到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红宇系行凶报复的提议者与直接致二人死亡者,是故意杀人的主犯,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虽有出于激愤与投案自首的因素,但不足以从宽,依法判处其死刑;刘红宙虽积极参与行凶报复,但其行为不是致二人死亡的原因,系故意杀人的从犯,且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判处有其徒刑10年。


判决送达后,刘红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但在上诉书中并未写明事实的真相,只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其投案自首这一情节,撤销对他的死刑判决,改判轻刑。然而,在律师与其会见时,他出于对律师的相信道出了隐情。辩护律师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提请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予以重新调查,并依法对刘红宇作了罪轻辩护。经二审法院重新调查、审理,以一审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经重审,一审法院认定刘红宇系故意杀人的从犯,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而刘红宙由则被作为主犯改判死刑。


陈民、刘红宇均因亲情所累而自揽重罪,以致几乎置自己于死地。其之所以最终幸免于死,既是求生欲战胜亲情的结果,也是法律的公正性的体现。他俩死而复生的经历,无不警示着自作聪明、游戏法律的人们:玩火者自焚,戏弄法律者终被法律所戏弄。


三、“改造的不减刑,减刑的不改造”


对于已决犯,法律规定了减刑与假释制度,为其提前出狱提供了途径。但是,作为缩短刑期,减轻刑罚的措施,减刑与假释的适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便是其只适用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人。为提前出狱,虽有相当一部分罪犯能积极改造,忠诚悔改,但也有不少罪犯伪装积极改造甚至以假立功来欺骗监管机构,从而达到假改造真抗拒的目的,以致“改造的不减刑,减刑的不改造”成为监狱的一大悖论。在此,我们姑且把罪犯们通过权与钱的因素而减刑、假释的现象置于一边,留待后续章节再作披露,单就监狱中存在的假改造、假立功现象略举数例,以作展示。


孙建人因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在判决下达后,他不但毫无恐惧之情,而且满有把握地向众人宣称,他绝对死不了。同监犯们无一相信,以为其只是自我安慰,因为他盗窃的总价值达30万元,而因盗窃3、4万元便“上道”的人在看守所屡见不鲜,据此推论,孙足可以判近10次死刑,即使一审有误,二审对孙的绝大部份犯罪事实予以否定,他也难免一死。


但是,近半年后,果如孙所言,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在上诉过程中,孙有重大创造发明,应视为立功表现,故撤销一审法院对孙的死刑判决,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众同监犯在为孙死而复生表示祝贺的同时,对其“重大创造发明”发生了浓厚兴趣,纷纷询问其究竟发明了什么。孙无不得意地娓娓道来。


在孙的原籍,有一名因盗窃被判刑10年的劳改释放人员在出狱后改邪归正,从事保险锁的改进研究。因其与孙曾是“同道”,深知孙撬门扭锁的经验丰富。曾就研究中碰到的问题与孙作过切磋。在孙此次案发前,该人已成功地将当时流行的“三保险”改进成“五保险”锁,并准备在进一步研制成“六保险”后申请专利。


孙“出事”后,自感罪大恶极,难逃死刑,因而为免死而绞尽脑汗考虑对策。在了解到如犯罪人有发明创造可以减轻处罚后,他想起了“五保险”锁之事,因而想法与家人联系,以10万元的代价买下了发明者的图纸与整套设计方案。在一审判决下达后,孙通过律师捎进了有关资料,略作修正,将“五保险”变成“四保险”,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提供给律师。律师以此为据,请求二审法院对孙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充分重视律师的意见,将有关资料送交有关权威机构鉴定。结果,鉴定机构认为,“四保险”应视为重大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一经运用于生产,将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孙予以从轻处罚,改判其“死缓”。


在交付监狱执行后,孙经一年多的“研究”又按所购图纸与设计方案,将“四保险”改进成“五保险”,并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提供给监狱。经监狱方面提交有关机关鉴定,“五保险”优于原来的“四保险”,又被视为重大发明创造。监狱方面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在孙二年死缓考验期届满之时,提请高级法院破格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孙将10万元买来的发明,巧妙地分两次使用,不但救了他一命,而且使其二年之内由死囚变成了有期徒刑犯。据知,孙已对他人宣称,他最多再蹲10年,使可以回到自己世界。孙出此言,并非毫无根据,因为待他人的“六保险”研制成功后,他仍可以同样方式变成自己的“发明”并以此作为减刑的资本。


