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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欺骗最高院背后的“司法GDP”冲动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作者: 章小贡     更新时间: 2016-07-13   


▍文 章小贡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全国各地方政府都在宣传“破除GDP迷信”、“不要唯GDP论”的当今,在司法领域,盲目追求高指标的恶习仍在。据网易新闻报道,南京一企业家侯昉因获政府奖励而被铁路系统定罪,上海三中院对该案二审维持后,无视当事人的申诉,仍然宣传该院“服判息诉率100%”,结果,因为当事人的不断反映,“百分百服判”的谎言被媒体曝光。


上海三中院平时牛皮吹一吹本不要紧,但要命的是,这个“服判息诉率100%”的谎言,被上海三中院作为政绩向上级法院做了汇报,而上海方面又以之作为工作亮点向最高法院进行了汇报。


于是,“上海三中院服判息诉率百分百”的谎言,堂而皇之地出现在2016年3月13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大会堂所做的法院工作报告当中,俨然是民谣中所言的“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


“百分百服判”的谎言破灭并不奇怪,它与之前中国政法机关常常宣传的“命案必破”一样,既不科学、也不现实。事实上,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够实现90%的当事人服判息诉,就已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了,要“百分百服判息诉”,目前中国司法的现状下根本不现实。


常识告诉我们,无论侦破技术如何发达,总有破不了的案件。同样,常识也告诉我们,无论司法审判如何精密,总有当事人不接受判决结果的情况出现。


这些常识,上海三中院的法官们都是知道的,但他们偏偏还要提出这种华而不实的口号,而上级法院不仅不制止,反而为其背书,继续向上汇报,这无异于变相鼓励地方法院进行数据造假。


历史一再证明,盲目追求高指标,带来的一定是“浮夸风”、“瞎指挥”,一定是数据造假和掩盖矛盾。


资料显示,2006年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后,公安部率先表态称“开门大接访,人人都能见局长”。由此,很多基层公安机关为降低上访率,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自己拿钱补齐被害人一方的要求和伤害人愿意拿出的钱之间的差价,以获得被害人的满意,减少上访。


又如,为了追求所谓的“命案必破”,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将“破案”变成了“完成任务”,对于疑难案件不遵从“疑罪从无”原则,而是逆向而行,于是有了“宁可错抓也要抓”的公权力的骄纵,各种刑讯逼供的“怪招”由此频现。


同样,媒体报道显示,此次上海三中院在侯昉案的处理上,为了保所谓的“百分百服判”的神话,竟然无视该案的基本事实,不仅不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反而在与当事人沟通时多次劝当事人撤诉,并且强调“不要申诉,要申诉也会被驳回。”


“大跃进”时代亩产万斤的荒谬流毒犹在,公安机关追求“命案必破”造成冤假错案亦殷鉴不远,现在上海三中院又开始吹嘘“百分百服判”,这是新时代的司法“大跃进”和新时代的“司法唯GDP论”。


为了华丽的“司法GDP”数字,上海三中院牺牲的是当事人的诉权,践踏的是个案的公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上海三中院的做法值得警惕!


延伸阅读


企业家受奖政府房产被判贪污

法官私带证人进监狱暗藏玄机



▍来源 网易新闻


“上海三中院建立庭前释明等制度,杜绝非法干预,案件审结后服判息诉率达到100%。”这是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2016年全国“两会”工作报告中的庄严宣告。


作为整合了原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司改“新生儿”,2015年1月1日,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合署办公,三家机构一套人马,其百分百服判息诉率的神话,却在2016年春天遭遇了质疑。


“三中院的法官劝我们不要申诉,说申诉也会被驳回,难道为了保这100%的服判息诉率,他们就可以超越法律吗?”作为最早拿着申诉状走进上海三中院大门的当事人,原南京铁路分局职工侯昉的家属胡晓伟,见证了上海三中院的“释明制度”,她说,丈夫因为莫须有的罪名被铁路检察院和法院定罪,同时又因为铁路司法与地方的合并,陷入了申诉无门的困局。


胡晓伟激动地向记者表示:“上海三中院的法官,连周强院长都敢欺骗,对于我们老百姓,他们又怎么可能实事求是、依法判决呢?”


记者调查发现,这起被业内法学专家称为铁路司改“后遗症”的刑事案件,暴露的是铁路司法机关并入地方之后,不仅未实现法治化的接轨,反而使得原有铁路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变成了一个新旧不管的地带,侯昉案的当事人由此追问:“法治的阳光何时能够照亮铁路司法?”


