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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三周年 辩护权利保障仍待完善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王宇     更新时间: 2016-03-24    分享到



▍文 王宇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已满3年。


近日,由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周年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国内众多学界和司法界人士参与了这次会议。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了首次修正,时隔16年之后,于2012年再次大修。


新的刑诉法实施以来,在诉讼程序合法化方面有明显改善,不过,这次研讨会显示,刑讼案件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仍然很难。


律师会见明显改善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当事人,辩护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即可阅卷。


尚权律所以500余名刑辩律师为样本的调研数据显示,律师会见和阅卷已有明显改善。


其中,律师提出申请后,看守所能立即安排会见的占比75.2%,九成以上看守所对会见时长不做限制,八成以上对会见次数不做限制。而侦查人员或看守所人员“陪同”或干涉会见的仅占比17.5%。此外,77.9%的辩护人表示在检察机关阅卷没有障碍。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认为,公检法机关做了努力,尤其是公安机关,为保障会见权做了许多改进,很多地方已经能做到电子卷宗,律师到场就能拷贝。


不过,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一些特殊案件还有待改善,如一些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律师较难见到犯罪嫌疑人。


孙长永也认为,这方面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调查取证规定模糊


律师调查取证难是此次研讨会中反映较多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侦查阶段律师到底有没有取证权,目前法律规定模糊。


在律师调查取证上,新刑诉法延续了1996年的规定,分“自行”和“申请”两种。最高院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进一步解释,“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但上述规定没有根本改善律师“申请”取证的艰难处境。一些律师认为,相关法规设置门槛过高,程序繁琐,致使其常遭无理由拒绝。


此外,《刑法》第306、307条,对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也为律师取证带来很高执业风险。陈光中认为,正是这种风险使律师不愿取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侦查阶段“有没有”调查权是问题,但“需不需要”更需考量。


“侦查阶段有很大局限,因此调查要有针对性,针对案卷材料,而不是嫌疑人的陈述。”他认为,律师的主要调查目标应集中在刑诉法40条规定的3种情况和可能涉及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执法情况。


“如果我们不深入思考和研究这些问题,仅仅看律师有没有去调查,就有失偏颇。”顾永忠说。


证人出庭率低


证人出庭质证也是研讨会的热点。


“我们的证人出庭率太低。”陈光中表示,虽然证人出庭是个世界性的问题,但中国的数据比预期还要低,刑诉法的修改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并非没有为证人出庭提供保障。


《刑事诉讼法》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最高可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但是三年了,没有看到哪个法庭强制让某个证人出庭,也没有看到不出庭给予10日拘留的判例。” 全国律协委员钱列阳说。


在廊坊中院刑事法官徐兵看来,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有二:


“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不明确,也就是说,对不出庭证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书面证言如何评价,法律规定不明确。”徐兵表示,自己试图在一线推动证人出庭,最终也没能成功,“感到很难,缺乏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


此外,每个诉讼环节对证人出庭缺乏评价机制问题,“证人出庭存在公诉量问题,司法人员围绕绩效评价、工作,但现在司法人员的绩效考核没有涉及这个”。徐兵说。


非法证据排除缺乏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但问题在于,“刑讯逼供等”的宽泛表述,不能为实践中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


徐兵对新刑诉实施以来,两级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判处五年以上刑事案件做了分析,发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占6%;申请时能提供线索材料的占3.2%;合议庭对证据来源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占1.3%;合议庭启动排除程序的占6%;检察机关在庭上就证据来源说明情况的占0.27%;法院排除的占0.02%;非法证据排除后判处无罪的0.001%。


“比例很低,反映出非法证据排除还有难度,但不一定能代表刑事案件非法证据越来越少。”徐兵说。


徐兵认为,非法证据排除难的原因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对相关知识和程序缺乏理解和把握。被告及辩护人方面,搜集线索和材料不到位。检察和审判人员方面,仍然过分依赖被告人口供;疑罪从无的证据裁判规则还不能内化于心,疑罪从轻、疑罪从有的立法理念在执法中还顽固存在。从实践的整体情况来看,公检法相互配合多,相互制约少,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还需要强化。


此外, 新刑诉法在241和242条特别规定了申诉权。 但实践中,申诉权行使障碍重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表示,“还要加大核查纠正力度。”


罗庆东称,“公诉部门这两年在申诉环节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不小,但我们更希望冤假错案能避免在侦查和公诉环节,让当事人少受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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