孙建人通过购买他人的发明成功地骗取减刑,可谓不幸中的万幸。但他毕竟付出了10万元的代价。相比之下,王德顺的制造假立功骗取减刑则要“便宜”而简单得多。


王德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入狱后,虽然积极劳动,但二年已过,却没有被减刑,相反,有的人比他晚入狱,消极怠工,却被减刑了。他把这一切归因于自己既“没人”,也“没钱”,因而把减刑的希望寄托在找机会立功上。然而,立功并非想立便立的事,谈何容易?瞑思苦想之中,他从去年同中队一犯人自杀遇救,救人者因救人的立功表现而减刑一年半中受到启发,决定“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


王所在中队有一名叫张胜利的外地犯人,入监近半年,家中从未来人探过监,王平时对他不错,常给其香烟、食品。他对王感激不尽,常帮王洗衣折被、搓澡擦背等。王觉得此人可靠,有利用的余地,因而试探着与他商量,让他假装自杀,由王相救,以便王能“立功”减刑。王同时向其许诺,如他能帮此忙,他今后的吃喝由王全包。他既出于对王以前照顾他的感激,也出于今后有利可图,且“自杀”最多只关禁闭,不会加刑,因而很痛快地答应了王。


在周密计划后,王与张付之行动。


张按王的授意,事先写好一份遗书,其中写明家在外地,家庭经济困难,家人对他不闻不问,他感到活着没有什么意义,因而轻生等等。同时,他撕下床单布,搓好一根布绳。一切准备就绪后,两人静等机会来临。


一日晚上,逢张与另一犯人夜间值第三班即凌晨2:00-4:00的班。在与张商定好一切后,王早早入睡。张在值班时让另一犯人睡一小时,到时张叫醒他,由他值后半个班,张再睡一小时。对方求之不得,上床便睡。待对方熟睡后,张如约推醒了王,然后,张爬上窗台将布绳挂在窗户的钢筋上,挽成一个套,套在脖子,脚一蹬,身子便离开窗台,悬空吊了起来,在暗中静观其态的王待张挣扎一会儿后连声大叫:“有人上吊了!”然后冲上前去,在被惊醒的其他人的注目之下,抱住张的双脚,往上一举,将他取了下来。随即,他又在其他犯人的帮助下,为张做开了人工呼吸。待值班干警闻报赶到,张已脱离了危险。


王向值班干警反映了他起床准备小解时发现张上吊自杀的经过,其他犯人也作了补充。干警经对张的物品进行搜查,从其枕头中找到了张的“遗书”。


后来,张被禁闭半个月,而王则因“救了张一命”而被记功,并因而在下半年受到减刑二年的奖励。


与王德顺如出一辙,马先云也因假立功而被减刑。


马先云因故意伤害被捕羁押于看守所期间,与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等待复核结果的抢劫杀人犯杨永民同居一室。


杨永民自感已无生还希望,为了在临死前能过得舒服些,他与担任其监护的马先云商量,只要能保障他执行死刑前能吃饱、有烟抽,他便可让马立一功。马问杨有何办法让其立功,杨告知其藏有一块刮胡刀片,本为准备自杀用的。如马答应他的条件,他可以假装自杀,由马出面制止。这样 ,马便可以立功,受到从宽处理。马听后欣然同意,并如约经常为杨购买食品与香烟。


近一个月后,马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余刑只有七个月,按规定将留所服刑,且用不了多久便将调至劳动号。他恐杨言而无信,故意欺骗他,便提醒杨履行诺言。杨告知,当晚便行动,并与马商定了行动方案。


半夜,杨叫醒马,告知他要上卫生间解手,马即起床紧随。杨进卫生间后,马隔着玻璃门在外监护。杨向马示意后,持刀片向动脉方位割了一下,马见状大叫一声“住手”,打开门冲进卫生间,一把抓住了杨的手,在另外两名值班犯人的帮助下,夺下了杨手中的刀片。杨虽流血不止,但未伤及动脉,一声死囚“自杀”事故得以避免。