政府奖励房产被当作贪污


“侯昉案犯的是法律常识性错误”,按照侯昉辩护律师的说法,如果在铁路法院尚未划归地方之前发生,侯昉案发生尚可理解,但在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划归地方、2015年成立新的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这样的错误显得不可思议。


政府给个人的奖励能否算贪污?这是侯昉案的核心问题。


记者调查显示,侯昉,原系南京铁路分局下属三家企业(南京铁大运输物资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分局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分局货运代理公司)的负责人。1997年,在原南京市江浦县石桥乡政府招商引资以及优惠税收政策的吸引下,为了节约企业成本,南京铁路分局将上述三家铁路企业迁至南京市江浦县石桥乡注册纳税。


1997年至2000年期间,侯昉作为三家企业的负责人,因个人工作出色,带领职工不断开拓市场,扩大经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给石桥乡增加了1700余万元的税收,为当地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也对其他企业到石桥乡落户起到了示范作用。根据石桥乡政府当时的奖励政策,政府在全额返还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上,决定按纳税额的5%奖励企业负责人。


2000年12月,石桥乡政府经集体研究,严格按照奖励文件的规定,兑现奖励,由石桥乡财政出资81万余元在南京购置一套住房,奖励给侯昉个人。


“侯昉是一个组织纪律性很强的人”,侯昉的妻子胡晓伟回忆说,当时,侯昉接受奖励房产后,并未办理过户,而是要求江浦县政府出具文件,以证明其奖励的合法性。2003年,江浦县纪委曾对此项奖励进行过调查,并曾明确表示,侯昉的房子经过集体研究,符合政策,没有问题。这样,侯昉才于2005年办理了过户手续。


正是这套房产,让侯昉在13年之后,深陷牢狱之灾。


司法文书载明,2013年10月,南京铁路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对侯昉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2月,检察院对侯昉提起公诉。同年8月,南京铁路法院以该房产是奖励给侯昉所在单位为由,认定侯昉构成贪污。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3个月,侯昉不服提出上诉。


原上海铁路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房子是乡政府奖励给侯昉个人的,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但是,却以侯昉获得奖励房产是基于其管理企业的职权,应当上交而未上交为由,以贪污罪改判侯昉有期徒刑5年。


记者掌握的侯昉案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侯昉之所以能获此奖励,是由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在当地纳税,其作为企业负责人获得当地政府奖励是基于其行使了管理国有企业的职权,侯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公职行为而获得奖励后,应当依照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予以上交,其不予上交而予私下侵吞的,依法应以贪污罪论处。”


“政府的奖励算贪污,那么奥运会冠军的奖牌如果拿回家了,岂不是也算贪污?那么,给个人发奖励还有什么意义?”国内一位知名刑法学家在看完侯昉案的判决书之后,连呼“荒唐!”


“法院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全靠自己的想象,没有法律依据,经不起推敲,存在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据侯昉的妻子胡晓伟向记者回忆,2015年6月10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侯昉贪污及职务侵占一案宣判后,审判长及主审法官与她及律师进行了沟通。


审判长向她解释称:“办理此案前期,关于接收政府奖励房产一事,我们的观点和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办案过程中,我们请示了有关部门,最后有了今天的结果。如果这个案子在10年前审判,贪污罪肯定是定不上的。”


“10年前都不构成犯罪的事情,怎么今天就够得上了?”胡晓伟质疑说,她咨询了法律界的多名专家,现行法律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一直就没有改变过,自己的丈夫怎么就变成了犯罪了?


100%服判息诉神话被打破


据侯昉的辩护律师介绍,侯昉作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其工作职责,通过其自身的努力带领企业创效纳税,肯定不属于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接受政府按当时奖励政策对其个人的奖励,究竟属于贪污罪中明确的‘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中的哪一种行为?”侯昉的妻子胡晓伟说,案件判决后,她也曾经咨询了多位国内法律专家,得到的答案是:贪污罪最重要的要件是“公共财物”,二审判决书中明确判定房产是奖励给侯昉个人的,而非奖励给所任职的企业,侯昉案中房产不是“公共财物”,贪污罪也就无从谈起。


据胡晓伟介绍,侯昉案宣判前,家属得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于2015年1月1日并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新的法院变成了三块牌子:铁路法院、三中院和知产法院,而新的三中院以其“庭前释明和庭后释明”的举措在主流媒体上大量宣传。


案件宣判有罪后,出于对新的三中院的信任,侯昉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申诉,并申请要求“庭前释明”。家属感到失望的是,法院虽然改革了,但出具的法律文书,抬头仍然是“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仍然是原来铁路法院系统的人,最关键的是,思维仍然没有统一到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上来。


2015年12月8日下午,原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监庭的法官唐毅就此案对侯昉的家属进行了释明。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9月29日,任命唐毅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免去其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职务。


据家属回忆,唐毅在谈话中说:“这个案子的材料我都已经看完了,认为二审判决无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我个人认为不需要启动再审程序。劝你们家属尽快撤诉,如坚持申诉,也不可能改判的。”


于是,家属就向法官唐毅提出质疑:“侯昉贪污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们铁路办案有我们的模式。”唐解释说:“此案法律依据很清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侯昉这个行为就是取之无道。他作为一个有组织的国家公务人员,接受了奖励,无论是哪里的奖励,即使是奖励给其个人的,也应该上交给组织,你们不要忘了,他是有组织的人,铁路有文件规定接受礼品就应该上交,侯昉既没有汇报也没有上交,就是贪污。”


当家属质疑,铁路企业是否是立法机构,其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是否能凌驾与刑法之上定罪于人?法官无法回应。


家属又问,侯昉接受的是政府奖励,不属于公务交往接受的礼品,奖品与礼品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二审判决认定“侯昉因其职务行为而获得奖励后,应当依照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予以上交,其不予上交而予私吞的依法应以贪污论处”,这是我国现行刑法的哪条规定?


法官的“庭前释明”,不得不在尴尬的气氛中结束了。


侯昉没有因为“庭前释明”而撤回申诉,而是坚持申诉到底。上海三中院“开张”以来百分百服判息诉的神话就此被打破。


但是,上海三中院显然没有对侯昉案予以重视,仍然宣称“案件审结后服判息诉率达到100%”,并形成虚假材料上报。


法官私自带证人进监狱


除了法律上的争议和饱受质疑的所谓“铁路办案模式”,侯昉案申诉中还出现了多起极不正常的现象。


侯昉的辩护律师在申诉期间,曾向法院提交了几份关键证人的证言,其中,对于核心证人赵海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监庭法官唐毅也对其进行了调查核实。


关于向证人调查的情况,唐毅曾向侯昉的家属表示:“我亲自见过赵海克本人,我认为他这个人还是不错的,是个好人,他和我核实的情况也和其在检察院做的口供差不多,我相信他。因此,辩护人所提供的那份证人证言是无效的。”


姑且不论证人证言的效力,是否可以以法官个人的主观感知来裁断,至少,那位被法官认为是“好人”的证人赵海克,由于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和私刻公章,目前尚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更为离谱的是,相关书证显示,法官唐毅在亲自与证人赵海克本人见面的翌日,曾与赵海克同时出现在南京市龙潭监狱由武警严密看押的监区内。


2015年12月2日下午,在唐毅去龙潭监狱提审侯昉还未结束之时,证人赵海克居然能够进入到法官的提审室,形成了申诉人、法官和证人三人同处一室的奇特现象。在戒备森严的监狱里,证人如果不是法官私自带入,又是怎么进到监狱提审室内的?


何况,当天的法官提审,既非开庭,也非调查取证,侯昉的家属对此百思不得其解:“这是机缘巧合还是某些人的特意安排?我们一定要请有关部门调查清楚,法官私自带证人进监狱到底是去干什么的?”


记者调查显示,侯昉案自2013年始,历时近两年,先后经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均对侯昉作出了有罪判决。家属提起申诉后,又于2016年2月6日被原审法院驳回。目前,该案已逐级申诉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由该院申诉审查庭进行审查。


“铁路法院办案风格”是否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所谓的铁路内部文件是否可以代替法律?这是侯昉案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该案申诉过程中“法官私自带证人违法进入监狱”的不正常现象,也引起了法律界的质疑。


业内专家表示,铁路法院、检察院划归地方之后,还未与地方司法机关真正融合,上海作为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更应该正确适用法律、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的原则,而原有铁路法院办理的案件,也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要求,不能搞司法的“三不管地带”。


侯昉的家属也向记者表示,他们相信上海高院的办案水平,一定会给侯昉案一个实事求是的结论。如果因为“铁路办案风格”而导致冤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他们将穷尽法律救济手段,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诉,并且将把上海三中院“百分百服判息诉”的谎言向最高法院主要领导和社会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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