经看守所报送材料,法院根据马的立功表现,对马减刑半年。马在法院减刑裁定下达的当日即获释。


然而,并非所有假立功者都像王德顺与马先云一样如愿以偿地达到了骗取减刑的目的。相反,因伪造立功被识破受到应有的处罚甚至弄巧成拙,减刑未成反被加刑者,大有人在。


闫彬被判刑12年交付监狱执行后,在监狱印刷厂服刑,任印刷工,入狱近三年未获减刑。为创造减刑的条件,他想出了纵火后“救火”的假立功之策。


印刷车间内不但满是纸品,而且还存放着擦拭机器用的汽油。一日,在中午收工前,闫故意在擦拭机器时将汽油洒在废纸堆上,然后单独上吸烟室吸烟。待收工铃一响,他将吸剩的烟头用早已有意准备好的棉团裹住,走出吸烟室,趁他人忙于收工不注意之机,将棉团扔在废纸堆中,然后随队收工吃午饭。


闫人在食堂,心在车间,在吃饭时,他通过窗口密切注视车间的动向。当发现车间方向冒出浓烟时,他立即丢下碗筷,起身大叫:“车间起火啦”!随即冲出食堂,直奔车间而去,其他犯人听到他的喊叫后也本能地紧随其后冲向车间。


闫彬冲至车间前,见熊熊大炎已堵住了半个车间,便毫不犹豫地摘下门外墙上挂着的泡沫灭火器,第一个冲向火海,奋力灭火。由于距火势太近,他脸部、双手均被烧伤,但他仍坚持到大伙被扑灭,其间没有任何退缩。


大火扑灭后,闫被送医院治疗,伤处疼痛难忍,但他沉浸在自鸣得意的喜悦之中。按照他的估计,就凭他第一个发现火情,冲入火海,不顾个人安危的救火行动,足以被记一大功,减两、三年刑毫无问题。


然而,闫错估了形势。由于火灾直接烧毁了价值近10万元的印刷品,且险些危及机器设备与厂房,监狱方面并未忙于给救火人员论功评奖,而是首先开展了对事故原因的调查。


经勘查分析,火起于人为的原因。因为车间内没有任何火源,且不存在任何自然起火的原因。再经对有关犯人的调查,收工前只有闫一人进过吸烟室,且闫在远离车间300余米的食堂第一个判断车间起火、率先救火,既有违常规,也不符合常理,因而被列为纵火的重点怀疑对象。经秘密搜查闫的物品,发现其棉被曾被撕扯棉花,与现场勘查时在着火点发现的引火物灰屑系棉花燃烧后所留的结论相吻合,闫的放火嫌疑加重。


通过与闫的多次正面交锋,在证据与事实面前,他不得不如实交待了有关作案经过。经法院审理,闫最终被以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


作为一度被奉为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长期经验的总结的刑事政策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立功受奖”,在促进罪犯坦白认罪,教育改造罪犯方面无疑曾起过一定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两项政策的感召力较之往昔已大为减弱。除了罪犯们主观方面的原因,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正常的乃至不合法的现象与做法,正日趋严重地制约着有关政策的作用的发挥。由于执法者的偏差,真诚坦白得不到应有的从宽处理,积极改造者被排斥在减刑、假释之外。与此相反,同样由执法者的偏差尤其是受权、情与钱等诸种因素的影响,抗拒审查者反而逃避制裁,消极怠工、伪装表现者反被减刑、假释。这种现实中存在的极为不正常的强烈反差,无时无刻不在促使罪犯们对有关刑事政策产生怀疑,并刺激其采取抗拒审查、骗取减刑、假释等的异端行动,因此,仅仅只看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改造的不减刑,减刑的不改造”之类的顺口溜是罪犯们对有关刑事政策的歪曲,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还应透过这种歪曲,对有关刑事政策是否真正得到了严格执行做出应有的反省与深思,找出其之所以被歪曲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杜绝种种与之相悖离的现象与做法。唯有如此,有关刑事政策才能得到应有的贯彻,也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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